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伍觉天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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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伍觉天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伍觉天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90年3月14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伍觉天提出的由于健康原因辞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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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3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六盘水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各级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 基本保障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必须实现“全员覆盖”,按照属地原则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五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具体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等部门《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06〕15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当地人民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
  第七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纳的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市医疗救助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在农村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第三章 医疗补助

  第八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虽已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但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补助。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补偿后,在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个人自负部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合理承担;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政府按不低于30%的比例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按不低于10%的比例补助。
  第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适当解决。
  第十一条 对符合《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其他优抚对象,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但仍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临时医疗补助。
  第十二条 其他优抚对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疗补助范围:(1)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的;(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3)不如实反映就医状况弄虚作假的;(4)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交通肇事、打工致残、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费用;(6)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开支的费用;(7)未经批准私自到非定点医院和省外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8)未经同意私自到非定点医院或药店等购药的费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到定点各非营利医疗机构就医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优抚对象门诊,凭相应的优抚对象证书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1)免收挂号费、诊断费;(2)检查费、化验费减收15%;(3)大型设备(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减收50%;(4)一般疾病手术费减收30%,重大疾病手术费减收40%;(5)住院治疗免收洗涤费、护理费、取暖费,床位费按50%收取。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热情周到医疗服务,并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定期向民政、财政部门核销就医经费。

  第五章 大病救助

  第十七条 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其他优抚对象大病统筹医疗救助资金,其规模为:市不少于20万元,六枝特区、盘县不少于40万元,水城县、钟山区不少于30万元,当年支出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筹集补足。
  市统筹的2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伤残军人(烈军属)、重点优抚对象临时医疗救助和伤残人员医疗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其他优抚对象患有以下11种大、重、特病之一,列入大病救助范围。(1)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2)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3)慢性肾功能衰竭;(4)脑中风;(5)精神分裂症;(6)严重的意外创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8)血液病;(9)重度股骨头坏死;(10)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11)经县级民政、卫生部门认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十九条 其他优抚对象患上述疾病住院的,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承担超过一定数额的,从大病救助资金中按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不在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
  按住院实际发生费用,其他优抚对象个人承担总额在600元之内,由优抚对象个人解决,超过600元的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大病救助基金中补助80%,但一次住院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年内大病复发再次住院,而造成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可按上述标准再次进行补助,但一年多次住院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条 大病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县、特区、区要结合本县(特区、区)优抚对象人数、资金筹措及支付能力,制定符合本县(特区、区)实际的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市规定的救助标准。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特区、区应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根据本县(特区、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测算,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1)中央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2)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3)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4)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6)优抚对象自然减员资金;(7)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配强乡镇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网络设备。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的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市、县、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负责将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并实现全员履盖;负责办理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险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健全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强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管理。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次年3月底前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核拨医疗保障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县、乡、村三级优抚对象定点医院和医疗服务阵地;实行优抚对象医疗住院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下乡对重点优抚对象巡回体检就诊;组织医疗机构制定和落实相关的减免优惠服务政策和措施;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和结算优抚对象就医经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2)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费、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和构成犯罪的,停止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县(特区、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30日后实施。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的通知


审纪监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六日





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



2005年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审计机关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的要求,坚持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推进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审计机关独立有效履行职责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

一、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按照中央关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和审计机关党员队伍建设现状,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组织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和审计干部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活动促进各级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教育活动顺利开展。要继续坚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工作思路,把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纳入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之中,融入领导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要把廉政文化作为审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促进审计人员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各级审计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特别是对顶风违纪有以下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一)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二)“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使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五)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今年10月份,各单位要对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报审计署党组。

二、坚持“外抓纪律、内抓管理”,做好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

继续坚持“外抓纪律,内抓管理”的廉政工作格局,切实把加强管理、严格纪律作为堵塞漏洞、促进廉政、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举措来抓,确保审计纪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已实行审计经费自理的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公示、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报告、审计回访、定期检查通报等管理监督措施,使“八不准”规定真正成为审计干部廉洁从审的“高压线”。尚未实行审计经费自理的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并从当地实际出发,逐步推行送达审计的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费依赖程度。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审计经费自理,努力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为审计干部廉洁自律创造有利条件。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规则,完善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强化管理,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审计署拟于下半年对各单位执行审计纪律和落实《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等情况,组织一次抽查。

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是严格纪律、加强管理、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要认真研究分析审计系统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执纪办案工作水平。要整合信访资源,建立和完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持领导接待日和信箱制度,推行网上举报办法,提倡实名举报。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既要注意从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认真查清群众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鉴别分析,及时澄清反映不实的问题,支持和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积极性。

三、突出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各级审计机关要不断健全有关审计业务管理和廉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工作质量。认真学习贯彻审计署颁布的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积极推行审计日记制度,使审计人员的行为做到有案可查、有责可纠。要认真组织开展“严谨细致,提高质量年”活动,积极探索效能监察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推动“严谨细致,提高质量年”活动落到实处。

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和细化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开支审批程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规定,逐步加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力度。办公楼建设要防止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超标准超预算,以及截留、动用审计专户收缴的违纪资金和向被审计单位摊派或乱拉赞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发现苗头问题及时纠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切实按照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实行干部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推行业绩写实和量化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推行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辞职等制度,不断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

今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审计署颁发的《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指导意见》的第一年,各级审计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的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努力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审计署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对落实《实施纲要》和《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转变思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实效;加强业务培训,熟悉本职业务和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审计署各特派办要重视和支持办党组纪检组开展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纪检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