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口粮中小麦印度腥黑穗病检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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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粮中小麦印度腥黑穗病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加强进口粮中小麦印度腥黑穗病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6〕8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最近,根据有关渠道获得的信息,今年3月初美国亚利桑那州(Arizona)发生了小麦印度腥黑穗病(Tilletia indica Mitra,以下简称TIM),带菌种子有可能已流散到了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目前国家局正进一步了解此疫情的具体情况,并和美国动植物检疫局磋商植物检疫证书等问题,要求美方要严格按照中方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声明出口的小麦产自TIM非疫区。

  TIM是严重危害小麦生产的世界性检疫病害,包括中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对此病

有严格的检疫要求。为防止此病害随进口粮食传入,我国禁止TIM疫区的小麦进口,

请各有关口岸局要加强对此病的检疫,特别是要加强对来自美国小麦的检疫,严防此病害传入。为便于工作,随文下发了“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检疫鉴定方法(试行)”,请照此方法进行检疫,发现问题,及时和国家局联系。

  附件: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检疫鉴定方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indica Mitra)检疫鉴定方法(试行)

 

  一、扦取复合样品:

  每船分层次,按品种、等级在各舱扦取复合样品,一般应每1000吨扦取1份复合

样品。

  (1)上层(第一次)检疫:必须在卸货前进行,应根据有关规定或具体情况,

在锚地或进港停泊后实施检疫。

  (2)卸货期间检疫:通常根据卸货进度分层取样,每舱不得少于3次。

  (3)现场检查:分别在各舱各层次按棋盘式随机选点20~30个,每点至少取1000克小麦,用1.7×20mm长孔筛或2.5mm圆孔筛进行筛检,用肉眼或手持放大镜仔

细检查筛下物中有无菌瘿或病粒,并同时检查筛上物,根据需要将筛上挑出物或筛下物装入盛器,带回实验室做进一步检查。

  (4)扦取复合样品:现场检查时,用取样铲分舱分层次棋盘式选点20~30个抽

取复合样品,总重量不少于1500克,带回实验室检查。必要时取样点可增至90个。

  二、制取平均样品:

  将复合样品充分混匀,制成平均样品,从中称取50克做洗涤检查。

  三、症状检查:

  将平均样品倒入灭菌白瓷盘内,仔细检查有无菌瘿和病粒,重点检查小麦种子腹沟两侧有无变色或异常。轻度感病的种子表皮上有微小的隆起疱斑,将种子置于皿内,在冷水中浸泡1小时,疱斑更为明显,再用针刺破常可见黑粉涌出。亦可将种

子用0.2%NaOH溶液浸泡一昼夜,则种子病部呈黑色,而健部呈黄色,区别明显。感病较重的籽粒腹沟侧面表皮下形成黑粉腔,有时延至部分或大部分胚乳,表皮破裂后,露出黑粉。挑取黑粉进行显微镜检查鉴定。

  四、洗涤检查:

  将称取的50克平均样品倒入灭菌三角瓶内,加灭菌水100毫升,再加表面活性剂

(吐温20或其他)1~2滴,加塞后振荡5分钟,立即将悬浮液倒入10~15毫升灭菌离

心管中,以每分钟1500转离心3分钟,完全倾去上清液,重新离心,将所有洗涤悬浮

液离心完毕,在沉淀物中加入席尔氏溶液。视沉淀物多少,定容到1或2毫升,每份样品至少在显微镜下检查5个盖玻片,每片全部检查。

  如发现可疑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冬孢子,应以××个成熟的冬孢子为判定结果的依据,不足××个孢子时增加玻片检查数量,直至所有沉淀悬浮液用毕(具体的孢子数目尚需做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后定)。

  五、病原菌鉴定方法:

  在1000倍(油镜)下检查成熟冬孢子,进行病原菌形态鉴定和测量。目镜测微尺要精确核校。

  冬孢子球形至近球形,其中一些有尾丝(菌丝残体),暗褐色至黑色,直径24~47μm(平均35.5μm),外孢壁具疣状突起物,向周围形成翼状外缘,不孕细胞

通常泪珠状,淡黄褐色。

  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的冬孢子直径大,颜色深,外孢壁饰纹为疣状突起,与小麦上的多种具网状结构(网眼)的黑粉菌区别明显。

  进行形态学鉴定时,应同时注意小麦印腥病菌与其近似种的区别。稻腥黑粉菌(T.barclayana)是小麦印腥病菌的最主要近似种,可从孢子大小,不孕细胞形状

,外胞壁边缘饰纹等不同来区别。由于稻腥病菌除稻属外,尚有黍属及狼尾草属为其主要寄主,为此应注意检查进口粮中的有关禾草寄主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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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号令发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的管理,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营业性保龄球馆(房)(以下简称保龄球馆)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保龄球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市保龄球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原则)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龄球运动的发展需要,对本市保龄球馆的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技术标准的保龄球馆;
(二)有符合保龄球活动的技术标准的设备;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持有《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体育指导员;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提交材料)
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应当向保龄球馆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保龄球馆的建筑平面图;
(三)市保龄球协会出具的保龄球馆及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开办经安的资信证明;
(五)保龄球馆的管理制度;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体育指导员的情况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旅游定点涉外宾馆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还必须提供市旅游局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开业申请审批程序)
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
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以下简或许可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
申请者凭《许可证》向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申领《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变更申请审批程序)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变更保龄球馆设备的,应当按照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体育指导员的配备和培训)
经营保龄球馆时,每6条球道应当配备五名体育指导员。体育指导员应当持证上岗。
体育指导员由市保龄球协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十条(等级标准和评定)
保龄球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等级标准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保龄球馆的等级,由市保龄球协会组织评审后,报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经营者的义务)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醒目的位置张贴保龄球馆的文明活动规则;
(二)保持保龄球馆的清洁卫生;公用的保龄球、球鞋以及其他物品符合卫生要求;
(三)配备规格齐全、搭配合理的保龄球和球鞋;
(四)保龄球馆的采光符合经营活动要求;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和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六)发现在保龄球馆进行赌博或者其它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活动者的义务)
进入保龄球馆活动者,应当遵守保龄球馆的文明活动规则。违反文明活动规则,造成设备损坏的,要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年度复核)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必须每年持《许可证阈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复核。
逾期未经复核或者经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下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接受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复核不合格仍然从事保龄球馆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的处理)
凡涉及违反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处罚程序)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河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情形的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保龄球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种情况作为盗窃罪表现形式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且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可以构成盗窃罪,这使得盗窃罪由传统的结果犯演变为现有的结果犯与行为犯组合。而“入户盗窃”之所以被归入为盗窃罪范围,就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基于如下原因: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也同时侵害了公民的住宅权,威胁到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秩序,入户盗窃乃是侵犯财产权(盗窃)和住宅权(入户)的结合体,是“盗窃”这一传统犯罪形式在“入户”这一特定状态下社会危险性叠加、扩张的产物。而当我们在适用“入户盗窃”产生困惑和争议时,不妨运用立法的原意和本意,去加以分析、化解。
  一、入户目的合法与否以及抱持什么样的非法目的入户对认定是否构成入户盗窃的影响。
  2013年4月4日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入户盗窃”界定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行为。因此我们说,“入户盗窃”之“入户”须以非法目的进入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以合法正当理由进入户内,或者其入户虽欠缺合法正当事由,但也无窃取财物之非法目的,而是在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如发现某户门半开,因好奇进入,发现有钱财而临时起意窃取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而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否则会造成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之间的界限模糊。
  那么非法目的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行为人以实施盗窃的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进而实施盗窃的行为被认定为“入户盗窃”自然没有疑问。那么当行为人是以实施盗窃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如抢劫、诈骗、强奸等)入户的,应当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谨慎把握。对于以概括性侵财犯意入户,即抱持着见机行事、能偷则偷、能抢则抢的非法目的入户实施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而仅以故意伤害、杀人、强奸等侵犯其他法益的目的入户,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或以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则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理由有三:1. “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就立法本意,是基于对侵犯财产权(盗窃)和侵犯住宅权(入户)的这一叠加行为的惩罚,侵犯财产和侵犯住宅权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随意将单纯侵犯其他法益的犯罪目的或行为混入,将会模糊、混淆入户盗窃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分界。2. 2005年6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条对入户抢劫之入户目的非法性作出了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虽然规定中包含的“等”字表明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不限于抢劫,但通说将“等”字理解为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夺等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罪行,而不能无限制扩大化。鉴于入户抢劫与入户盗窃在具体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在理解入户盗窃时可以参照上述《意见》,把入户之非法目的限定为侵财型违法犯罪行为为宜。3. 犯罪认定要求主客观相一致,该一致性至少是相对统一、概括统一的一致性,不能主观引申。将以非侵财性的其他犯罪故意入户,在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或之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依法构成其他犯罪和一般盗窃,不应以入户盗窃论处。
  二、“入户盗窃”是否应当考虑“入”之程度,以及如何考虑。
  从文义解释角度而言,“入户盗窃”之“入”,应当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身体进入到户内为限。从“入户盗窃”的立法本意而言,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也同时侵害了公民的住宅权,因此只有行为人的全部身体进入到户内,才具备对民众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住宅安宁权)双重法益客体的侵害可能性,因此,如果行为人仅以其手伸入邻居家门窗内,偷出多件衣服或者其他财物,或者通过木杆、铁钩等伸入他人房间内勾取出相关财物的行为方式,对公民住所安宁的侵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较行为人全部身体进入户内实施盗窃明显较轻,一般也无法转化为抢劫、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故不认定为“入户盗窃”为好。
  三、长期无人居住的旧宅、空置房可否被认定为 “入户盗窃”之“户”。
  《解释》将“户”解释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意见》将“户”的范围认定为“‘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将“户”理解为两个方面的特点,即功能特点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住所特点为与外界相对隔离。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依然存有一些财物,但已经处于长期无人居住状态的老旧住宅,或者仅用于投资而处于闲置状态、无人居住的空置房等,可以成为“入户盗窃”的“户”吗?对此,笔者认为,“入户盗窃”入罪门槛低而惩罚又比普通盗窃重,对“入户盗窃”在立法本意范围内采取一定的限制解释,符合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有其必要性。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上述房屋已经长期无人居住,其丧失或者不具备“户”所应当具备的供家庭生活起居的功能性特征,“闯入”其内不可能对户主之住宅权利及人身安全构成较为严重的威胁。因此,“闯入”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不符合“入户盗窃”的立法本意,不构成“入户盗窃”,但可能构成一般盗窃。
  对是否属于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应当有一定的时间限定。笔者认为以“一年”为限较为适宜。一年以上无人居住,视为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一年以下无人居住或者处于间歇使用状态的房屋依然可以认定为“户”。当然,对进入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实施盗窃的行为,依然可以依据其具体违法犯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张丽 李卫生 王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