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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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朝政办发〔2005〕108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科技环境能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集高新技术开发与生产经营于一体,实行全新经营机制,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进行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将最新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五条根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科学和信息技术;

(二)先进制造技术;

(三)机光电一体化技术;

(四)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八)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九)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

(十)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我市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修订,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第六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具有一个以上的高新技术主导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按《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规定确定。

(四)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五)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企业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

(九)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每月编制会计报表。

(十)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及噪声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一)申报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销售收入、利税、创汇等内容)。

(二)填写《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专利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名单。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环保达标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程序。

(一)企业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同意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颁发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九条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份,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直至将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为零止,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不允许结转下年度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二次。

第十一条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由市科技局换发新的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通过复审的企业不再换发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转业、歇业或者迁移,需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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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五四奖章”获得者应享受有关待遇的规定

北京市人事局等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五四奖章”获得者应享受有关待遇的规定
北京市人事局等

“五四奖章”是由共青团北京市委颁发的全市青年中的最高荣誉奖章,每年颁发一次,每次不超过三十枚。“五四奖章”获得者是各条战线上突出的青年模范人物,这项表彰在青年中倡导了奋斗与奉献的时代精神,促进了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鼓励先
进,创造有利于青年先进模范人物产生的社会环境,经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研究决定,“五四奖章”获得者享有以下待遇:
一、给予一次性奖励。从市政府每年拨给团市委专项奖励基金中发给。
二、在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升学考试时,优先照顾两个分数段。
三、在休假、疗养、分房等方面,各单位应给予优先照顾。
四、建议晋升一级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每年千分之二的晋级指标中优先考虑,企业从每年的晋级指标中优先考虑。
希望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加以落实。并且做好对青年模范人物的宣传,使他们成为广大青年学习的楷模,激励广大青年为首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1989年3月30日

关于对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调查[2002]366号


关于对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外经贸部于2002年5月20日决定对进口至中国的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负责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现就本次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为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钢坯等十一种产品(见附件)。

  二、本次调查将在2002年11月2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个月。

  三、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的绝对或相对增长的速度和数量;

  (二)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中增加的份额;

  (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威胁的,还将对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经营者或出口经营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库存情况和对中国进口继续增加的可能性等进行调查。

  四、国家经贸委将采用抽样、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核查及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进行调查。

  五、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国外生产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并进行登记。

  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为企业等法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资料;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其中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律师,受委托的律师还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明。

  六、任何利害关系方在本案调查期间均可以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陈述对本案的意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材料需要保密的,应当提出保密申请,并同时提交一份非保密的关于该资料的摘要和该资料的公开文本。

  七、利害关系方不接受调查,或者不按国家经贸委的要求配合调查,或者提供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的,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现有资料作出裁决。

  八、向国家经贸委提供任何外文文件或含有外文的文件,均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

  九、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杨庆安、许家武

  电话:010-63192433,63193841

  传真:010-63192433,63192422

  网址:www.cacs.gov.cn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被调查钢铁产品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海关税则号

1
普通中厚板
72082500 72083700 72085200 72083600 72085100

2
普薄板
72081000 72084000 72082600 72083800 72085300 72082700 72083900 72085400 72089000 72091500 72092500 72091600 72092600 72091700 72092700 72091800 72092800 72099000 72101100 72101200 72121000 72103000 72104100 72104900 72122000 72123000 72107000 72124000 

3
硅电钢
72251100 72251900 72261100 72261900

4
不锈钢板
72191200 72191300 72192300 72201200 72191400 72192400 72193100 72193200 72193300 72193400 72193500 72202000 72199000 72209000 

5
其他普钢带
72111300 72111400 72111900 72119000

6
普盘条
72139100 72132000

7
普通条杆
72142000 72151000 72155000 72159000

8
普通型材
72161010 72163100 72163300 72164010 72165090 72166100 72166900 72169100 72169900

9
无缝管
73041000 73042100 73042900

10
焊管
73051100 73051200 73051900 73061000 73052000 73062000 73063000

11
钢坯
72071200 72071100 72071900 72072000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