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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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局、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是卫生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要求,规范和指导全国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化技术在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促进政务公开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遵循“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出发,制定阶段性建设规划,统一数据定义与编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功能规范,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卫生监督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建设目标

“十一五”期间,要建成覆盖全国的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完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建立卫生监督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卫生监督工作实时、动态和科学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

三、建设内容

(一)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依托互联网,建立安全、稳定、通畅的国家、省、市(地)、县(区)四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数据中心。

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参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配置参考标准》(见附件1)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二)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

统一管理、规范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制定工作,编写卫生监督数据字典和基础数据集,并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保证卫生监督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

(三)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

建立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之间、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之间信息共享的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卫生部负责国家级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四)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规范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功能,提高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软件开发应用的效率与质量。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应实现以下业务功能:

1.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并实现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2.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监测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出具现场执法文书,对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并实现与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3.卫生检测与评价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信息,规范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工作,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信息管理。收集、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对调查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各类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过程进行数字化管理。

5.投诉举报信息管理。对各类投诉举报的基本信息及处理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6.卫生监督员信息管理。收集、处理、查询、发布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考试发证、执法稽查等相关信息,完成对卫生监督员的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建立卫生监督员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7.卫生监督数据信息综合利用。对卫生监督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统计分析,辅助行政决策,提供公众服务。

“十一五”期间,计划开发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参见附件2。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和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功能规范;建设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开发和推广全国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建设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推广和应用国家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三)市(地)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推广和应用国家或省级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四)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和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功能规范等要求下,可以开发相关业务应用软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将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

2.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市(地)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

(二)经费保障

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及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理顺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运行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监督信息人才的培养,通过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对卫生监督员进行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既掌握信息技术、又熟悉卫生监督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五)加强交流与合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交流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指导意见附件.doc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1121248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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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于2007年8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国家划分标准内的企业。
  第三条 市、区(市)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规划、土地、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和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发展。
  各区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置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定。
  第七条 市、区(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逐步提高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条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法人资本和民间个人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
  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国家免税条件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并依法从事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
  对初创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登记注册提供指导和服务,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创办物流、科技研发、设计创意、职业教育、信息、旅游等服务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楼宇,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可以享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残疾人、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复转军人、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六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经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可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或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技术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中小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5年内结转抵扣。
  第二十条 允许中小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新创国家和省、市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中小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对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中小企业,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本市产业集群中的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协作关系。为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项目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小企业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新办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国债贴息、绿色通关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并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小企业应当积极争取通过开展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开拓国际市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开拓市场的需要,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境内外招商活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组织协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发挥其自身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条 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公布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发布企业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快捷的信息服务和展示企业形象的网络平台。
  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网站,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开展网上交易,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提高。
  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国债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京杭运河段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


关于加强京杭运河段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通知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东线工程主要利用京杭运河及其平行河道延伸扩挖,兼顾调水、航运、防洪、排涝、灌溉等多种功能和效益。沿线水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东线工程的成败。为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工程 “清水廊道”目标的实现,需进一步加强对东线京杭运河段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京杭运河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南北运输大通道之一,在促进南北方物质文化交流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段水上运输日趋繁忙,已成为沿线地区主要的大宗散装货物重要交通运输方式,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实施以后,京杭运河又被赋予向北方输送生产生活用水的功能。

  加强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是内河水运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南水北调东线输水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治理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交通部门组织对京杭运河实施了两次大规模整治,推行船舶标准化,并开展了科技示范工程,部分地方还建设了油废水和垃圾回收站等设施,这些举措不仅改善了京杭运河的通航条件,拓宽了过水断面,提高了水体自净能力,而且在改善水质的同时,优化了临水环境,促进了能源资源节约。尽管如此,水上交通运输活动所产生的油废水、冲洗船舱(甲板)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及粪便等污染物直排现象依然存在,航运事故也偶有发生并造成一些污染,这些都影响着东线水质的改善。为切实防范东线航运污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 “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防治航运业带来的污染,满足输水对水质的要求,努力将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段建设成“清水廊道”。

  二、进一步推进船型标准化进程,加快规模化、环保型港口及水上设施建设

  按照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安排,江苏、山东两省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南水北调东线沿线经济和航运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推进船型标准化、大型化、环保型的具体措施,努力实现“到2010年,航行于京杭运河航道的标准船型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船型标准化率达到100%”的规划目标,逐步使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同时,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段港口建设,整合现有港口岸线资源,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统一规划规模化、集约化、环保型的现代化公用港区;有条件的新建作业区尽量远离调水主通道,并配套建设船舶油废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等接收、转运设施;新建散货码头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防止造成污染。

  三、建立机制,加强监管,切实防治航运污染

  江苏、山东两省要进一步加强航运环保法规和船舶防污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船员及全社会防污治污意识。要在继续推进京杭运河沿线船舶垃圾、污(油)水岸上接收处理设施建设的基础上,组织京杭运河沿线地区的交通、环保、市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和运营管理机制,依法适当收取污染物收集处理费,对污染物直排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确保已建的船舶垃圾和污(油)水回收站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应有效益。两省之间要对防治航运污染工作加强协调,努力做到目标一致、政策一致、步调一致。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船舶防污监管体系,加强污染防治监管力度。京杭运河沿线地区交通海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现场监管力度,严格依法纠正违法排污行为;加强船舶防污设备日常检查,确保防污设施的正常使用;加大对石油类、散装可造成污染货物、危险化学品等物资装卸作业的现场监管力度,消除存储、转运、装卸等各环节安全隐患;加强对沿线港口码头、船舶修造企业等单位污染物接收处理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设施检查力度;加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建设,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强制安装船舶跟踪识别系统,实现动态监控;加快船舶防污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开发信息综合平台,加强对违法排污船舶的跟踪监管,实现沿线多地区和多部门污染防治信息的共享。

  四、加快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应急体系,提高危险品船舶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江苏、山东两省要建立健全《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段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动员机制和力量,建设防污应急设备物资储备数据库,保证京杭运河段污染应急处置及时、有效。要定期组织开展内河搜救和防污演练,提高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段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积极配合做好《京杭运河航运综合治理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江苏、山东两省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段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有关航运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方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纳入《京杭运河航运综合治理发展建设规划》。

  特此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