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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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33号)



《荆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代明

二OO四年二月十四日



荆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市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及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融资等到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必须依法进行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选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由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组织实施。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专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第五条 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计划、经贸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预备项目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用以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关系和投资比例依法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对同一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重复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或者不定期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该确定建设单位(含建设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法追加其他相关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之前应当进行审计。审计时,主要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审查招标标底,参加招标会、评标会,对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方法、招标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铁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款拨付情况;

(三)工程合同执行情况;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情况;

(五)年度预算的执行和年度决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审定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结果,可以依法作为有关部门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初步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未提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依法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接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二)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说明书等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工程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建设收入、结余资金和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五)交付使用财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审计所需经费,按照审计减少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审计、财政部门联合制定。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可以依法成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工程造价、财政部门批复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拨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环保效益和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或者项目竣工后被解除职务,审计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一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向有关产权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出《移交催办通知书》。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产权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应酬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哿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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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食[201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游客饮食安全,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有旅游景区2万多家,每年接待国内外游客上亿人次。餐饮是旅游景区重要的服务内容之一,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对于保障游客饮食和健康安全至关重要。

旅游景区餐饮消费具有流动性大、游客参与度高、季节性强等特点,同时,受地理场所、交通设施等因素影响,部分旅游景区食品及原料采购困难,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存在一定隐患。此外,少数旅游景区餐饮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证照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近年来兴起的农家餐馆、农家乐等一些新的旅游餐饮服务经营模式,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新的课题。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全面落实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要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切实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饮食安全。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沟通协调,严格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三、扎实做好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加大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例行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节假日、节庆活动和重大活动旅游高峰期间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落实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及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境管理,做好防鼠、防蝇、防虫、餐厨废弃物处理,定期检修设施设备,做好饮用水源的安全保护工作。要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季节性歇业和开业情况。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举报信息。积极推行分餐、公筷等健康饮食方式。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和标准纳入旅游景区相关服务标准,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工作,督促旅游景区经营者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四、大力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计划地联合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并充分利用旅游景区公众宣传平台,及时宣传报道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大力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和食品安全知识, 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定期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五、积极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中,发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引导和带动旅游景区餐饮业健康发展。

六、切实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地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培训,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和本景区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游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发布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警和提示,通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管情况及食品安全信息,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评估考核办法,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4日)

深府〔2006〕2号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工作,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全面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事、财政、贸易工业、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主要授予在科技、研发、金融、文化、管理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六条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行业创新型人才认定标准的个人,可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七条市贸易工业、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主要依据企业对我市财政收入和GDP的贡献率,企业的诚信记录和发展前景,个人对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贡献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等,制定创新型人才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九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相关行业协会申报上一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十条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三)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四)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企业纳税记录;
   (五)“认定标准”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市行业协会服务署会同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提出产业发展与创新型人才奖候选人员名单报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创新型人才年度奖励方案后,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奖励金标准与提取

   第十三条奖励金标准的制定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
   第十四条获奖人员按规定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专门帐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纳入奖励金帐户管理。
   第十五条获奖人员自首次获奖起在深圳连续工作3年(含3年)以内的,可提取奖励金的80%,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可提取奖励金的100%。
   第十六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不能提取的奖励金,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转入产业发展与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2亿元。
   第十八条每年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有结余时,可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奖励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提出专项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增加安排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审核,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联席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