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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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监〖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建总公司: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在施工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如5月23日,杭州市浙江大酒店工地在进行电焊作业中发生重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

  江泽民总书记最近指出:“最近火灾接连不断,有建筑火灾,还有森林大火,全党同志要敲起警钟,既要及时灭火救灾,更要强调预防。我在电视上看到救火缺乏水源,要尽快搞好消防设施建设,小洞不补,大洞受苦。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抓紧研究落实。现在已进入夏委,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容易着火,要引起高度重视”。在此之前,李岚清副总理也作出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吸取教训,抓紧防火工作,各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灭火规章制度和严格落实责任制,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克服麻痹思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和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并传达到基层和每一个职工,切实增强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广大干部和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安全常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能掌握施工消防安全的基本知识,具备一定的防救能力。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立即组织一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警惕火灾的发生。检查的重点是瓜熟蒂落现场(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生产加工车间、临时办公室、临时宿舍以及有明火作业和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检查的重点部位是电气线路设备、电气焊设施以及易燃品存储设施等。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也必须采取措施暂停使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化工材料、各类油料等易燃品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可靠、有效及易燃品存放、使用安全。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应整齐码放,消防通道必须畅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重大施工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要严肃施工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查清责任,对肇事者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进行查处。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在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重大经济损失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要及时报告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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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省政府令第159号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促进人才流动和开发,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工作就业权益纠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未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拒绝聘用相关人员而与之发生的争议;(四)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坚持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地位平等。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接受主管单位的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仲裁机构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聘请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及专家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聘请公道正派、从事法律或人事等相关工作的资深专业人员担任专职仲裁员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案情简单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十条 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市、区)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一)市本级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二)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浙单位的人事争议。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一)省属单位的人事争议;(二)跨市的人事争议;(三)中央驻浙单位的人事争议。
  第十二条 由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单位所在地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由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当事人协议选择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省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受理。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当事人协议选择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市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受理决定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七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销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仲裁。
  第十九条 仲裁庭可以依法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十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自作出裁决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结果、理由,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等内容。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案;但案情复杂不能按时结案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第四章 监督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重新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不予重新仲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规定的;(二)与裁决有关的证据虚假,或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三)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受贿索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其他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终止原裁决的执行,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第二十六条 重新仲裁的案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案。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裁决书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督促执行;对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范围的裁决书,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或重新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人事争议的相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单位方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二)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或让他人作伪证的;(三)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人身威胁或伤害的。
  第三十条 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应当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人事争议仲裁,按照规定收取仲裁费。仲裁费标准参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阳府〔2005〕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工程造价,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没有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给投标申请人。
第四条 施工招标评标采取如下两种评标定标方法:
  一综合评标法。适用于专业性强、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低价评标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方法详见附件二。
凡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一般都应采用低价评标法。如采用综合评标法,需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及分管这些部门的市领导审批后,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应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定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认真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格式、综合单价构成等)作出响应。
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相符。未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二)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和标准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由低至高排序,推荐排序在前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3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并列时,通过现场抽签确定排序。
  第八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及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同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定为不合格的投标和废标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标价比较表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正式中标人后,对中标人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等承诺应在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后如无投诉,招标人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二条 实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二)中标人应当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方式,也可以提供招标人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履约保证金数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标底价的85%以下,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工程成本的将按以下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1、(A-B)/A≤15%,则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
2、15%<(A-B)/A≤20%,则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5%;
3、20%<(A-B)/A,则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0%;
其中: A为招标人的标底价;B为中标人的中标价。
(三)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中标人履约担保和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中标人履约担保与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把保函原件送招标管理机构登记保管。
(五)招标人应当依法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方式、数额和有效期及退还规定等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本评标定标办法与《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同时执行。



附件一:
综合评标法

一、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并公布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计算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投标文件由技术标书(即施工组织设计)和经济标书二部份组成。
  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结合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和工程成本以及市场价格行情,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投标报价(即编制经济标书)。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
  四、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时,必须隐去投标人名称及相关人员姓名等明显标识性内容,如施工现场组织机构人员的姓名确实要出现的,应以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表示,并须与投标人拟派人员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相对应,否则视为废标。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志。
  1、投标文件首先应按技术标书(即施工组织设计)和经济标书二个部份各自独立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内层封装中;
  2、上述二个部份单独密封好后,再一起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
  3、内层及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均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和标书名称,并在内层及外层封装封口位置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六、开标、评标、定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首先就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外层封装进行符合性审查;
2、开启外层密封封装,评标委员会对内层密封封装进行符合性审查;
3、评标委员会回避,交易中心开启施工组织设计密封封装,并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号;
4、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技术标的评审只进行合格性审查,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经济标的评审,具体评审办法详见附表《综合评标法技术标书评审细则》;
5、开启经济标书密封封装,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书进行审查,确认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
6、评标委员会对确认的有效投标报价按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向招标人推荐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7、招标人应当确认排名第一且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候选人中标,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应当重新依照程序组织招标。


附表:
综合评标法技术标书评审细则

项 目评 审 标 准










计1、总体概述
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措施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关键线路准确,计划编制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可行;进度违约经济承诺具体。

3、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4、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措施基本可行。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完整。

8、质量保证和质量违约承诺
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经济承诺具体。

9、新技术应用和违约承诺
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违约承诺具体。

评审结果

说明:1、本表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
2、汇总时有三分之二评委评审合格的,则该技术标书定为评审合格,否则为不合
格。
附件二:
低价评标法

一、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并公布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计算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和工程成本以及市场价格行情,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投标报价(即编制经济标书)。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志。
1、投标人须将经济标书及其他文件(如投标承诺书、投标保函或银行保函等)密封在不透明的封装中;
2、密封封装表面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封口位置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3、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四、开标、评标、定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首先就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的外层封装进行符合性审查;
2、开启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
3、评标委员会对确认的有效投标报价按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向招标人推荐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应当确认排名第一且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应当重新依照程序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