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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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经电力〔2005〕284号
各市州经委、电业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引导企业科学用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提高工业企业电能利用效率,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我委组织制定了《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是我省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用电的监管和引导,促进节能降耗,缓解电力瓶颈制约的重要手段。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自2005年9月1日全面启动。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要尽快落实电能利用率评价专责人员(用电管理专责人),并于9月20日前将《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基本情况表》报省电力行业协会和所在市州经委。省电力行业协会地址:长沙市劳动西路471号中天电力大厦10楼,邮编:410007。联系电话:0731—5386316、5386318,传真:0731—5386300。
三、各市州经委要督促本地重点企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并深入了解企业用电情况,合理优化调配电力资源,让有限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本地经济协调发展。各市州电业局要积极配合、协助经委和企业做好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省电力行业协会要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报表,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按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全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进行全面评价。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政策,推动全省工业企业节约用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及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能利用率,是指用电体系为达到预定目标及工艺规定的质量标准,边界外供给电能(量)有效利用程度在数量上的表示,它等于用电体系的有效电能(量)占供给电能(量)比值的百分数。
第三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的目的是根据企业现有用电体系,通过科学管理、生产与工艺改进、设备的节能改造等措施实现其安全用电和用电成本的降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的终端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批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对象主要为大型重点工业企业、高耗能企业、节电潜力较大的企业等。
第五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是依据国家能源标准及相关的行业能耗标准,对企业用电体系的有效电能(量)指标进行评价。
第六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重点电用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进行重点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考核,管理对电耗超标企业的奖惩工作。
第七条 省电力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的日常管理的业务技术工作。负责收集、整理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方面的有关数据、资料;协助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用电、节电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诊断产品单耗升降原因,提出企业采取高效节能、蓄能、错峰用电技术和设备改造以及加强用电管理、合理用电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州经委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参与对本地区内重点企业电能利用率的评价、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其他工业企业进行电能利用率评价。
第九条 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要明确一名厂长(经理)负责电能利用率评价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并落实相应的专责人负责企业用电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能耗管理制度和办法,防止电能浪费和因管理不严造成的电能损失。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电工艺设备,对在用的高耗电工艺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更新、淘汰。
第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实际用电情况等,研究分析节能降耗潜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的具体内容:
1、日常用电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电能利用率管理工作计划、目标;具体的节电降耗实施方案和措施。
2、生产工艺及设备节电改造计划、方案及技术保障措施。节能改造项目投入产出合理,投资省、见效快。
3、合理安排生产用电班次,制定错峰、避峰方案。
4、在电网电力供应紧急情况下,主动配合电网限下可间断用电负荷和次要负荷。
5、定期进行电能消耗分析,产品单耗达到限额要求。
6、生产环境不断改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人为用电责任事故为零。
7、在生产规模、电价不变的情况下,总体电费支出下降,企业综合盈利能力增强。
第十四条 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报表同时向省电力行业协会和所在市州经委报送。
报表及有关情况月报于月后10日前报送,年报于年后1月20日报送。(具体报表格式和要求见附件)。
第十五条 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于积极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且节电效果显著的用电企业,给予表彰鼓励,推广其经验,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拒绝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或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电耗超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电耗超标严重,连续二年产品单耗上升的企业,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于未按照规定改造、淘汰高耗电设备且电耗超标的,责令停止使用;对于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第十九条 及时总结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管理工作的经验,逐步扩大电能利用率评价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报表(略)
2、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名单


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名单
地区序号企业名称供电电
压等级
(千伏)变压器容量(兆伏安)最大用电负荷或最大需量
(万千安)2004年用电量(万千瓦时)保安负荷
(万千瓦)
长沙市1LG曙光电子11051.5002.46025948
2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3513.1600.0936748
3印山实业3511.3900.1854912
4长沙卷烟厂1027.9602.2374000
5华天冶炼有限公司1013.1001.69138110.02
6力元新材料107.5000.3543778
7湖南省新生水泥厂108.1400.5103605
8湖南磷化工总厂66.3000.0583571
9HEG电子玻壳11040.0000.5703478
10浏阳市龙泉氮肥厂358.4500.0673277
株洲市11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220246.00018.900118702
12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0100.0005.90039661
13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11040.0003.00017694
14株洲钢厂11020.0004.30011684
15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11016.0002.2008973
16株洲南方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工业成套设备制造11020.0001.9607082
17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11025.0002.2005616
18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1015.2001.0004244
19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1105.0900.6904075
湘潭市20湘潭钢铁公司220680.00016.0001009994.00
21湖南铁合金集团220126.00011.500619651.00
22韶峰水泥集团11048.0003.100160060.80
23融通动力公司(原湘纺)1026.60001.3009644
24湘潭碱业公司11020.0001.20082220.10
25湘潭锰矿11020.0001.60077920.5
26谭家山煤矿3522.6001.30066740.6
27湘潭电机集团11040.0001.40053150.5
28金迪化纤公司1017.2300.80051470.4
29湘乡铝厂11070.0000.60035800.5
30湘乡市桂兴肥业公司356.2000.4003233
常德市31创元铝业220370.86029.0001240181.5
32澧县氮肥厂358.0200.7455855
33湖南兴业化学有限公司359.4000.8745184
34常德卷烟厂1019.2901.5405034
35常德市胜利化工有限公司3510.2650.71941010.15
益阳市36益阳市氮肥厂101.1300.78061650.20
岳阳市37中石化长岭分公司110100.00010.00034346
38湖南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原岳阳化肥厂)1053.2205.16224126
39巴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11080.0001.97719182
40泰格林纸集团有限公司11050.0002.50012314
41岳阳市氮肥厂1017.8201.53211032
42临湘祥宇有限公司(氮肥厂)11025.0001.6427354
43湘阴大地化工有限公司358.6500.8005789
44华容昊天化工厂358.3650.8505357
45汨罗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11012.5000.9904622
46岳阳福光钢铁有限公司厂1016.0001.4563671
娄底市47涟源钢铁有限公司220630.00025.00013079714.00
48金信化肥有限公司11063.0004.800302783.50
49冷水江钢铁总厂11081.5005.000236033.80
50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公司3516.0001.800106481.20
51亿达电石厂3510.6501.20059400.80
52冷江碱厂3512.4500.80053060.70
53涟源市惠福化肥有限公司355.2000.60043000.50
54涟源顺鑫有限责任公司 2.000 886
55涟源嘉鑫冶金有限公司 2.000 2909
56新化丰地化工有限公司 0.600 2871
57双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58冷水江银宇铁合金厂 1.50 1184
邵阳市59湖南合力化纤有限公司(邵阳)1011.6501.04955850.60
60邵阳东信棉业有限公司106.0350.5504590
61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108.5600.85642820.65
62邵阳长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怀化市63湖南湘维公司3557.0904.00020614
64湖南金石矿业有限公司3526.3002.40099750.02
65洪江锰业有限责任公司108.0001.2006763
66湖南辰州矿业有限公司617.5001.00044740.10
67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3511.5000.6343533
68怀化金大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57.1500.5503346
衡阳市69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1094.5006.63544057
70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22015.3006.72533919
71衡阳市氮肥厂11028.0002.40019906
72衡阳建滔化工有限公司11016.0001.30010202
73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357.2500.68058.55
74衡阳县氮肥厂357.8000.5805119
郴州市75郴州东江金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518.9501.68010434
76郴州桥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516.0501.2869980
77郴州华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13.0501.16087250.10
78湘南氮肥厂358.8000.7035675
79黄消坪铅锌矿3511.2000.67340450.05
80资兴矿务局本部358.0000.54533190.10
81湖南炭素厂1010.8900.4653278
永州市82永州湘江纸业有限公司109.2450.7594931
83永州市化工集团化肥厂106.6000.6103446
84双牌铝厂106.7000.60014400
85双牌县南岭化工厂354.0000.4001825
86江永县回龙坪金属制品厂3511.6501.1002216
87祁阳县澳威实业1016.0001.6005200
88祁阳县华天冶炼厂3514.0001.4004400
89祁阳县金华铁合金厂3516.0001.6003700
90祁阳县化肥公司355.5000.49031000.30
91祁阳县浯溪水泥公司350.9700.70029000.02
92东安县铁合金公司359.1000.9002882
93东安县安太锰业有限公司105.1000.5002584
94东安县永航铁合金有限公司105.1000.5002077
95道县氮肥厂105.5000.5501888
96零陵区化肥厂106.6000.60021630.40
97新田县金明化工有限公司109.0000.90050000.60
98冷水滩长丰集团101.6001.2001015
99宁远榕达钢业有限公司11035.0001.600963
湘西州100西部矿业保靖分公司3525.9002.400136671.00
101花垣振兴化工有限公司1025.2002.400136191.00
102湖南三立集团(花垣)11051.5002.900119731.50
103湖南东方锰业集团(花垣)109.0150.90081960.60
104花垣太丰冶炼厂3522.6602.00081251.00
105湘西州德帮化工有限公司3510.2301.00074120.60
106湘西州七一磷化有限公司1013.8401.20062110.60
107吉首溶江锰业公司107.1500.750603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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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公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地方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
地方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坚持自力更生、民办公助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集体或个人修建、养护地方公路。
自治县欢迎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修建地方公路。
第四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地方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地方公路、地方公路用地和地方公路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六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各族人民爱护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对在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公路主管部门。
第九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编制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养护规划;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负责地方公路的勘测、设计、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及地方公路修建、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协调乡(镇)之间地方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培训、考核地方公路管理人员,推广地方公路管理经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筹集管理全县地方公路建设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公路管理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报乡、村公路修建计划;
(二)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绿化,
(三)维护乡、村公路修建、养护和管理秩序;
(四)按照有关规定控制乡、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处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筑事宜;
(五)依法制止、查处侵占、损坏或违章利用乡、村公路的行为;
(六)负责筹集、管理本乡(镇)地方公路建设资金;
(七)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本条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地方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在基础设施投资和补助标准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惠照顾。
第十三条 自治县自筹资金修建的县级地方公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四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规划,县道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道、村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专用公路的建设规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
依照统一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地方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十五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筹集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其资金来源是: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地方公路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资金;
(三)公路建勤义务工和车辆建勤工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以资代劳的资金;
(四)小拖拉机养路费部分留成资金;
(五)社会各界对地方公路的捐赠、赞助资金;
(六)上级国家机关对贫困地区的养路费补贴和用于公路建设的专款;
(七)自费修建的地方公路通行费。
第十六条 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可以用于地方公路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跨年度集中使用。
劳动积累工可以部分用于地方公路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的成年劳动力、机动车辆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建勤工义务。
地方公路建勤工和车辆建勤工,因故不能履行建勤义务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资代劳。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修建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税务、电力、水利、农机、土地、城建、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免除各种与公路建设有关的费用,并主动协助办好

公路施工期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及减免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修建、养护地方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的荒山、空地、滩涂、河流取土、采挖沙石料、取水时,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收费。
第二十二条 修建地方公路需要占用承包的土地、山林的,承包者应当服从公路建设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损失给予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修建地方公路需要拆迁房屋或清除地上其它附着物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其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修建地方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并逐步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第四章 地方公路养护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地方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公路养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公路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养护队伍与沿线群众自养相结合的制度。
县道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道班常年养护。
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保持路况常年完好,确保畅通。
第二十八条 因山洪、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地方公路受到严重损坏时,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抢修。
第二十九条 地方公路绿化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绿化地方公路的花草树木,只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和更新性采伐。需要更新采伐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超过电线、电缆安全间隔的路旁树木,电线、电缆的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距离修剪枝丫,但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地方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公路路政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地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地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脱坯、沤肥种植作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
(四)任意利用地方公路和公路过沟灌溉、排水;
(五)其他影响地方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地方公路两侧开山取石、采伐树木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地方公路和地方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时,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修建跨(穿)越地方公路的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设施时,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规定的间距标准时,须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方公路、地方专用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和收取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地方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污染、腐蚀地方公路。
第三十八条 地方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和毁坏。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四)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的两倍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交通标志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缴纳代修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地方公路管理人员的,由地方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属于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地方公路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十一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理阻挠、辱骂、殴打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于地方公路维修,所处罚款及罚没物资变价款按规定上缴自治县国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地方公路”是指联接城镇、乡村及其与外部相通,能够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地方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地方公路用地”是指地方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地方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公路设施”是指地方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服务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渡口码头等。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9日

国家科委、卫生部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国家科委 卫生部


国家科委、卫生部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国家科委、卫生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四部1984年1月27日联合发出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国家科委批准了一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各地对他们的医疗照顾大都作了妥善安排,对方便专家就医,起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
落实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对他们的医疗照顾,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作出安排;各地科技干部局应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照顾办法,予以办理。
二、关于医疗照顾的规格,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给予相当于当地高级知识分子和厅、局级干部的医疗待遇为宜。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在地方单位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医疗照顾,也请按上述办法办理。



198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