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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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1号






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印了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汉安管理处罚条例》、《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端州区公安分局、星湖公安分局、市森林公安分局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分工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环境、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东至水基,南至西江河,西至三榕水厂,北至北岭山南麓。具体界线由市公安局会有关部门划定。

第四条 在重大的节目、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 市殡仪馆围墙内指定地点可燃放爆竹。

第六条 在本市城区禁放范围内(市殡仪馆除外),不准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批准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给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宾馆、酒楼、建筑工地等放纵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其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追究单位领导、业主的责任。

第八条 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处理。

第九条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没有经济能力不能交缴罚款和履行赔偿责任的,依法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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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002年2月20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外经贸技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技术进口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以下简称《条例》)、《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第17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现将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见附件3),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二、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见附件2)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三、外经贸部根据《条例》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在办理售付汇手续的同时使用《技术进口许可证》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两个正本文件。银行在《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自由进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在办理售付汇手续的同时使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两个正本文件。银行在《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五、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作为合资合同或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须填写《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并由外资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须同时出具有关批件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后签定的技术进口合同须按规定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审查或登记手续。

  六、技术进口合同包括:(一)专利权转让合同;(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五)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六)包含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合同;(七)技术服务合同;(八)技术咨询合同;(九)合同设计合同;(十)合作研究合同;(十一)合作开发合同;(十二)合作生产合同。

  七、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监督经营单位认真填写《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合同内容。

  八、如《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内容发生变更,经营单位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与原《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其有关批件共同使用。

  九、《技术进口合同许可证》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随机打印。

  十、外经贸部和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网核查系统。凡有擅自篡改登记证和合同数据表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文件自3月1日起执行,发文之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原《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技一函字第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略)
   2、《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略)
   3、《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略)
   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略)

湖北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汽车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规范汽车工业发展秩序,促进汽车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是指对从事汽车的各种整车、专用车、农用车、摩托车及主要零部件生产的工业企业进行的产业整顿和结构调整,包括汽车工业产业的组织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和市场结构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如何)从事汽车的各种整车、专用车、农用车、摩托车以及主要零部件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的方针和政策,按照“抓大放小”、“集中集成”的原则,用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方法,调整与优化我省汽车产业结构。
第五条 通过汽车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解决生产厂点多、投资分散、产品水平低、重复建设的问题,实现我省汽车工业的“集中集成”、集约发展,全面实施“1225”工程,即在对现有555家汽车工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和分析排队的基础上,淘汰100家,放开200家,联合
重组200家,重点发展50家。
第六条 通过汽车产业结构调整,使汽车产品结构形成中、重、轻、轿、微、专、农宽系列,以轿、轻、专为主的发展格局,力争“九五”末全省汽车生产能力达到65万辆的规模。在组织结构上,除巩固东风集团位居全国领先地位外,推进三江、省汽车集团加入国家汽车大集团;使
湖北整车企业由目前的10家集中为1-2家;专用车(改装车)企业由目前的70多家压缩收拢,形成2-3家大型企业集团和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特种车优势企业;农用车形成1-2家有较强实力的企业集团;将零部件生产逐步集中,形成十几家在全国零部件生产中有一定地位和影响
的企业集团和一批“小巨人”。在市场结构上,从为省内配套为主转到同时为省内外市场配套,既为整车配套又争取社会维修市场,既参与国内竞争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本次全省汽车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期限为3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缩短或延长期限。
第七条 振兴湖北汽车产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指挥汽车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作。
省汽车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汽车办,下同)具体组织制定、实施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对全省的汽车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经贸委、汽车办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第八条 实行省重点支持汽车工业企业(集团)制度。扶持一批“小巨人”企业(集团)。
由省汽车办制定、调整并公布省重点支持的汽车工业企业(集团)目录。
省重点支持的汽车工业企业(集团)总数不超过50家。
第九条 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品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系列,特别是属国家重点支持的60种轿车零部件及关键零部件总成;
(二)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创新能力强,建有企业自己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除新建企业外);
(四)企业资信等级为“AAA”;
(五)企业技术装备达到90年代初国内领先水平;
(六)企业产品市场占有份额高,国内市场达到10%以上,省内达到60%以上;
(七)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大,改装车生产规模不低于1千辆,农用车生产规模不低于1万辆,零部件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辆份;
(八)企业管理水平高,建立了严格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执行;
(九)企业职工整体素质高,领导班子改革进取精神强,富有开拓创新能力。
第十条 企业在具备本办法上一条规定条件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列入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
(一)已被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支持的汽车主机生产企业(集团)的;
(二)已被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的;
(三)已被省委、省人民政府列入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
(四)已与国家或省重点支持的汽车主机生产企业形成紧密配套关系、主导产品60%以上为其配套的;
(五)企业产品在省内甚至在国内已形成了独特的优势和特色的;
(六)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技术水平先进、资金力量雄厚的;
(七)技改项目已列入国家“双加”和“中西部”工程的。
第十一条 对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金融部门优先为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审批发放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
(二)汽车主机生产企业在省内扩散配套产品时,优先在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中挑选。
(三)将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作为全省企业改革的重点,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对目前尚未改制的企业,下一步要全部安排纳入。
(四)省有关部门每年优先在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中选择1-2家条件成熟的企业做好上市工作。
(五)优先安排汽车发展基金用于省重点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实行低息有偿使用,或作国家资本金注入。
(六)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新上项目投产后,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七)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兼并其他企业,被兼并企业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享受试点城市兼并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对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全部在管理费中列支。
(九)对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1989年以前的省级“拨改贷”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1989年以后的“拨改贷”本息余额可视企业情况,经过审核批准后转为国家资本金。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深入,省政府还将适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重点企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属应淘汰的企业;东风、神龙、三江雷诺等公司将取消其配套资格,有关部门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取消其国家汽车产品目录。
(一)企业已连续两年停产或半停产,难以起死回生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产负债率超过100%,已严重资不抵债的;
(三)企业资金严重短缺且无资金支持来源的;
(四)产品技术质量低劣,经整顿后仍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企业缺乏应有的工装设备、工艺手段、计量检验和测试手段的;
(五)企业工装设备老化、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严重的。
第十三条 对应淘汰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妥善解决好职工的生活问题和再就业问题,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或使企业依法破产,或使企业转入第三产业,或使企业被收购、兼并,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应放开的企业,主要靠企业自求生存,或转产或依靠其他企业求发展。
(一)企业资产偏小,固定资产原值不足500万元的;
(二)企业缺乏主导产品,发展方向不明的;
(三)企业生产规模偏小,改装车生产规模低于500辆(不含重型、特种改装车),农用车生产规模低于1千辆,零部件生产规模低于3万辆的;
(四)没有牢固的配套主机企业和销售市场的;
(五)技术力量薄弱,缺乏技术依托的;
(六)主导产品市场在逐步萎缩、淘汰、更替,企业无力进行技术改造的;
(七)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其综合实力不在前3名之列的。
第十五条 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产品为龙头,以资本为纽带,加快企业联合重组步伐,加速资本营运,实施大集团战略。
(一)要大力支持东风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推进资产优化重组,使东风公司尽快形成百万辆级汽车集团参与国际竞争;
(二)全力促进三江集团和省汽车集团按母子公司体制加入东风集团;
(三)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兼并联合,推动专用车生产集中,在全省组建2-3家专用车(改装车)生产集团;
(四)支持以总成和关键件、零部件为龙头,组建若干个总成、关键零部件集团,争取尽快建成3-5个以上总成件和关键零部件为基础的零部件生产企业集团;
(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农用车企业的联合,组建农用车集团。
第十六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遵循的原则:
(一)资产优化重组的原则;
(二)扶优扶强的原则;
(三)利润最大化的原则;
(四)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五)按照产品“先成群,后成团”的原则;
(六)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第三章 产品结构的调整
第十七条 重点支持轿车、轻型车的发展。
第十八条 巩固和发挥我省“专”用车、特种车优势。重点支持2-3家规模已达1000辆以上的和重型、特种结构专用车生产企业,使其向多品种适度规模发展。其产品发展方向为:
(一)适合高等级公路运输的各种专用车;
(二)城市建设需要的各种专用车;
(三)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需要的各种专用车;
(四)机场专用车,矿山、港口、水利建设专用车;
(五)电力、通讯、园林、建筑、户外广告、影视、消防等行业需要的各种高空作业车辆;
(六)国防特种重型车,油田、起重专用车;
(七)各行业急需的、不同吨位级别的、特种结构的专用底盘及客车底盘。
第十九条 按照“巩固提高、结构升级、引进开发、立足东风、面向全国”的方针,搞好零部件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引进、开发工作。零部件产品发展方向为:轻型车、轿车关键零部件;中、重型载货车、农用车主要总成件。
第二十条 省重点鼓励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
(一)汽车、摩托车:液化石油气汽车、摩托车(LPGV)、电动汽车、集装箱运输牵引车、单双筒自走式修井机车、压裂泵车、固井水泥车;
(二)车身及车身附件:车身材料、车身模具、空调装置、中央控制门锁、玻璃升降器等;
(三)关键零部件:动力转向器、自动变速箱、微特电机、盘式电机、专用轴承、无触点分电器、尾气净化器、膜片离合器、座椅调角器及滑轨、分电器、廉价高效大功率动力蓄电池等;
(四)基础件:精锻变速箱齿轮毛坯、辊锻盆角齿毛坯、铝合金缸体、缸盖毛坯等精锻精冲毛坯;
(五)电子产品:各种结构类型的传感器、汽车导向行驶系统、毫米波防撞雷达等。
第二十一条 集中抓好已列入国家“双加”和“中西部”工程项目的实施,力争这批项目按期开工,尽早竣工,发挥效益。
运用财政贴息等经济手段加强商业银行贷款的引导,确保重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
第二十二条 大力发展农用车,快速形成农用车的批量生产能力,迅速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一)重点支持生产规模已达1万辆份的宜昌至喜集团、东风农用车有限公司、湖北车桥集团上档次、上规模,扩大市场份额;
(二)积极支持开发新一代农用车,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车型由目前的农用运输车为主体逐步向经济型轻、微型卡车和客货两用及多用途农用车过渡,形成宽系列的农用汽车生产体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安全、污染控制和节能等方面性能差,经整改仍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产品予以限制和淘汰。

第四章 市场结构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努力拓展省内市场。
(一)加强同东风、神龙、三江雷诺公司的协商,争取省外布点项目逐步收缩向省内扩展,最后达到基本由省内企业配套。
(二)东风、神龙、三江雷诺公司等整车生产企业零部件配套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省内配套。省内零部件定点,原则上不可同时在多处布点,确因需要,最多不可超过A、B两点,且应在使A点达到其经济规模后仍难以满足主机生产企业需求时再设B点。
(三)加快实现零部件企业的战略转变,即使一部分优势企业从以中、重卡车配套为主转到以轿车、轻型车配套为主;使一部分原为中、重卡车配套而现在有较大过剩能力的企业转到同时为农用车配套;从单一为东风整车配套转到立足东风面向全国;从单纯为整车配套转到既抓整车配
套又拼抢社会维修市场和国外市场;从只生产汽车零部件转到生产系列产品上来;从“小、散、差”的格局逐步转到生产专业化、产品系列化、配套系统化、市场多元化、有经济规模的集团、集约发展的格局上来。
(四)抓好省内汽车交易市场和汽车零部件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完善汽车销售代理制,确保省产车,特别是神龙轿车稳定占领省内市场。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拓省外市场。引导省内汽车零部件企业大胆走出湖北,争取有三分之一的企业产品为省外其他汽车企业配套;支持省内汽车工业企业在省外建立和完善销售及维修体系,发展代理商,努力提高省产车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
第二十六条 做好汽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采取销售、办证、营运、收费一条龙服务办法,为省产车销售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七条 加快启动省产车的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销售业务,进一步扩大省产车的销售。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改革,鼓励私人购置小轿车。
第二十九条 大力开拓国外汽车市场,鼓励本省汽车工业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贷政策,到境外设厂和建立销售点,努力扩大整车及零部件出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全省汽车工业实行行业管理。省汽车办作为全省汽车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汽车工业的规划、发展、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把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根据省汽车办的整体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的方案,并保证按期完成。
各市(州)经贸委、汽车办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汽车办的要求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汽车工业生产项目审查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生产项目,须经省汽车办审查同意后再报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批。
对未经申报或者未得到省汽车办同意的汽车生产项目,不得进行建设或者投入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不予支持。
中央在鄂企业包括机械、电子、军工等,其新建、扩建汽车项目须报省汽车办备案。
新项目的建设、新产品的布点,原则上要充分利用存量,在有条件的重点企业安排。可不建新厂的,不得再建新厂。
凡属省内重复建设项目、低水平的项目,省汽车办不予审查。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建汽车企业集团或省内汽车生产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债券,必须经省汽车办审查提出意见。凡未经省汽车办审查的,其他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行配套产品工作例会制度。
由省汽车办与东风公司、神龙公司、三江雷诺公司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产品配套的有关问题。省汽车集团及相关部门、企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实行推荐制度。凡主机厂需要配套的,由省汽车办推荐生产此类产品最有实力的企业,由主机厂考察认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汽车产业信息发布制度。
省汽车办应当将省重点支持发展的汽车工业企业(集团)、汽车工业产品和项目公告发布。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对汽车生产项目进行支持、投资、给予优惠政策时,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省汽车办公布的信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实行汽车生产重点企业数据申报统计分析制度。
省重点支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省汽车办的规定,按月准确、如实、及时报送有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
省汽车办对重点企业所报送的数据进行分析,建立有关数据库,并对重点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七条 实行汽车产业政策评审制度,发放汽车企业生产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由省汽车办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企业的产品生产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的质量水平和边际效益等对全省的汽车工业企业进行资格论证和评审,对经评审论证合格的择优发
给资格证。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汽车、改装车、摩托车、农用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向省汽车办申请办理资格证。
属应淘汰的、限期整改的企业不参加资格评审。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证的发放条件: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
(二)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必须报省汽车办和省技术监督局备案;
(三)产品的生产规模大、工艺装备先进、市场占有率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强、管理先进、经济效益好。
按以上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在同类产品企业中位居前列的。
第三十九条 对本办法规定予以重点支持的企业优先批准发放资格证。
第四十条 企业申领资格证时,应同时如实提交本企业所生产的汽车产品的类型、规格、标准、质量、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近两年的生产情况等资料、文件和省汽车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禁止弄虚作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欺骗手段获得资格证的,其资格证无效并强制收回。
第四十一条 汽车、改装车、摩托车、农用车及零部件的产品技术质量检验工作分别由下列检测机构承担:
汽 车: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客 车:武汉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
改装车:汉阳专用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站
消防车: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摩托车:中国摩托车质量天津监督检验所
农用车:国家机械工业局农用运输车鉴定试验湖北检验站
零部件:湖北省机动车辆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站
第四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办理免于审查企业的质量体系和检验产品质量。
(一)已获得国家级、部级质量管理奖和优质产品质量奖,在有效期内的;
(二)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的(包括通过东风汽车公司、神龙公司、三江雷诺公司认证的);
(三)属于国家产品认证范围,并已取得认证资格的;
(四)生产汽车、改装车,持有国家规定的汽车安全的34项强制检测项目的强检报告的;
(五)产品检验合格,应是在有效期内的。
第四十三条 资格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前停业或者不再从事汽车产品生产的,应当向省汽车办交回资格证并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汽车产品生产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提出延续申请。
禁止伪造、出借、转让、租赁、抵押、涂改资格证或使用过期的资格证。
第四十四条 省汽车办对资格证的使用情况和获得资格证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中止或吊销资格证。
第四十五条 对未获得资格证的企业,省汽车办不再为其审查生产项目,不再为其申报汽车、农用车国家产品目录,不再为其协调与其他企业的产品配套。
第四十六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列入国家汽车、农用车产品目录,而生产汽车、改装车、摩托车、农用车的;
(二)套用国家产品目录中产品型号,进行非法拼装车、套牌改装车生产的;
(三)利用“联营”、“挂靠”、“异地分厂”等方式非法转让出卖产品型号及合格证的;
(四)未经国家批准,以半散件(SKD)和全散件(CKD)方式进口散件组装汽车生产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汽车办负责解释。



19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