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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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6号



《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城市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利用等,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

  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及浏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将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对水源保护区的补偿、补助机制。浏阳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卫生、农业、建设、工商、公安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行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行政职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划定核心保护区。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为小溪河源头(上洪七星岭)至张坊镇小河河口。一级保护区为张坊镇小河河口至株树桥水库大坝的水域及两岸水平外延500米以内的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核心保护区为丁家湾水电站大坝至株树桥水库大坝水域及两岸至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在一级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设立必要的保护区分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分别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Ⅰ类标准和Ⅱ类标准,其中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还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其中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按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小溪河和水库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三)禁止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集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禁止炸鱼、毒鱼;

  (六)禁止采砂、取石、取土、爆破、淘金、开矿和修建各种阻水建筑物;

  (七)禁止进行体育、旅游、娱乐、餐饮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八)禁止烧炭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围库造塘、围库造田、投饵养殖、网箱养殖,禁止设置畜禽饲养场;

  (二)除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的环保型工作船只外,禁止其他船只下水;

  (三)禁止其他一切危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活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和水质监测工作,依据流域规划和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资源供求规划,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依据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制定株树桥水库保护区防治污染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核心保护区内实行封山育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株树桥水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水区域内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资的监管,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集水区域内集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建设生活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大坝和水体安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水体富营养化。

  第二十条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采取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并立即报告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和当地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株树桥水库发电、供水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水质监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 浏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集水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加强管理。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或者迁移。

  对核心保护区内的村民,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外迁,妥善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和擅自移动保护区分界标志的,由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严重污染水环境企业的,由浏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浏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和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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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各类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保证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特对我市开办各类学校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普通高等院校
(一)凡开办普通高等院校,应由主办单位向广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市教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人才需求、办学效益、办学条件等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教委邀请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三)经论证具备开办条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见报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四)普通高等院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向市教委提出申请。专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批;本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二、成人高等院校
(一)凡开办成人高等院校,应由主办单位向广州市成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人才需求、办学效益、办学条件等可行性报告,经市成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核;
(二)由市教委邀请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三)经论证具备开办条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四)成人高等院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成人教育局审核后,专科类的专业,报市教委审批;本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一)开办中专学校(含中等师范、教师进修学校)和技工学校,由主办单位按这些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区、县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和政府审查同意),对口向市成人教育局、市教育局或市劳动局申报;受理申报的局应会同市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
进行审核后报市教委。技工学校由市教委审批;中专学校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教委报国家教委备查。
(二)中专学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提出申报,对口报市成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受理申报的局在征得市计委、市教委同意后进行审批。技工学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由市劳动局审批。
四、普通中、小学
普通中学的开办、撤销、合并,市属的中学由市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批;市区区属的中学由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核;郊区和各县属的中学由郊、县政府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小学的开办、撤销、合并,由各区、县政府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中、小学校的定名、改名,一般由
市教育局或各区、县政府审定;但涉外或有纪念意义的,须报市教委审定。
市区的职工文化中学由市成人教育局审批。
凡社会同人或私人开办的中、小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教育部门审批。
五、职业中学
职业中学的开办、撤销、合并,市属的职业中学由市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批;市区区属或厂矿企业办的职业中学,由区政府或厂矿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郊区和县办的职业中学由郊、县政府审批。普通中学开设的职业班和职业中学需调整专业的,均由学校申报,市属
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区、县属和厂矿企业办的学校,由区、县教育局或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六、开办各类高等学校和中专、技工学校的审批,分筹建审批和正式开办招生审批两个阶段,先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具备开办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报开办招生。
凡未经批准正式开办招生的各类学校,不得招生;擅自招收的学生,一律不承认其学历。
七、经批准开办的上述各类学校,如需合并或撤销,应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
八、市教委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下一学年度开办的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批手续;逾期申报的,则延至翌年第四季度办理。
九、本规定由市教委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6年9月1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有企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思想政治工作是国有企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力保证,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鲜明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改进中加强、在创新中提高,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保证和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当前,国有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经营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日益深化,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工群体大量涌现,职工队伍结构呈现出新变化新特点,职工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趋势明显。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工作覆盖不到位、工作体制机制不顺、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阵地设施建设不足、经费保障不力、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忽视、削弱思想政治工作的现象。这就迫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党组织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形式、创新方法手段、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提高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为推动企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4.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必须大力继承和发扬。同时,要结合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要适应经济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和传播方式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以时代的眼光审视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发展,以改革的思路寻求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丰富工作的内涵外延。要适应职工群众接受心理的新特点,广泛运用宣讲报告、展览展示、文体活动、影视片等群众喜闻乐见、形象生动的教育形式,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统一起来。要适应大众传媒特别是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广泛普及的新趋势,有效利用职工群众经常接触、便于接受的传播渠道,更好地发挥大众传媒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要适应职工群众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的新变化,多搭建职工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活动平台,吸引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加强自我教育。要适应“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新情况,注重发挥街道(社区)组织的作用,形成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5.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教育,坚定干部职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各个方面,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深入人心;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

  6.强化形势政策教育,激励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宣传我国各项事业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讲解中央的决策部署,帮助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形势、准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要针对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等热点问题,把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讲清楚,把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安排讲明白,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共识工作。要及时向干部职工阐释企业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和企业改革发展的新任务,介绍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实施步骤,坚定干部职工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

  7.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激发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热情。要大力开展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和职工深刻认识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历史使命,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履行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要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挖掘企业历史与文化资源,总结提炼并不断完善企业价值理念,增强企业文化对职工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要扎实推进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以廉洁从业为重点的廉洁文化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的职业精神和廉洁意识。要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发现和推广生产经营一线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充分发挥模范人物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氛围。要深化文明企业、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员工”活动,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干部职工中形成热爱学习、积极上进、岗位建功、奉献社会的风气。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使干部职工在参与中满足精神文化需求,陶冶道德情操。

  8.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越是深化企业改革,越要始终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尊重职工群众主体地位,依法保障职工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劳动权益,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行企务公开,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职工。要积极探索贴近职工、服务职工的新途径新办法,立足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职工个人实际,帮助职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为职工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条件,实现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要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多办暖人心、稳人心的好事实事,满足职工改善生产环境、加强劳动保护、提高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解决好思想问题。

  9.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干部职工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表达利益诉求。要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干部职工多方面心理感受和情绪反应,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心理咨询网络,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妥善应对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大型国有企业要建立心理咨询机构。农民工是国有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关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要积极做好对劳务派遣人员、海外员工和困难职工等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工作。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体系和保障机制

  10.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科学配置思想政治工作资源,采取党委(党组)成员、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专兼结合、一岗双责”等任职方式,建立健全目标明确、责权分明、运转协调、渠道畅通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生产经营、后勤保障、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精神培育、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服务等领域工作结合起来,同集团公司、分厂分公司、车间、班组等不同层面工作贯通起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专兼职政工干部队伍为骨干、以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为特色的大政工格局。

  11.进一步强化企业党委(党组)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对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党委(党组)书记是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实际行动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要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提高企业党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实践。要按照精简、高效、协调、务实的原则,科学设置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大型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思想政治工作机构,中小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精干健全的党群综合工作部门,履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要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阶段性目标,制定实施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12.充分调动企业基层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有效发挥分厂分公司、车间、班组等企业基层党组织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三会一课”制度,大力推广“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做法,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团结带领全体职工干事创业。要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主题教育活动,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每位职工、落实到基层一线。要举办经常性的座谈会恳谈会,做好日常面对面沟通和一对一谈心,了解职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找准思想政治工作与职工所思所盼所忧的契合点,真正把工作做到职工心坎上。

  13.实行企业行政领导“一岗双责”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国有企业行政领导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自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两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目标考核体系,把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融入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把解决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问题放在与抓好生产经营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要积极参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酝酿、工作计划制定,带头执行并推动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支持政工部门、督促行政业务部门和车间班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人员、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14.积极发挥企业工会等群众组织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工会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要依法履行职能,按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及时就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征求意见、提出建议,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职工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岗位专业知识,积极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注重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共青团组织要根据青年职工特点做好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我与祖国共奋进”等各种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女职工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巾帼建功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为企业改革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15.加强企业政工队伍建设。包括党务、工会、共青团等专职人员在内的国有企业政工干部,是直接面向职工群众开展工作的一线队伍,是搞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专职政工干部的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正式职工总数的1%。要牢固树立政工干部是企业人才的理念,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人才培养工程,采取措施吸引和选拔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懂经营会管理的中青年干部和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政工岗位上工作。要制定实施企业政工干部培训计划,力争每5年对基层政工干部轮训一遍。要建立政工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使政工干部合理流动,在不同岗位经受锻炼、增长才干,成为复合型人才。要关心政工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合理确定政工干部的工资、奖金,确保政工干部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与同级生产经营管理干部享受相同政策。专职政工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提高服务本领,努力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行家里手。兼职政工干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6.加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费保障和阵地建设力度。国有企业要把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企业年度经费总体预算,具体额度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要加强企业报刊、广播、电视、网站以及图书室、活动室、文化宫、俱乐部、电影院、文化广场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为丰富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搭建更多载体。要加大企业内部网络建设的投入,建立网络、手机即时交流平台,开设新闻、访谈、论坛、博客、微博、学习园地等栏目,构建高效、互动、个性化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体系。要加强对企业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做到把握导向、改善条件、优化服务、高效利用。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17.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企业车间、深入职工群众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中央宣传部要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全国政工人才评价和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待遇;会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彰,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18.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要根据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鼓励支持企业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完善相关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企业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和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中央宣传部要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为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19.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各有关地区、行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企业舆情调查,跟踪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发现热点难点问题,探索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要总结推广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和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促进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20.营造全党全社会关心支持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浓厚氛围。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各级纪检、组织、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信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国有企业搞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类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网络传媒等单位,都要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宣传国有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宣传国有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一线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国有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