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33:55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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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完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建设部和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布了一批关于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规章、规范和文件,有效地维护了房
地产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拆迁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有些地方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中政出多门,有的房地产测量单位服务质量、技术质量低劣,损害
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适应培育住房消费市场、大力发展住宅建设的需要,维护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为核心,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是法定面积,直接关系着产权人的权益。因此,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发放权属证书之前,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房地产测量与
房屋面积计算工作。同时,要防止政出多门,对未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授权,擅自从事涉及房屋确权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其中已经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加强房地产测量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建房[1991]385号)的要求,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健全和充实房地产测量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和专业人员。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工作中,要加快推广计算机应用,积极开发房地产测绘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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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执行规范,提高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测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房地产测量、产权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认真学习关于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的规范与规定。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涉及到住宅设计、房地产测量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等方面的规范、规则,要系统
地组织学习与培训。要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正确率作为考核房屋权属发证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建立起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责任制度,层层负责,对出现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事故的,要追究事故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房地产权属工作的服务质量
要大力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采取一条龙服务、必要的上门服务及应用计算机技术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当事人对房屋确权面积有异议的,房地产测量机构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对确有问题
的,要按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予以改正。
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7号令)赋予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提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
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大力宣传、落实,为社会提供优良的服务。



199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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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

吴丹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湖北武汉,430074)

[内容提要] 证人拒证现象乃是困扰刑事诉讼的一个顽疾。本文通过心理学视角、经济学视角、社会学视角和法理学视角剖析了证人拒证的深层原因,为更全面地解决证人拒证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 证人拒证 原因 视角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无疑是各国运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5%。这说明实践中证人拒证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证人不作证,特别是重要证人不作证,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进而关系到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有鉴于此,许多学者就如何促进证人作证纷纷建言,但在论及证人拒证原因时往往一笔带过或陷于空泛,使立论基础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不挖掘证人拒证背后的深刻根源,就不可能寻找到解决此问题的钥匙。本文尝试从多角度为证人拒证行为提供一种更为全面与合理的解释,以期对设计证人作证方案有所裨益。

一、心理学视角:证人拒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
证人作为自然人,不同于法人(法人不能作为证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具有感官和丰富的心理,这种心理乃是影响证人是否作证以及作证态度和效果的内在因素。为研究证人在担任这一特定社会角色时的心理活动,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的证人心理学,其中包括对证人拒证心理的研究。笔者从有关证人心理学的文献中归纳出以下十种证人拒证的心理,并采用问卷调查、三级评分和数学统计方法(过程从略)按影响力大小列表如下:
序号 拒证原因 简 释 评分
1 畏惧感 害怕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 78.3
2 自私心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少惹麻烦”,怕耽误时间 74.9
3 庇护心 因与犯罪人有较亲密关系,出于感情因素不愿提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 72.4
4 贪利心 被金钱收买或被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 69.8
5 报恩心 证人曾受过犯罪人或其亲友的恩惠,出于报恩而不愿作证 65.6
6 抵触感 证人对司法人员的行为或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 61.5
7 报复心 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机报复 59.2
8 羞耻感 证人目击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羞于启齿 53.9
9 恻隐心 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境况 50.3
10 面子感 证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证有失面子 46.2
上表结果表明,证人对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最大,许多人对现实生活中证人作证遭到报复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险,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之脆弱可见一斑。上表结果还表明,证人拒证考虑最多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或亲友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次是人际关系因素,再次是考虑个人感情是否受到伤害。传统理论认为这些都是证人思想觉悟的问题,是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上,企图逃避法定义务”的表现,从而试图通过说服开导、道德教育的手段来促使证人作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收效甚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证人心理虽说是一种观念现象,但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思想问题,须知“观念现象不过是移植于头脑之内并在头脑之内改造过的物质现象”(物质决定论原理),只有通过改变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刺激信息,着眼于创造一套矫正社会行为的制度体系而不是提高个别证人的思想觉悟,方能逐渐消除证人消极心理的根源。以笔者之见,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不应当是道德系统,而应当是社会规范系统。

二、经济学视角:缺少经济利益的驱动证人拒证的外在诱因
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的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为“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每个人实质上都是利己主义者,是以自我为本位的人。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证人拒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运用经济学方法可以简化为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正如下表所示:

证人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帐表
证人可能选择的 游戏策略 预期成本 预期收益 评分
作 证 1. 可能受到的人身危险及忧虑 2. 因作证而3. 损失的直接物质利益和机会成本 4. 对原有的人际关系的破坏可能造成的隐形损失 1.可能因社会正义伸张而得到的心理慰藉 3>1
拒 证 1.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使罪犯逍遥法外,由此产生的道德负疚感 1. 避免了可能受到的威胁 2. 维持了原有的人际关系 3. 没有损失机会成本并且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 1 别把听证异化

杨涛


北京一社区为了防止有人骗取低保,想出个新招:凡是申请低保的居民必须经过听证会这道关。在首次低保听证会上,一个40岁女性居民成为了主角,接受了社区内17位居民代表的轮番提问,最后终于“过关”。(《京华时报》4月15日)
我不知读者们看了这则消息是什么感觉,尽管社区这一举措是为了防止有人骗取低保,用心可谓良苦,可这种让一个弱者为了生存救助进行所谓的听证,不免有伤人自尊之嫌。且让我们先从法律上解构听证。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求听证,首先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因为听证公开进行,由相对中立有第三方(即非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主持,行政相对人能进行充分的申辩等等能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听证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其次,参加听证在涉及某些行政领域时,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这主要是行政相对人在这些行政领域负有举证责任而延伸的一种义务,这种举证责任主要在以下二方面:一是在行政许可领域,许可事项对公共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或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行政相对人要对其具备许可的条件进行举证;二是在给付行政领域,除涉及申请人生存救助事项外,由申请人对其具有行政法上的请求权承担举证责任。既然行政相对人在这些行政领域负有举证责任,当然行政机关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需要,并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进行“阳光行政”,要求相对人参加听证,相对人就没有理由拒绝参加。《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低保,顾名思义是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低保是公民在公法上所享有的生存救助请求权。如果行政机关拒绝给予申请人低保,申请人可以要求听证,这是行政相对人一项权利。而在北京这一社区,申请人并未要求听证。但是,申请人是否有参加听证的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是在给付行政领域,生存救助请求权比较特殊,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生存权利,因此学者们普通认为应由行政机关承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的举证责任,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公民特别是弱者的权利。因此,既然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就没有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进而在听证会上进行举证的义务。其二是申请人申请低保这种生存救助请求权,与公共利益关系不大,也无其他利害关系人,不需要举行听证会这种形式来维护公众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公共的知情权也可以用张榜告知等形式得到满足。北京这一社区要求申请低保的居民必须经过听证会,是没有法理上的依据。更何况,正如有人提到的,让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在平日的生活中遭受歧视的人,又在听证会上让他们隐私一揽无余,伤其自尊,这在伦理道德上也很难说的通。
听证本是维护弱者权利和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如果将听证当作对付弱者的工具,无疑是对听证的异化。因此,低保听证会还是不搞为好。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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