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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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4]44号

各区 ( 市 ) 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 2004 年 3 月 16 日市人民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市咨询委员会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 3 - 5 人,由市政府聘任;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总数为 300 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市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七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先交由市咨询委员会组织咨询专家论证。
第八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九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市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市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市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十条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办公室提交市政府作为决卟慰肌?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 10 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四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五条 市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市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政府授予“成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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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19日,财政部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国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确定,现行的有关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移风易俗,积极推进礼宾接待方式的改革。在接待外宾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本规定中的外宾日常伙食费、宴请费开支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的上、下30%幅度内浮动,确定本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如高于规定的标准及浮动幅度,需报财政部备案同意。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92)财外字第278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1)财外字第78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8)财外字第207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凡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对由我方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我国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在华期间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本规定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费开支标准
外宾日常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200元;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160元;正、副部长120元;其他人员100元。
餐桌饮料费可在外宾日常伙食费开支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掌握。
二、宴请管理及费用开支标准
(一)外宾在华期间,应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一地由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一次宴请,其他单位不得另行宴请。宴请形式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多样化,可采用宴会、冷餐会、酒会、茶会等不同形式。
(二)我方参加人数,除国宴外,其他宴请,外宾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中外人数在1∶2以内安排。如确属特殊情况,经接待单位主管外事工作负责人批准,我方参加人数可适当增加。
(三)宴请举办单位及宾馆、饭店等不得以厅堂费、花草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宴请费用开支标准。
(四)宴请费用开支标准
1.宴会标准: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00元;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80元;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60元;正、副部长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30元;其他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00元。
2.冷餐、酒会、茶会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80元、60元、40元。
宴会、冷餐会所用酒水、饮料费用,不得超过其标准的三分之一。
三、外宾住房标准
对我方付费的外宾,正部长级以上(含正部长)官员率领的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宾馆,在地方访问时若当地没有五星级宾馆,可安排在当地最好宾馆;副部长级以下(含副部长)官员率领的代表团,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宾馆;其他一般外宾安排在三星级以下宾馆。
四、外宾的其他费用
(一)外宾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型轿车或大型轿车。
(二)外宾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访问时,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不得安排专机或专列;副部长级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座位。外宾途中伙食费按第一条规定的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三)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五、对外赠送礼品
(一)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副总理级人员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对随团来访的司局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赠小纪念品。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二)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一)中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六、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
(一)服装补助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直属机构的外事部门常年从事外宾接待工作的翻译和迎送人员以及到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人员可享受一定的服装补助费,标准为每年每人300元。
(二)差旅费
陪同外宾赴各地访问的工作人员,其食、宿、交通费用开支办法及标准按财政部现行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办理。确需与外宾同行、同住、同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个人不得再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三)误餐补助费
举办宴请活动或外宾日常活动时,我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为参加宴请人员开车的司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者,可由举办宴请单位或外宾接待单位发给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元;已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领取误餐补助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公安警卫人员发生误餐由所在单位按其有关规定办理,接待单位不发给误餐补助费。
七、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办法
(一)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现职为部长以上的官员(含部长)和议长、副议长率领的代表团,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地方接待单位负担。
(二)中央单位邀请的除(一)以外的其他外国代表团到地方访问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但属于技术交流、经贸洽谈、讲学、合作研究、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和举办各类展览等业务活动性质的,应根据受益情况,事先确定由中央或地方接待单位负担。
(三)地方邀请的各类代表团,一切费用均由地方邀请单位负担。
(四)中央、地方陪同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接待单位负担。
八、国有企业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8号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提高单位门前责任意识,创建文明、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火车站、飞机场、长途客运汽车站等)、社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容环境门前责任是指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
第四条 太原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综合协调工作。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门前责任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规划、环保、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辖区市容环卫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本办法,划分辖区内单位市容环境门前责任区域,负责《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的签定和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均须履行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签定《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并在门前统一悬挂《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门前责任包括如下内容:
(一)责任单位应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干净整洁,图案清晰,线条轮廓明显,每两年进行整饰翻新;凡可清洗的外立面,每年“五一”前须清洗一次;凡出现起皮、脱落、褪色、风化、雨水冲涮痕迹等须及时清洗整饰。
(二)建(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不得搭建;外立面不得有张贴、喷涂小广告;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责任单位不得占道或伸出门店经营,不得招揽无证经营者在责任区内设置摊点或进行宣传、庆典、促销等活动。
(四)责任单位门前不得擅自设置檐篷、遮阳布、门头牌匾,确需设置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设置的,须每周至少擦洗一次,保持清洁,如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牌匾上的文字必须规范,无错字、别字、缺字现象。责任区内不得擅自张挂横幅、标语、彩旗等。
(五)户外广告设施、标语牌、标志牌、电话亭、书报亭应当保持完好、清洁,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每周至少擦洗一次。
(六)责任单位按要求设置的夜景灯饰应保持整洁、美观、完好,并按规定时间启闭,如出现残缺、破损须及时修复。
(七)责任单位应在门内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按规定倾倒,保证门前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痰迹、无蚊蝇滋生。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周对责任区范围内的门前便道清洗一次。
责任单位门前保证无残冰积雪。白天降雪,停雪后两小时内完成清雪任务;夜间降雪,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清雪任务。
(八)责任单位应当保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借树搭建和悬挂物品,不得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和堆放杂物等,不得损坏、致死树木花草。对损坏绿化设施及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等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必须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
(九)责任单位门前人行便道以外的场地确需停放机动车和自行车的,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统一施划停车泊位。严禁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
(十)责任单位门前人行便道以外的场地经允许停放车辆的,须按市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和维护,并设置规范的进出口,停放车辆造成便道损坏的,由门前责任单位按标准负责修复。
(十一)责任单位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责任单位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各类饮食服务业经营所产生的油烟,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十二)责任单位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该功能区噪声标准,不得使用音响、高音喇叭等招揽顾客。
第七条 12319城建服务热线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督查。
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监督处罚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临街经营性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辖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