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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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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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8〕1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分明”的管理体制;明确出资人的管理职能,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变化,包括流通、转让、并购等市场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无法与其它单位共用所需资产;

(三)所需资产难以通过政府或主管部门从其他单位调剂解决;

(四)资产配置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存量资产,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和所需费用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资产和资金状况,按照“保障需要、综合平衡、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其中,需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配置资产的从严控制。

(三)申请单位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将配置资产费用列入单位经费预算,办理资产配置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列入单位经费预算,不得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为应付突发性事件或应急事项所需的资产配置,可先配置后再补办报批手续。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办公用房,应提交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连同购建方案和原办公场所处置方案,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审批。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办理项目立项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名义为本单位配置资产,不得无偿长期使用、占用下属或其它单位的资产。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资产入账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已经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机关已经创办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清理或清算。因对外投资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需继续保留的对外投资,应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事业单位因自身业务需要或执行政府规定的对外投资行为,由投资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是资产占有单位委托验资、申请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按国家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股权代表委派、重大事项报告、投资收益管理、保值增值考核等事项,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已有的规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以工会、社团、协会或个人名义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对外承包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土地和限额以上资产出租或对外承包的,在实施前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或对外承包的期限原则上不长于单位主要领导任职期限,出租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来实现价格。

(三)符合进入招投标中心交易的资产出租行为,须通过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四)企业(含经营户)以租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为经营场所的,财政部门同意出租的批准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订立租赁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由市国土局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或其他非货币资产,如出租汽车经营权、交通线路经营权、水资源使用权、河道采砂权、小型汽车特殊号牌号码使用权,以及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泊位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户外广告发布权、收费权、租用权等,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收入归政府所有。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和车辆资产,以及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其它资产,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在不同系统、不同部门之间实行无偿调拨划转,具体由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交接。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无偿的形式向市本级以外的单位转让资产。单位拟将闲置、低效或淘汰资产对外捐赠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限额以上国有资产,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其中对办公楼资产的转让,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转让的资产,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的中介机构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处置。因情况特殊不宜公开处置的国有资产,报经批准可以其它方式转让。符合进入招投标中心交易的资产,通过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金额较小的资产,可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实物资产进行报废、报损的,由单位组织技术鉴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对报废的实物资产,由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市国资经营公司或原单位组织回收清理、出售、变现。核销价值量大、技术含量高的资产,须附技术鉴定结果;核销拆迁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须提供拆除依据和赔偿证明;核销其它资产,须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对原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主管部门负责成立资产和财务清理小组,对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清理,编制相应的资产清单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需要出售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办理;需要无偿移交其他单位的资产,按照调拨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资产移交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交接,同属一个部门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交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改制,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算组对国有资产分类处置。能出售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公开出售,收入用于职工安置。不能或不宜出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或财政局收回。改制清算后的国有资产净收益,由财政部门收缴,纳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



第五章 单位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事业单位不得为弥补机构正常经费不足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借款投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有效批文。借款由借款单位负责偿还,以单位经常性的相应收入为保障。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归口财政部门监管。经市政府批准的借款计划是借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借款单位应加强借款管理,不得移用、挪用银行借款;加强债务监测,防范债务风险,及时筹措资金归还本息。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未经批准的借(贷)款和对外担保行为,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对经批准提供担保的,担保单位应对或有负债实施跟踪监管、核算,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单位资产对外出租、承包、转让、投资分红等所取得的各种货币资金收入。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对下属企业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入,按国有企业收益管理规定核算,不得任意调拨和占有。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出售等处置收入,应按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出具相应的发票,收入解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缴纳税收的,按税务部门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坐支或以支抵收,对转移收入、将收入以各种名义发放给个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应制定相关监管制度,改进管理手段,按照职责权限受理、审核、批准各项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对各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各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审计部门结合经济责任制审计和离任审计规定开展工作,做好相关资产管理的审计工作;监察部门对主管部门领导、占有资产单位责任人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国土、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把好资产权属证书过户关,对未经批准的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不得办理权属证书登记、过户等相关手续,市招投标中心不得受理资产处置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类指挥部、领导小组、管委会、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比照本办法管理,并纳入非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所在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其资产管理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柯城区、衢江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现将《二00四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00四年一月三日



二00四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之年,也是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关键之年,切实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1、大力宣传全国人大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积极宣传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2、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有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法治建设的宣传,为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等,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包括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文化市场、金融市场、财税秩序和旅游市场秩序等重点工作的法制宣传,不断提高消费者、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者的依法消费意识、依法经营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依法管理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全国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办公室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4、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继续积极主动参与“严打”整治斗争,进一步加强对有关“严打”整治斗争和扫除黄、赌、毒等专项斗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法意识、公正司法意识,积极防范和及时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努力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深入抓好《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关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若干意见》、《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6、继续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筹备好中央政治局法制学习讲座;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逐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法制学习讲座;要继续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特别要在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若干意见》的基础上,总结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的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7、继续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保证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认真贯彻《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典型,交流推广经验,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先进,促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扎实开展。
8、深入开展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注意研究规律,总结经验。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理
9、全面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在深入普法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理。适时召开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座谈会和中央国家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促进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
10、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依法治理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能作用,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11、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农村、社区、企业依法治理。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通过督促、检查和表彰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把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努力在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上有所创新,推进社区依法治理;重视企业的依法治理,努力增强企业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促进企业的依法经营。
四、转变观念,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
12、加强对法制文艺、法制报刊工作的指导。积极发挥群众性文艺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基层法制文艺宣传活动,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提高宣传效果;继续做好法制报刊、图书、音像出版的管理工作。
13、加强管理,大力推进影视法制宣传工作。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将出台《关于加强电视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好第八届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金剑奖”和第十七届法制好新闻奖的评选工作;组织制作法制宣传教育短剧、专题片和法制宣传教育节(栏)目,丰富法制宣传的内容和手段;继续做好司法行政工作题材影视剧本的审查立项工作;继续办好《法制播报》栏目。
14、继续推进中国普法网建设和网络法制宣传,积极推动地方法治网络的建设。加强中国普法网及地方法治网络的沟通与合作互动,提高宣传质量,形成宣传合力,扩大影响力;适时举办网上论坛、在线咨询、法律知识竞赛、网上法制宣传评奖、国家司法考试在线咨询等系列活动;初步建立广播电视法制节目音频、视频网上交流播放平台。
15、加强对外法制宣传。继续与有关媒体合作,举办对外法制宣传栏目;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概览》。充实和完善中国普法网的法律法规英文数据库,发挥网络媒体在对外法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16、继续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统筹策划和组织实施,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
五、加大“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
17、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落实情况的执法大检查。对照“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结果,找出不足和问题,积极研究改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争取将“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执行情况列入地方人大执法检查范围。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工作
18、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设。认真总结、完善和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制度,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建章立制工作,使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工作有章可循,探索建立法制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
19、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工作。认真总结法制宣传教育地方立法的经验,加强国家法制宣传教育立法的调研论证和舆论宣传工作,逐步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七、加强理论研究,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理论支持
20、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探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规律性。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普法 依法治理工作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分析现状,找准症结,寻求解决的办法和途径;认真筹备召开全国普法依法治理理论研讨会,推进各地、各部门、各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提高理论研究和工作指导水平。
21、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的作用。调整充实“四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人员,继续做好法制讲座,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各地也要充分调动讲师团成员的积极性。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的研究和宣传,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更加科学和更富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