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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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60号

2001-10-17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集团所属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华能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华能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址  1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含派出管理机构)  北京  2    北京华能产业开发总公司        北京  3    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北京  4    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北京  5    华能综合产业公司           北京  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辛店电厂        山东淄博  7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白杨河电厂      山东淄博  8    浙江华能长兴电厂           浙江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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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岳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为我市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获奖单位为3个、个人为2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被推荐参加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岳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市质监局。

  第六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和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岳阳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资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各行业专家应有2人以上)、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定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至7名评审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相关行业专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1年以上,有自评师5 人以上,并提供最近3年经营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

  质量水平、经营收入、纳税总额等指标近3年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名,未发生亏损,总资产贡献率在20%以上。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近3年未发生亏损、总资产贡献率在20%以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出口免检产品和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专家库,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组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拟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市长审定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及评审的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部门单位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者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获奖者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索赔或退货,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起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意见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体现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部门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政令统一的原则,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
(二)从1999年起,总局原则上只在每一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部署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好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同一纳税人不得同时由多个检查组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四)总局统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指令性任务,各地必须按要求完成。但与此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五)各地在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要与税收日常检查工作和其他税收工作做好衔接,统一开展。
(六)各地国、地税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对涉及国、地税机关双方业务的检查,各地要积极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分别进行检查的,要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信息。
(七)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各地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查出的偷、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外,原则上要处以不抵于所偷、骗税款一倍的罚款;特殊情况罚款抵于一倍的,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对具有犯罪嫌
疑的案件,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外,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每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束以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向总局上报情况。
二、关于1999年上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当前的税收工作实际,总局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四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1.对证券公司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2)检查内容。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检查其是否如实核算买卖金融商品的差价收入并申报纳税;对证券公司的金融经纪业务,检查其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是否按全额申报纳税。
(3)检查要求。此次部署的本项检查由各地地税机关负责。各地地税机关在检查证券公司应纳的营业税时,如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补征5%的营业税及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国税机关,再由各地国税机关按3%的税率补征营业税,并按规定予以
处罚。
2.对从境外购买无形资本的工业企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
(2)检查内容。检查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境外转让者应纳的营业税。
3.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行。
(2)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银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
等项目以及股息、红利和境外所得补税情况。
(3)处理和入库。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查补的款项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被查纳税人“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做查补税款处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
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经查出,查补的款项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4.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2)检查内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纳各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各项中介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的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7月底以前向总局报关总结报告。具体报送要求是:对证券公司的营业税专项检查和对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的营业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国际税务司各一份(含表一),对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含表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税收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务司、国际税务司各一份(含表三)。
附件:1.营业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