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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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政府令第9号
《聊城市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己经2002年8月9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张 秋 波

二00二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便其获得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行政审批主要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的

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对每项行政审批制定科学、规范、详细的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开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并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信息资料。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和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严格的监督措施。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对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且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审批期限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具有竞争性且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行政审批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批业务涉及多个部门或者涉及部门内部多个机构的,应当实行一站式或者窗口式服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简化运转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行政审批决定以法定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中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取非法利益,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强制实施培训。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行政审批证照进行审验或者检查。对行政审批证照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重新审查核发或者续延,对已不具备行政审批条件的,应当依法注销审批证照。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和检举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规定,应当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不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撤销或者依法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审批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实施无效行政审批造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应予追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拒绝审批申请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推诱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时间,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借行政审批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伺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读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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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1-08-21

教学厅〔2001〕10号


  为了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中医学理论研究水平和促进学术进步,加速中医药现代化的步伐,探索培养中医学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新模式、新途径,经研究决定,从招收200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起,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开展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招收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试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招生准备工作。

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试行办法

  一、培养目标



  招收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按硕士研究生招生,进行硕博连读,培养具有从事中医学科学研究能力与创新思维、跨学科、复合型的高层次中医学专门人才。经过培养获得医学科学博士学位者应达到:

  掌握中医学学科较为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以及中医临床基本诊疗技能;具有运用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等知识,独立地创造性地开展中医科学研究的能力;熟练掌握英语,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和运用英语进行中医学专业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培养



  根据培养目标要求,按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后实施硕博连读培养模式,同时实施中期筛选制度。两年内按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以及科研与临床能力训练,各项考试、考核合格者,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经过三年的培养,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者,授予医学科学博士学位;在两年课程学习中,有一门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可再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继续完成硕士研究生阶段其他学习与训练,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者,授予硕士学位。未达到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招生考试



  (一) 招生



  1.招生单位与招生规模: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和广州中医药大学,2002年每校招收20名。



  2.招生专业:中医基础理论。



  3.招生时间和范围:从2002年起,与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同步进行,面向全国招生。



  (二)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中医药现代化事业献身的精神。



  2.获得理学、工学、哲学、文学、历史学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



  3.在本科阶段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并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三)考试与录取



  1.考试:考生必须参加2002年国家组织的招收硕士研究生的统一入学考试(不组织单独入学考试)。考生可根据本科阶段不同的专业背景,从附件所列的49组试题中任选一组。



  2.试卷:命题、制卷以及阅卷等工作委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组织进行。



  3.复试与录取工作:试点学校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试和录取工作



  4.培养方案将另行制订。试点学校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附: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组合(略)

民政部关于在国外没有取得永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所需证件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国外没有取得永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所需证件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1985年2月5日《关于居美辖区赛班我公民黄安宁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外交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办理认证的程序,申请人在驻在国办理无配偶公证书后,须先经驻在国外事机构认证,而后我驻该国使、领馆才能予以认证。由于黄安宁不是以移民身份入境,而是按合约入境的劳工,在赛班没有取得长期居住权,美国国务院不同意为他的无配偶证书办理认证,因此我驻美使馆也
无法予以认证。
为保障出国劳工的合法权益,今后凡属在国外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的,所需证件应与华侨区别开来。即他(她)们的婚姻状况证明,可由居留地公证机关为其出具在居留期间的无配偶公证书。对于其出国前的婚姻状况仍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
员会出具证明。



198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