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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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
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和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本地国民经济、社
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确保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重点。突出当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分级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自己
  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四)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总责任人,副市长按分
工组织全市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为本地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向市长负
责,副县、区长按分工对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目标的落实。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中的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
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分解
  第六条 目标制定的依据。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
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并结合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制定当年工作目标。
  第七条 目标的分类及内容。市政府目标分为综合目标、实事目标、单项目标三类。
  综合目标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实事目标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为民办实事的目标。
  单项目标为市委、市政府重要单项工作。
  第八条 目标的制定。各县、区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制订出本地当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与当年市政府确定的目标项目一并下达。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县、区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无特殊情况,市政府不对目标进行调
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专题请示
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一条 目标监控。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各地要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二条 自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
  (二)年终自查与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
  次年2月20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目标考评。并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综合目标。基本分为100分。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300%以上的,视为完成,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二)实事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目标计1分,未完成目标的从目标管理总分中倒扣1分,并实行一票否决。
  (三)单项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目标计1分,未完成目标的从目标管理总分中倒扣1分。
  (四)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信息工作、信访工作实行扣减分制,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统计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县、区目标管理总分中直接
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1政务督办。凡因工作不落实,市政府督办室每发出《督办通知》1次扣05分;对市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2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已向代表、委员承诺要落实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每发生1件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件扣03分;与代表、委员的面商率未达到60%的,扣03分;格式不规范,内容简单、草率,敷衍塞责的,每发生1件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期办理交办事项
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要求代拟文稿的,每发生1次扣03分。
  4信息工作。未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政务信息任务的,每差1条扣02分;凡重
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的,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
的扣03分。
  5信访工作。凡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的扣05分;每发生1起到省、进京或重复到市集体访的扣05分;要求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未按
期完成的每件扣05分;重复信访率超过20%的扣05分。
  (五)调整目标的计分。
  调整目标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原定分
值的80%计分。
  (六)获奖加分与受批评扣分。
  1获奖加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
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不
含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不含所属单位)表彰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
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3、02、01分。同项内容就高计分,奖励加分不超过3分。
  2受通报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市委、市
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按05、04、03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就
高扣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奖惩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区目标管理的奖惩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奖惩办法。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根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分3个等次进行通报;对连续3年获得一等奖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政府授牌表彰;连续3年得分在最后一名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对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事目标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顺利实施,促进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当年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一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目标责任人对自己承担的目标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分级管理。
  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长负责,并协助分管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其它领导按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统计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目标管理组长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方案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四)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指定,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方案的初步审查、实施中的监控、参与年终考评等工作。
  (五)目标责任单位为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应由本部门完成的当年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目标制定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与全面工作相结合。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市政府年度工作总目标相衔接,保证市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突出工作重点。
  (二)先进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目标要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订出具体考评标准。
  第八条 目标的基本构成。
  各部门年度目标分为政务目标、保证目标,基本分为100分。政务目标基本分为80分,保证目标基本分为20分。保证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定。承担实事目标和单项目标的部门要做好监控和落实工作。
  第九条 目标的制定。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拟定出本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统计局;2月20日前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部门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数据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各单位目标初步方案和市统计局提出的指标数据,编制出市政府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送市长、副市长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目标监控。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自查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20日前,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统计局。
  (二)年终自查与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各部门将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自查表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
  次年2月10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目标考评,市统计局负责对各部门的主要目标进行审核。
  次年2月底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目标考评的计分办法。
  (一)政务目标。
  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超额完成目标300%以上的,视作完成目标,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对确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完成得满分,完成出色受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未完成任务的,按本款第1项规定计分。
  (二)实事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实事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实行一票否决。完成单项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三)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信息和调研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部门目标管理总分中直接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1政务督办。凡因工作不落实,市政府督办室每发出《督办通知》1次扣05分;对市政府督办室交办的督办件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时按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办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2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已向代表、委员承诺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每发生1件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件扣03分;与代表、委员的面商率未达到要求的,扣03分;推诿扯皮,答复内容简单、草率,敷衍塞责的,每发生1件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期办理交办文件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要求代拟文稿的,每发生1次扣03分。
  4信息和调研工作。上报政务信息采用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差1条扣02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的,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的扣05分;政务调研文章未完成任务的,每差1篇扣05分。
  (四)保证目标的计分。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五)调整目标的计分。
  调整目标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标的原定分值80%计分。
  (六)获奖加分。凡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市委、市政府(不含办公室)
或省级部门(不含所属单位)表彰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分别加计03、
02、01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七)其它减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件次分别扣05、04、03分。
  在目标管理工作中,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目标管理的有关方案、报表、报告的,每件次扣02分。
  (八)对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事目标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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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院文化的理性认知与探讨
                 ——着眼基层法院视角的思考
    
    伴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社会对司法的研究日渐深化,法院文化作为司法的一种内在价值更加引起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院文化逐步从理论研究开始向实践构建发展。但清醒审视当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基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地域差异性,法院文化建设成就差距甚大,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更是一种理想化的期待或奢望。笔者身处的基层法院,得益于历史文化底蕴的丰厚及周边县区法院文化建设热潮的影响,经历几年的发展,成效明显,但与先进法院相比,仍差距明显。现结合本院实际就当前基层法院文化建设进行简要认识与思考。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特质及承载
    探讨法院文化,我们首先有必要理解一下什么是“文化”,从中外史料研究或现代汉语解释看,对文化的定义更多的是进行抽象概括。《辞源》释为:“文治教化”;《辞海》释为:“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英国学者泰勒如此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以此可知,文化实质上是一个融入人类意识的社会要素的集合体,其内涵随着人类认识发展而被无限地丰富。
    法院文化的内涵:按照对“文化”的定义,法院文化应是在民族传统文化影响下,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基础上,由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人群体,在从事审判职业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色彩的职业道德、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人文风格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
    法院文化的特质:法院文化除具有文化的固有属性外,还应具有以下特质:
    一是政治属性。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是超越政治而传承的,但不可否认,主流文化的确立和传承又必然受到政治的影响。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不同的政治体制必然影响和决定着法院的地位和功能,受此影响,法院文化也必然被赋予更多的政治色彩,并随着国家政治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二是法律属性。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履行审判职责,特定性质和特定的职业群体意识决定着法院文化必然反映着法律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特性,如法的思想理念、法的刚性力度、法的传承演变等。
    三是职业属性。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律人的群体,其重要职能就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具有特定的职业属性,因此,作为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体或意识载体,都必然具有特殊属性,如法徽的庄严象征特性、法槌的司法符号特性、法官的独立思维特性等,只能在这个职业群体中得以体现。
    四是特定价值或功能属性。法律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运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法院文化核心的精神文化,实质就是法的价值理念和法官职业价值的意识表现形式,特定的精神内涵决定着法院文化在具有一般文化所有的导向、凝聚、激励、约束、辐射功能外,又必然具有法律应具有的公平、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等特定的价值或功能。
法院文化的承载:法院文化的承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物质文化承载,主要通过法徽法槌、法院建筑、法庭设计、法官制服、法院环境等进行直观展现;另一方面是精神文化承载,主要通过法司法文书、司法行为、司法制度和法官群体意识(主要承载着司法理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思维模式等)等进行抽象展现。
二.法院文化的发展及现实困惑
法院文化的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院文化开始迈出强劲步伐,并取得了具大发展。最高法院先后四次召开文化建设方面的会议,王胜俊院长更是明确指出:“法院文化建设是全社会的大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大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使法院文化建设伴随着人民司法事业共同发展、共同前进。”把握这一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文化建设蒸蒸日上,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如海淀区法院、上海法院、东营法院等,都形成了鲜明的法院文化特色。
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困惑:基于我国司法的行政化色彩、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对法院文化认识的差异,各地法院文化建设相距甚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更是存在诸多困惑和无奈。
一是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制约着法院文化核心价值的形成。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传统司法体制影响,我国司法机关无论从区域设立上还是从司法运作上来看,都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而当这种行政化色彩被无限植入司法之中时,法的核心价值也就逐步被淡化,由此支撑的法院文化核心价值自然缺乏内涵。
二是司法职业的大众化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普通化。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官职业都是一种大众化职业,其来源和培养方式就象产品一样可以被流水生产,这种大众化的文化素质决定着法院文化必然缺乏精神支柱,也不会有更高的发展。
三是经济发展制约着法院文化质量的提升。基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贫困地区法院基本经费都很难保障,在这种条件下,很难苛求这些法院有庄严的办公大楼、宽敞的审判法庭、清新的办公环境和高素质的法官人才,当这些都没有的时候,也就不难想象贫困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会是怎样一种状况。
四是物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不平衡。受社会物质化、功利化的影响,法院文化建设无意识地更多地关注了物质文化建设,有些法院甚至简单地把修一个庄严的办公楼、办几个图书阅览室等看成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不可否认,这些人文环境的建设必然承载着法院文化的一些要素,但应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文化发展的根本是人的发展,当没有一个高素质的法官群体来支撑时,法院文化会变成一个没有灵魂的空壳。因此,在注重物质文化建设的同时更多地关注精神文化建设才是法院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法院文化的培育路径
笔者结合自己的认识和思考,认为,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应遵循这样一些原则:
    一是注重宣传,为法院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院文化作为法治文化的一部分,其实质具有文化本身所具有社会属性,既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构建。有鉴于此,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善于通过舆论引导,通过改革创新,调动社会中的一切积极因素,群策群力共同做好法院文化建设。
    二是注重研究,为法院文化建设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撑。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文化起步较迟,受到关注和重视的时间更短,尽管实践中许多法院的文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研究和探索法院文化建设上我们仍然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对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引起重视,注重加强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三是统筹规划,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长远发展描绘蓝图。法院文化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继承借鉴,更需要发展创新。因此,着眼法院文化建设的长远科学发展,我们必须对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具体规划,既要追求眼前效果,更要放眼长远目标,努力形成有序、渐进的发展模式。
    四是突出特色,为法院文化建设积累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于法院个体存在差异性,区域发展存在不平衡性,社会法治进程存在阶段性特点,以及受当地历史文化及民族习俗的影响,法院文化发展的趋势要求我们并不能机械照搬,相互复制,而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积累经验,相互借鉴,紧密结合实际创造出更具特色的法院文化。
    五是争取支持,为法院文化建设搭建坚实的物质平台。文化的发展和传承从来都是建立在特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作为刚刚起步的法院文化,既需要决策者肯于在此方面投入,更需要各界的关注和支持,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如果离开了地方财政的有力支持,法院文化将注定只是政治化的口号。
四.我院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中的探索和尝试
步入新世纪后,特别是新一届院党组以来,我院着眼于创建市级和谐文明单位,在推进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和基层建设不断发展的实践中,克难攻坚,扬帆催征,不懈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集中展现了一个贫困县法院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
    一是培育法院精神,凝聚团队力量,努力构建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院党组着眼提升司法文明品味,把有形文化与精神文化相结合,立足院情,全面规划,努力构建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为推动法院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证,调动了全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了工作热情。
    二是增强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水平,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凝练法院文化坚强内核。着眼政治建院、人才兴院,努力打造学习型法院,不懈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强法官队伍政治、业务、作风建设,凝练了法院文化的坚强内核,全院法官及其他干警凝聚共识,增强干劲,自觉规范司法行为,以清廉奉法的法官本色表达着对党的事业、对司法审判事业的赤诚信念。
    三是提升科技文化,创新文化载体,努力搭建法院文化发展的物质平台。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是法院文化的外化表现,为此,我们坚持承继与创新相结合,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办公环境,增设文化设施,为法院文化建设搭建了物质发展
平台。
    四是丰富文化内涵,浓厚文化氛围,积极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经常化开展。以参与全市法院文化艺术节为契机,成立文化兴趣小组,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了业务活动,陶冶了情操,推动了创先争优。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尽管已在全国各地法院中兴起建设热潮,但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实践和理论加以丰富和完善,最终为培育先进法院文化,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陵川县人民法院 李东明 赵如水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1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经营企业")从事进口经营业务,非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该类货物的进口经营业务。

  第四条 外经贸部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五条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不低于500元万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已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国内外供求和市场情况分析及本企业采购和销售渠道情况的报告;
  (五)外经贸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
  (二)企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
  (三)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度增量内择优推荐,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中央企业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四)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并公布新增指定经营企业名单;
  (五)取得指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并到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边境贸易企业从事指定经营管理货物边贸进口业务,外经贸部授权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总量内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所确定的指定经营企业名单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九条 外经贸部对指定经营企业的指定经营资格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程序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或外商投资企业年审的规定办理。

  指定经营企业办理年度检验时,应提交本年度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情况报告,以及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经营企业未能通过年度检验的,外经贸部可以取消其指定经营资格。

  第十条 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

  第十一条 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要进口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应委托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

  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上述进口委托。

  第十二条 指定经营企业不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指定经营企业被外经贸部暂停、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同时被暂停、撤销。

  第十四条 指定经营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改制或企业更名等重大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不受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限制:
  (一)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生产自用进口;
  (三)政府间贸易协议项下的进口;
  (四)捐赠方式进口;
  (五)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口;
  (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换回物资进口;
  (七)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进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