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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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东政办发〔200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鼓励为本市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办办理引荐人登记的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考察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技术权利人认定。
第三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从市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社会事业投资的无偿资金或有偿资金。
(二)奖励标准。
1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且资金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按资金使用费低于银行贷款利息部分的70%给予奖励;资金使用费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三)认定材料。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提供捐资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材料。
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从市域外引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并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及地方公益性项目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征用的土地、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非生产经营性办公生活配套设施、运输工具及从事捕捞、运输业的车船等)投资。 
(二)奖励标准。
1工业加工类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
2农业开发类项目。按到位外来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3商贸流通类项目。引进政府鼓励发展且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无不动产投资的经营性企业,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外来股权比例计算的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给予奖励。
4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类项目。采取出让土地或以土地入股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采取划拨或委托经营土地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5引进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6外来投资合同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投资部分,包括原项目扩产、新上项目及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按以上奖励标准的10%兑现奖励。
(三)认定材料。项目建成(标准化厂房承租方)投产或营业后,由引荐人提供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材料。无不动产投入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同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
第六条 引进技术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引进的以技术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的投资。
(二)奖励标准。按技术折资入股额的1%给予奖励。
(三)认定材料。引进的技术用于生产后,由引荐人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
第七条 奖励的兑现。引进的资金、项目和技术,由引荐人申报,市招商办组织考核认定,在新闻媒体公示考核认定结果,确认无误后,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财政局办理;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的,由市招商办责成受益单位办理。对引进的项目,投产或营业后先兑现应奖励金额的60%,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常生产经营满2年后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县区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发布的《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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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代替的118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1997年底以前省政府以文件形式已决定废止的51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


          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目录(118件)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61件)
  河北省商业调整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冀政〔1980〕148号 1980年9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冀政〔1981〕70号 1981年4月20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河北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81〕233号 1981年11月19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试行办法》(冀政〔1981〕250号 1981年12月5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1983年8月4日发布)(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1984年5月4日发布)(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6〕69号 1986年7月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6〕139号 1986年12月1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冀政〔1987〕45号 1987年4月16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7〕83号 1987年8月17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117号 1987年10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河北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规定(试行)(冀政〔1987〕142号 1987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河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政〔1988〕24号 1988年1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扫除文盲管理办法(冀政〔1988〕74号 1988年6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乡(镇)、村和个体采金管理办法(冀政〔1988〕78号 1988年6月2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出口货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冀政〔1988〕89号 1988年8月2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和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冀政〔1988〕92号 1988年8月17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办法(试行)(冀政〔1988〕155号 1988年11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鼓励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冀政〔1988〕157号 1988年11月1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8〕3号 1988年11月24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2号 1989年1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3号 1989年1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沿海渔港码头船舶及渔船民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89〕15号 1989年2月14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1号 1989年6月19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试行)(冀政〔1989〕91号 1989年8月30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90〕50号 1990年4月25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1〕56号 1991年1月1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省政府令〔1991〕57号 1991年1月1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1〕58号 1991年3月4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1〕59号 1991年3月23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1〕64号 1991年9月1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乡村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省建设委员会1991年9月17日发布)(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标准计量局1991年9月27日发布)(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1〕67号 1991年11月18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扶植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冀政〔1991〕101号 1991年12月23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冀政〔1991〕101号 1991年12月23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标准(冀政〔1991〕101号 1991年12月23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冀政〔1992〕74号 1992年7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冀政〔1992〕82号 1992年8月2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扶植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补充规定(冀政〔1992〕72号 1992年7月6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牲畜五号病防治办法(冀政〔1993〕76号 1993年7月9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3〕87号 1993年8月3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加强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冀政〔1993〕86号 1993年9月9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若干补充规定(省政府令〔1994〕98号 1994年5月18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4〕100号 1994年5月3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冀政〔1994〕48号 1994年5月31日)(已被新法规和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1994〕105号 1994年7月13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省政府令〔1994〕115号 1994年11月14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5〕148号 1995年12月12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6〕155号 1996年3月2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6〕157号 1996年3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人事厅《关于制止外经贸人员擅自离职的暂行规定》(冀政办〔1996〕24号 1996年9月2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1989年3月10日省交通厅、省计经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1992年3月15日省医药总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3〕80号 1993年3月29日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3〕89号 1993年9月1日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法律、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小煤矿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9〕12号 1999年6月7日)(已被新法规、新规章代替)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57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人事局长会议纪要》(冀政〔1980〕19号 1980年3月13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调整工资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0〕37号 1980年4月1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好救灾物资进一步安排好灾区人民生活的通知(冀政〔1980〕194号 1980年11月26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承德市科技档案工作验收标准和承德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试行)(冀政〔1980〕212号 1980年12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水产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34号 1981年3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挖革改技措项目的安排意见和基建自筹投资指标范围问题的报告(冀政〔1981〕73号 1981年4月2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情况的报告(冀政〔1981〕93号 1981年5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委、商业局、外贸局关于活牛收购及其价格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20号 1981年6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通知(冀政〔1981〕186号 1981年9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白洋淀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217号 1981年10月3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人事局长会议纪要(冀政〔1981〕249号 1981年12月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与广东、上海、江苏两省一市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通知(冀政〔1981〕251号 1981年12月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259号 1981年12月1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1〕22号 1981年3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冀政办〔1981〕25号 1981年3月17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藏政发〔1981〕58号文件的通知(进藏有关事宜的规定)(冀政办〔1981〕87号 1981年12月4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科委、计量局关于全省厂矿企业计量工作会议的报告(冀政〔1982〕23号 1982年2月9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二轻局关于张家口地区兔皮生产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25号 1982年2月1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事改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一九八一年“事改企”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22号 1982年6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问题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90号 1982年9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引黄、引岳济津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政〔1982〕203号 1982年10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望都县农村商业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的通知(冀政〔1982〕229号 1982年11月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天津市经验放手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的通知(冀政〔1982〕249号 1982年12月1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纤维检验所开展工作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2〕118号 1982年12月2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石家庄市政府关于重点发展有竞争优势产品的第一批中小型企业规划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号 1983年1月5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水利专家座谈会关于从战略上解决我省城乡用水紧张问题的建议(冀政〔1983〕44号 1983年3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文化厅关于专业剧团精简编余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19号 1983年8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利用外资工作会议纪要(冀政办〔1983〕1号 1983年1月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计委《关于解决农用地膜覆盖技术推广中有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3〕7号 1983年1月31日)(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系的通知(冀政办〔1983〕29号 1983年3月2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冀政办〔1983〕54号 1983年5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107号 1983年11月1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检查清理买卖、租赁土地问题)(冀政办〔1983〕121号 1983年12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1984〕14号 1984年1月2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经济信息座谈会纪要》(冀政〔1984〕28号 1984年2月28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工作的通知(冀政〔1984〕117号 1984年10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地、市对当前经济改革等方面的一些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4〕49号 1984年5月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信访处关于部分地市县信访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冀政办〔1984〕98号 1984年11月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及办公厅工作中包揽过多、统得过死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1984年6月21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价格改革情况的报告(冀政〔1985〕94号 1985年7月1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批转《河北省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1986〕19号 1986年3月7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陈欠贷款回收工作意见的报告(冀政〔1986〕86号 1986年8月13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协助部队做好国防测绘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6〕11号 1986年3月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扩大离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6〕34号 1986年6月9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全省横向经济联合情况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122号 1987年11月6日)(与新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冀政〔1987〕126号1987年11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兔瘟防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7〕70号 1987年12月1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发展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冀政〔1988〕113号 1988年9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白洋淀封淀禁渔的布告(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年11月4日发布)(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8〕23号 1988年5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商谈纪要的通知(冀政〔1989〕12号 1989年2月13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专员、市长和煤电运三个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1989〕26号 1989年3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25号 1989年6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9〕50号 1989年12月1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三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1993〕9号 1993年2月17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乡镇企业分类进位上台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函〔1996〕69号 1996年7月2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千家骨干乡镇企业实施“四改一提高”工程意见的通知(冀政函〔1996〕70号 1996年7月24日)(已失效)

附件二    统一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1997年底以前

       已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目录(51件)



  一、已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9件)
  河北省干部休养院(所)工作方针及休养办法草案(卫字第21号1951年3月7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考勤暂行办法(草案)(1952年4月19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粮食局《关于粮油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冀革〔1972〕123号 1972年10月26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批转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无线电台的生产、购置、维修和报废管理的规定(冀革〔1973〕28号 1973年4月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省粮食局关于粮油补助的补充规定(冀革〔1974〕89号 1974年9月24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建立文物商店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通知(冀革〔1975〕115号 1975年12月12日)(已由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革〔1977〕53号 1977年9月28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计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革〔1978〕43号 1978年4月23日)(已由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教育局《关于积极进行农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请示报告》(冀革〔1979〕223号 1979年11月23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革〔1980〕11号) (1980年1月18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和《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0〕38号 1980年4月15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城市职工住宅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政〔1980〕75号 1980年6月7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0〕294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209号 1980年12月17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冀政〔1982〕45号 1982年3月3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冀政〔1982〕110号 1982年5月3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物资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2〕121号 1982年6月1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2〕232号 1982年11月16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3〕95号 1983年6月23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1号 1984年1月5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1984〕15号 1984年1月23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秦铁路建设用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和征地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84〕94号 1984年10月13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河北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冀政办〔1985〕7号 1985年1月17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5〕33号 1985年2月16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的暂行规定(冀政〔1985〕19号 1985年10月28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矿山安全卫生处罚试行办法(冀政〔1986〕125号 1986年11月10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暂行规定(冀政办〔1987〕3号 1987年1月22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0〕53号 1990年6月15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铁矿山发展基金和出口资源费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省冶金工业厅1990年12月1日发布)(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93年4月26日发布)(已由新规章代替)


  二、已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22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20号 1989年3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经研中心关于调整我省工业经济结构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33号 1989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关于加强对个体商贩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1989〕35号 1989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9〕12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9〕37号 1989年4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和安全工作规划的报告(冀政〔1989〕45号 1989年5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89〕30号文件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通知(冀政〔1989〕64号 1989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做好粮食工作的决定(冀政〔1989〕66号 1989年6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五部门关于火柴等六种生活必需品产销计划和供应办法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9〕1号 1989年1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1989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冀政办〔1989〕5号 1989年2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10号 1989年3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协办关于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12号 1989年3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26号 1989年6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第五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清资挖潜搞好“五清”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9〕38号 1989年9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必保和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冀政〔1990〕27号 1990年3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物价控制目标的通知(冀政〔1990〕92号 1990年8月2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全民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其职工停工待工情况的报告(冀政办〔1990〕7号 1990年1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自行车市场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0〕23号 1990年4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华北制药厂等22家企业及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26家企业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0〕24号 1990年5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氮肥技术改造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1990〕25号 1990年5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纺织工业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1990〕30号 1990年5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1〕13号 1991年4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91〕19号 199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税函[2003]267号

2003-03-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现将经过国内外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十日




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


目录
1.战略目标
1.1 指导思想
1.2 基本职责
1.3 管理理念
1.4 价值观念
1.5 社会形象
2.规划背景
2.1 国内经济发展
2.2 税收收入不断增长
2.3 新修订《税收征管法》
2.4 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5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期望
2.6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
2.7 信息技术的挑战
2.8 wto与电子商务的挑战
2.9 面临的风险与主要问题
3.预期指标
3.1 税收收入
3.2 组织结构
3.3 纳税服务
3.4 税源监管
3.5 征管信息化
3.6 干部素质
4.征管机构
4.1 机构现状
4.2 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与方法
5.征管法规
5.1 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5.2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
6.征管信息化
6.1 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6.2 统一征管软件
6.3 建立数据处理中心
6.4 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6.5 实现征管信息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
7.征管业务重组
7.1 “集约化”原理的导入
7.2 征管业务流程与岗责体系
7.3 征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
7.4 关于简化问题
7.5 重组以后的征管业务规范
8.税源监管
8.1 税收征管能力
8.2 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
8.3 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
8.4 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
9.纳税评估
9.1 引入纳税评估机制
9.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
10.防范征管风险
10.1 树立风险意识
10.2 防范征管风险
10.3 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
11.征管成本
11.1 树立税收征管成本观念
11.2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
11.3 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控、考核机制
12.纳税服务
12.1 征管观念的转变
12.2 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12.3 关于税务代理
12.4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13.法律救济
13.1 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
13.2 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
前言
0.1.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提出
0.1.1.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
0.1.2.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为了提高国家税务总局在组织全国税务系统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方面的能力,而引入战略管理的工作机制。
0.1.3.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要充分借鉴国际税收征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听取外国专家的意见,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在解决征管主要问题方面取得实际效果。
0.2.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形成
0.2.1. 由imf官员和国际战略规划专家介绍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的国际经验、现代战略管理全过程的科学方法。
0.2.2. 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部分税务官员到新加坡税务署(iras)考察,并提交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讨论稿。
0.2.3. 2001年11月下旬,由imf和国际税务专家审阅并评论战略规划的讨论稿,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评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了战略规划纲要。
0.2.4. 2001年12月,就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在珠海市召开有6名国内专家、部分省市税务局主管局长和征管处长参加的国内研讨会,完成战略规划纲要的初稿。
0.3.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的实施
0.3.1. 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审议批准,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参照执行。
0.3.2.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的各项工作要求,将在2002年至2006年的5年期间,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年度计划中分级逐项落实。
0.3.3. 本纲要立足于决策参考的层面,只具备宏观指导作用,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不排除实施过程中的修改和完善。
1. 战略目标
1.1. 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
1.1.1. 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
1.1.2. 税收征管的各项具体工作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
1.1.3. 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最重要的工作手段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
1.2. 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
1.2.1. 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可以表述为 :“执行国家税法,依法实施有效征管,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2.2. 省以下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征收管理。
1.2.3. 为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基层征管工作,总局和省局作为上级管理机关应承担更多的工作职责。
1.3. 税收征管的管理理念
1.3.1. 税收征管的管理理念是“科技加管理”。
1.3.2. 加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包含引进先进的管理科学,但重点是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
1.3.3. 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不能忽视人的因素,管理机制的改革、管理水平的提高与信息化进程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系统工程。
1.4. 税收工作的价值观念
1.4.1. 中国税收工作的价值观念是:公平、公正、公开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
1.4.2. “公平、公正、公开”是对所有的税收执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基本要求。
1.4.3. 为实践这一价值观念,必须树立经济决定税收,竭诚为纳税人服务、回报社会的观念。
1.5. 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
1.5.1. 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为:忠诚、廉洁、服务、统一、文明、高效。
1.5.2. 税务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应该宣誓忠诚于国家、忠诚于宪法与税法、忠诚于税收事业。
1.5.3. 秉公执法是清正廉洁的前提条件,税务人员都必须依法办税,国家应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激励其尽职尽责。
1.5.4. 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纳税人满意。
1.5.5. 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必须从政治和法制的高度树立统一的意志,建立统一的机制,遵循统一的步调,追求统一的效果。
1.5.6. 要大力倡导全局观念和集体荣誉感,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应该不遗余力地追求更高的质量与效率。
2. 规划背景
2.1. 国内经济发展
2.1.1. 本规划纲要基本分析口径采用的历史数据,主要是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开始至2002年年底的相关统计数据整理而成。
2.1.2. 1994年至2002年的9年期间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阶段,经济的发展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2.1.3. 表一:1994--2002年国家gdp增长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gdp 46759.4 58478.1 67884.6 74462.6 78345.2 82067.5 89403.6 95933.0 102397.9
比上年±% 12.6 10.5 9.6 8.8 7.8 7.1 8.0 7.3 8.0

备注:gdp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2.1.4. 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充分证明了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决策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2.2. 税收收入不断增长
2.2.1. 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经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也实现了同步、持续、快速、稳定的增长。
2.2.2. 表二:1994--2002年全国税收总量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税收收入 5070.79 5973.75 7050.61 8225.51 9092.99 10314.97 12665.80 15165.47 16996.56
比上年±% 23.1 17.8 18.0 16.7 10.5 13.4 22.8 19.7 12.1
备注:税收收入指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下同。
2.2.3. 在税收总量增长的同时,年度税收的增长也从1994年的951.55亿元水平,猛增到2002年的1831.09亿元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2.4. 表三:1994--2002年年度税收增量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比上年增收 951.55 902.96 1076.86 1174.90 1003 1221.98 2350.83 2499.67 1831.09
比上年±% -- -5.11 19.26 9.10 13.3 40.87 92.38 6.33 -26.75
2.2.5. 表四:1994--2002年税务登记户数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登记户数 国税 - 1223 1009 1077 1124.7 1084.5 1182 1200 1189
地税 - 606 884 1094 1303.0 1246.2 1402.7 1410 1758
比上年+% 国税 - - -17.5 6.7 10.9 -3.6 9.0 1.5 -0.9
地税 - - 45.9 23.8 19.1 -4.4 12.6 1 24.7
2.2.6. 表五:1994--2002年税务人员总数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2税务人员总数 -- 733986 776888 791184 802237 805775 800800 747270 741944
比上年± -- -- 5.85 1.84 1.4 0.44 -0.62 -6.68 -0.71
2.2.7. 表六:1994--2002年税收占gdp比重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税收占gdp% 10.8 10.2 10.4 11.0 11.6 12.6 14.2 15.8 16.5
2.2.8. 表七:1994--2002年中央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中央收入占财政总收入% 57.9 54.6 53.3 53.3 50.9 50.87 55.8 59.6 58.3
2.3. 新修订《税收征管法》
2.3.1.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泽民主席同日签发主席令,自5月1日开始实施。
2.3.2.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更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力与手段,并就防范税款流失、打击偷逃骗抗税、实施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提出明确要求。
2.3.3. 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就强化社会、政府对税收征管的配合,强化税源监管的方法与手段,规范纳税服务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2.3.4. 新《税收征管法》在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的同时,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政行为的条款,是税收征管立法的进步。
2.4. 政府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4.1. 各级人民政府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税收收入任务,以确保各项建设与发展对财政支出日益增长的需求。
2.4.2. 各级人民政府希望税务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涵养税源,实行国民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2.4.3. 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务人员队伍建设,在整体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改进行业作风,防范和惩处各种以权谋私的不廉洁行为。
2.5.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期望
2.5.1. 纳税人希望税收征管的结果要公平,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并希望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维护依法自觉纳税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5.2. 纳税人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纳税指导和问题解答,希望税法和税收征管规定能够更加通俗易懂,增加税收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以便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5.3. 纳税人期望办税过程能够更加简便易行、轻松愉快,节省纳税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并希望税务机关的服务更加周到细致。
2.6.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
2.6.1. 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征管、检查”两分离和“征、管、查”三分离的专业化改革以后,陆续实现了“专管员”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
2.6.2. 在调整税收征管专业职能的同时,基本上实现了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姆式”管理向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
2.6.3. 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定了在2010年以前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
2.6.4. 自2000年以来,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新思路,试点推行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的新一轮征管改革,并提出同步推进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2.7. 信息技术的挑战
2.7.1. 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程已经普及到全国所有税务机关,尽管各地发展不平衡、不统一,但也从手工操作向自动化办公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2.7.2. 表八:全国税务机关拥有计算机数量情况表(单位:万台)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总台数 2.5 4.5 8.5 12.2 15.7 20 25 30 44
比上年±% - 80 88.9 43.5 28.7 27.4 25 20 46.7
2.7.3. 九十年代中期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税收征管工作实现信息化提供了更广泛的应用可能,同时也对征管信息化的水平提出了不可回避的挑战。
2.7.4. 全社会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电子政府工程的突飞猛进,要求税务机关信息化进程必须加速,各级政府几乎都已认识到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必要性。
2.7.5. 税务系统在完善自我、适应发展的进程中,无论在征管业务方面,还是队伍建设方面都对征管信息化提出了日益迫切的发展要求。
2.8. 加入wto和电子商务的挑战
2.8.1. 中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中国的经济将进一步与世界接轨,税收征管与国际惯例接轨势在必行,税收立法与行政执法必须适应这一变化。
2.8.2.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和结算方式,并具有无国界、数字化等特点,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产生了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款转移的可能。因此,还必须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之外,建立一套依托于因特网的电子税收征管体系,对电子商务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管,维护国家的利益。
2.8.3. 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了较高发展速度,但世界经济的景气度对我国以出口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也愈加明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征管原则,提高征管效率,是我国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外界影响的必然要求。
2.9. 税收征管面临的风险和主要问题
2.9.1. 税款流失仍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税收征管最主要的风险,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估价流失的程度,并找到迅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2.9.2. 因税源监管能力不足而造成的税款流失,重点在规模相对较小而数量庞大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大中型国有、股份制企业次之。
2.9.3. 从征管力量的分布看,大约80--90%的税务人员管理着10--20%的税收收入,而以大约10--20%的人员管理着80--90%的税收收入,管理力度明显不足,征收成本也因此居高不下。
2.9.4. 偷、逃、骗、抗税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困难重重,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与打击力度明显不足。
2.9.5. 基层征管机构的设置过于分散,尤其是科级以下的分局和税务所数量过于庞大,制约权力、降低成本以及信息化都难以实现。
2.9.6. 在社会综合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与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之间以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工作配合难以实现,严重影响税务机关监管税源的能力。
2.9.7. 信息系统缺乏统一规划,缺乏统一的税收征管指标体系,特别是征管软件不统一,无法支持网络化的应用;数据质量不高、系统存在着安全隐患,这些都有可能引发系统瘫痪等灾难性事故。
2.9.8. 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尤其是综合型管理人才与高级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此而引发的高层决策能力和宏观管理水平不高值得担忧。
2.9.9. 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防范由此而引发的税务人员违法腐败行为,仍缺乏与税收征管工作有机结合的治本措施。
3.1. 税收收入
3.1.1. 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或略高于经济增长;在gdp增长7%左右的前提下,保持税收10%左右的增速,总规模将在2004年超过2万亿元。
3.1.2. 表九:2003年--2006年税收收入预测表(单位:亿元) 2003 2004 2005 2006
税收总收入 18500 20500 22500 24500
比上年±% 12.1 10.8 9.8 8.9
比上年增收 2000 2000 2000 2000

3.2. 组织结构
3.2.1. 逐步实现税收征管机构统一设置,全国国、地税机关一律按照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局四级设置,统一级别,统一称谓。
3.2.2. 最大限度地压缩区县局(不含区县局)以下的派出机构(“股”级的分局和税务所),力争在5年内压缩30%,压缩的重点在城市地区。
3.3. 纳税服务
3.3.1. 纳税人实现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的比重,在城市地区达到80%以上。
3.3.2. 2004年抽样调查的纳税人综合满意度达到80%以上,2006年达到90%以上。
3.4. 税源监管
3.4.1. 2004年,80%左右的地区实现与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系统联网运行;2006年,80%左右的地区实现与银行系统的联网运行。
3.4.2. 5年内在80%左右的城市地区,以中小企业纳税人为主,分行业陆续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3.5. 征管信息化
3.5.1. 2004年三分之二省级的国税系统和三分之一省级的地税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ctais。
3.5.2. 2006年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全部与总局联网运行。
3.6. 干部素质
3.6.1. 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每个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发挥各自所长。
3.6.2. 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培养复合型和专业型人才,重组人力资源,以适应不同岗位的需要。
3.6.3. 2006年,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税务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达到70%以上。
4. 征管机构
4.1. 税务机构的现状
4.1.1. 省以下征管机构除按属地管理原则设定的以外,尚有省局和地市局直属的征收分局以及涉外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4.1.2. 除按行政级别设定的征管机构以外,一些地区还有自行提高行政级别的半格局。
4.1.3. 区县(不含)以下设立的征管机构数量过于庞大,全国共有36499个税务所(分局)(截止2002年末)。
4.1.4. 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不统一。
4.1.5. 改革试点单位的专业机构设置不统一。
4.2. 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和方法
4.2.1. 统一全国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原则,一律按照总局、省局、地市局和区县局设定,取消各类直属征收分局和自行升格的半格局。
4.2.2. 分解上收行政执法权力,减少集管理、征收、检查等各项征管职能于一身的综合征管机构,逐步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管理。
4.2.3. 最大限度地压缩分局和税务所一级的基层征管机构,在解决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降低税收成本。
5. 征管法规
5.1. 征管法规体系
5.1.1.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是征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5.1.2.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税收征管法规的第二层次,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
5.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将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就税收征管操作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规定。
5.1.4. 有近30项的税收征管单项制度需要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陆续制定完成,最终形成新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5.2.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
5.2.1. 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制定与完善必须服从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的要求,包括本规划纲要中经批准可以付诸实施的内容。
5.2.2. 新的征管法规体系必须注重可操作性,涉及到征管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应尽可能详尽地做出规定,避免管理过程中的疏漏。
5.2.3.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还应注重通过征管信息化为税收征管的程序和手续更加简化、有效提供新的可能。
6. 征管信息化
6.1. 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6.1.1. 征管信息化已在全国税务系统取得长足的进步,信息化促进了观念的转变和素质的提高,大幅度提升了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培养了一批专业管理人才。
6.1.2. 自八十年代末期就已经开始进行征管信息化的统一规划,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未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加之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存在重复建设、应用不统一、信息不能充分共享、数据质量不高、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
6.1.3. “金税工程”二期已在全国国税系统成功地开通运行,在强化了增值税管理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征管信息化的进程。
6.1.4. 由世界银行和日本国政府贷款资助的ctais(china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已在全国22个城市和3省1市试点运行成功,为统一征管应用软件创造了条件。
6.1.5. 为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信息系统建设的“一体化”总体方案,为征管信息化指明了工作方向。
6.2. 统一征管软件
6.2.1. 在完善ctais软件的基础上,加速推广统一征管软件的进程。力争在2004年完成三分之二的省级国税系统和三分之一的省级地税系统统一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
6.2.2. 尽快确立地税征管软件的开发思路,加快解决国、地税信息共享问题。
6.2.3. 尽早完成ctais软件、金税工程二期、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等征管软件的整合工作,彻底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建设金税工程三期。
6.2.4. 力争在2004年内完成金税工程三期应用软件的开发,主要内容是简化优化软件的业务流程与数据库结构,以三层(或多层)体系结构和组件化策略,适应业务覆盖面不断增加、进一步集中处理和海量信息分析利用的需要。
6.3. 建立数据处理中心
6.3.1. 2003年以前数据处理以集中到地市级为宜,2004年以后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逐步推广,进一步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实现按省集中处理的新模式。
6.3.2. 为减轻基层征管部门处理数据的工作压力,确保数据质量,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应倡导在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成立数据处理中心。
6.4. 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6.4.1. 要采用技术推动策略促使税收征管业务需求的优化与简化,并据此不断完善应用软件,确保或提升系统运行质量与效率,培养复合型人才。
6.4.2. 把“万无一失”作为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质量的目标要求,确保征管数据的质量,培养专门人才,建立安全、高效的数据录、审、调、存、传等系统管理工作机制。
6.4.3. 利用各种先进手段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海量数据的各种备份和防灾机制。
6.4.4. 要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管理机制,保障征管信息系统的管理、建设、运行维护、优化升级的顺利进行。
6.5. 实现征管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
6.5.1. 随着ctais软件按省试点推广的进程,逐步通过省局与总局的联网试运行,并力争在2006年实现全国税务系统税收征管业务与总局联网运行。
6.5.2. 随着税务系统内部征管信息化的进程,陆续实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间的联网运行。工作重点是在省、地两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之间联网运行。
7. 征管业务重组
7.1. “集约化”工作原理的导入
7.1.1. 将“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形成精细的分工、紧密的联系和有效的制约、以最小投入求得最大产出的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集约化”原理导入税收征管工作。
7.1.2. 按照税收征管专业化要求,在信息化的支持下,按照优化、简化以后的征管业务流程将行政执法的各个工作环节分解到信息系统的“流水线”上。
7.2. 业务流程和岗责体系
7.2.1. 充分重视信息化的技术推动与规范制约作用,重新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描述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确定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的岗责体系。
7.2.2. 税收征管的岗责体系相当于税收执法“产品”的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应包括征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标准、操作、权限、程序、联系、制约、考核、评价等各项具体内容。
7.3. 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
7.3.1. 科学设置征管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全部根据信息系统的原始数据自动生成。
7.3.2. 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应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责任追究制一并进行。
7.4. 关于简化问题
7.4.1. 由于长期的工作积累和传统的职责分工,以及税收征管环境的日趋复杂,税收征管工作面临大量的重复、繁琐、掣肘和浪费现象,必须下大决心对现有的工作程序、手续、档案、票据进行大幅度的简化,以确保各项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7.4.2. 简化工作除考虑征收管理自身的负担以外,还要充分考虑税法规定以及纳税人的期望。
8. 税源监管
8.1. 税收征管能力
8.1.1. 普遍存在的税收风险,使税务工作者对自身的征管能力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在税源一定、税法不变的前提下,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征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因此,税收征管能力集中表现在对税源监管的能力上,税源监管是税收征管基础的基础,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放在税源监管上。
8.1.2. 税源监管是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法对税收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监视与控制,以分析并掌握税基的规模与分布。此项工作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
8.1.3. 税源监管能力的低下是造成税款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信息不畅通、不及时、不准确又是税务机关税源监管能力至今不能提高的客观因素。
8.2. 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
8.2.1. 税源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税源监管也具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
8.2.2. 宏观层次的税源是指整个税收收入的来源,在统计上表现为国内生产总值(gdp)。
8.2.3. 宏观层次的税源监管已从税收角度对gdp创造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即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的监管。
8.2.4. 微观层次的税源监管是指各个具体税种的收入来源,一般表现为各个具体税种的税基。
8.3. 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
8.3.1.了解并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生产经营的情况是税源监管的传统方法。这些情况集中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格之中,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参考生产经营情况,提高税源监管的能力。
8.3.2. 通过银行了解并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是税源监管的第二种重要手段。此种方法有待国家对银行开户和现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支持。
8.3.3.通过税控装置了解并掌握纳税人最主要的税基----流转额是税源监管的第三种渠道,新《税收征管法》已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应尽快强制推行。
8.3.4. 综合使用以上三种方法,不仅可以对某一纳税人的某一税种当期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还可以通过海量信息对地区、行业纳税情况作出科学评价。
8.4. 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
8.4.1. 随着税源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必然带来“重视能力、淡化指标”的工作结果,但在可见的若干年内,税收计划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容忽视。
8.4.2. 税源监管的结果不仅可以指导征管工作,还可以使税收计划与分析工作摆脱盲目的窘境,为税收决策提供了更加科学、准确的参考。
9.纳税评估
9.1. 广泛引入评估机制
9.1.1. 作为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常做法,纳税评估在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能力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作为近期改进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9.1.2. 纳税评估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应以审核、评价纳税申报准确性为主要内容,首先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种开展。
9.1.3. 财产类税收征管也有赖于评估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评估能力的不断提高,应注重学习相关知识,培养评估人才。
9.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
9.2.1. 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应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信誉等级制度既可鞭策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又可以简化办税的程序和手续。
9.2.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是防范征管风险的有力措施之一。
9.2.3. 在同一地区不同纳税人和不同税种之间,应建立统一的综合评议指标,并由专门机构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纳税评估和信誉等级工作原则上应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管理。
10. 防范征管风险
10.1. 引进风险意识
10.1.1. 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进风险意识是近年来管理科学的发展趋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风险直接制约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0.1.2. 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及其规律,防范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
10.2. 防范税收风险的重点工作
10.2.1. 减少税款流失是防范征管风险的主体工作任务,工作的重点是引导纳税遵从、强化税源监管、开展纳税评估、提高稽查质量和办案速度、严格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
10.2.2. 打击偷、逃、骗、抗税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重点是在强化征管机制的同时,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为解决税收违法案件移送侦查的工作机制问题,应加速税务警察队伍的建设,但应以刑事侦查为主,不应负责税务治安工作。
10.2.3. 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避听证、复议、诉讼过程中的征管风险也应是重点工作之一。
10.2.4. 以提高数据质量和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各项安全机制是防范征管信息系统发生灾难性事故的重要工作。
10.2.5. 以完善征管机制和手段,建立行风廉政建设的治本机制是防范税务人员违法乱纪的良策。
10.3. 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
10.3.1. 在经济发展平稳时期防范征管风险的预期目的是容易达到的,但在经济发展非常时期,特别是在经济衰退和萎缩时期,防范征管风险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10.3.2. 解决经济风险时期税收征管压力的唯一途径是按照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并进一步规避税收征管风险。
11. 征管成本
11.1. 树立征管成本观念
11.1.1. 在传统的征管模式和管理理念中,征管成本被长时期忽略,即使在近年的改革中开始注意到征收成本问题,但我们仍不能找到一种可能的方法来计算或考核税收的征收成本。
11.1.2. 成本管理应该是征管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的任务是在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决策层领导干部中树立成本意识。
11.1.3. 在确定征管成本构成的基础上,要十分注重税收总规模对征管成本的影响,增加税收收入的总量是比减少征管费用开支更加有效的降低成本的方法。
11.2.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
11.2.1. 信息化无疑是降低征收成本的重要手段,但前期的投入、后期的运行维护与优化升级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因此,建议就“金税工程”三期向世行申请第二笔贷款。
11.2.2. 精简机构、简化征管程序和手续、推广零散税收的委托代征、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推广税务代理都是压缩征管成本的有效途径。
11.2.3. 改革税务档案的管理办法、简化税收票证制度、探索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将有利于征管成本的降低。
11.2.4. 在有条件的城市地区,按照“抓大控小”的原则,对零散税收实施简易管理办法,不仅可以集中力量管理重点税源,也有利于降低成本。
11.3. 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督、考核机制
11.3.1. 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尽早建立征管成本的考核、监督机制以促使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树立成本意识,关注成本管理工作。
11.3.2. 建议为此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借鉴国际行政成本管理经验,结合中国税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尽早建立我国税收征管成本管理的初步机制。
12. 纳税服务
12.1. 征管观念的转变
12.1.1. 传统的征管工作观念建立在基本上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的主观判断上,工作的重点也就必然注重监督与惩罚,经常为解决个别问题而普遍开展工作,征纳双方关系相对比较紧张。
12.1.2. 新的征管观念建立在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纳税服务必然成为管理的重点之一。
12.2. 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12.2.1. 传统的纳税服务着重解决工作态度问题,通常被认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转变观念以后的纳税服务应该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新征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12.2.2. 为此,应该建立定期征询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制度,了解纳税人合法合理的期望,进而修订和完善有关纳税服务的制度和规定。
12.2.3. 应制定公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并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广为宣传,使纳税人人人皆知。
12.2.4. 当前规范纳税服务的重点应侧重于宣传送达、辅导咨询、办税培训、表票供应、受理申报申诉等征管前沿性工作。
12.2.5. 要制定并推广文明执法用语、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公开办税等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引导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提高纳税遵从意识。
12.2.6.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等方便纳税人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和电子缴税、银税联网缴税等多渠道纳税方式。
12.3. 税务代理
12.3.1. 税务代理是纳税服务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应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倡导与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12.3.2. 税务代理必须是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事业,代理机关应该在纳税人完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受理各种合法的代理事项,严格禁止行政行为有偿化。
12.4.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12.4.1. 税务机关应充分尊重纳税人希望降低纳税成本的愿望,包括尽可能地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金钱与精力。
12.4.2. 法定的纳税服务必须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无偿提供,税务机关也应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印制并无偿发放各种通俗易懂的税收宣传品。
13. 法律救济
13.1. 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
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制定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将于2003年修订完善。
1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13.2. 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
13.2.1.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征管工作的最后环节,又是一项相对独立的部分。复议工作对征纳矛盾的解决,既是对纳税人的救济,又是对征管、服务质量具有法律权威的检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形式上虽与征管没有很大关系,但实质上与复议一样(统称法律救济),都起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检验税收征管质量的作用(当然,这种检验来自于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