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波(波兰)税收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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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波(波兰)税收换文

中国 波兰


中、波(波兰)税收换文


华沙
波兰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第一副部长马利安·克扎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向波兰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致意,并就1976年4月26日来信中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之间互免予向对方的船舶所有的运输收入征税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我们同意双方对下述有关船舶在对方港口从事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收:
  一、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旗及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商船。
  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航运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复函确认,则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构成我们双方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
                           王丙乾
                      1976年11月8日于北京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王丙乾:
  鉴于你于1976年11月就互相免征船运所得税问题所写的信。我谨通知你,我已接受你关于对下述船舶在对方港口从事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免征所得税的建议。这些船舶是:
  一、 悬挂波兰人民共和国国旗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以波兰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或波兰国民为其运费收取人的商船。
  二、 悬挂第三国国旗但持有波兰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证件的商船。
  根据我的理解,你于1976年11月的信(我在上面提到的),以及我的这封回信,将作为我们两国之间的一项协议载入案卷。我建议,这项协议将对1977年1月1日和以后应课的税收发生效力。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波兰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一副部长
                        马利安·克扎克
                     1977年1月28日于华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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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人大法工委工作之我见

徐凤林


法工委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检、法两院和政府所属部门的办事机构,承担着人大常委会对内务司法工作的监督职责。
特点一:对口联系的部门多。既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政法机关,又有政府的人事局、民政局、监察局、人防办及残联等群团组织,并同综治办、普法依法治区办等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方面有密切的联系。
特点二: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高。熟悉基层和机关工作,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
特点三:工作内容多任务重。正如有人所说,法工委不是信访部门有信访任务;不是政法机关确与案件打交道;不是政工部门要做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就新形势下做好人大法工委工作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以人为本,找准工作定位是做好法工委工作的前提。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人大法制工作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所以,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这是人大工作的根本标准。在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根本点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推进和督促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通过深入实际走近群众,细心地倾听群众的心声,每年初在确定工作要点、确定年度法律监督工作计划时,法工委要深入调研,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人大常委会选择监督重点议题服务。如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渎职检察监督;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开展控告、申诉监督和民事诉讼监督;今年,法工委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督议题都体现了以人为本,被人大常委会确定为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通过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的行使,维护和实现本地方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实现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
认真谋划,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是做好法工委工作的可靠保证。一要处理好法工委与全局工作的关系。法工委工作必须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市委的工作大局。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努力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市委决策在法工委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为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行使职权服务,保证市委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二要处理好法工委工作与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关系。协助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行使好监督权,是法工委的重要职责。法工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督促“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改进工作。同时,还要把监督和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监督于支持之中。监督违法的,支持合法的,监督和支持并不矛盾。监督可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在案件审理中来自外界的不正当干预。通过监督与支持,使“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做得更好。三要处理好法工委工作与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的关系。既要注意加强宏观监督,也不能忽视微观监督,要把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结合起来,从微观监督入手,促进宏观问题的解决。法工委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注意为人大常委会加强宏观监督服务,认真做好每年人大会议前对“一府两院”各项工作报告的初审,提高人大宏观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也注意为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微观监督服务,认真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做好每两个月1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提高常委会对各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质量,增强人大常委会微观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一府两院”工作存在问题,高度重视,及时转办涉法涉诉的信访件,通过处理好人大信访件,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四要处理好法工委工作与自身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的关系。人大干部队伍的素质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能,对整个权力机关建设,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工委工作有很强的政治性、专业性,不仅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又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都十分重要。首先,要加强思想建设。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着眼于提高法工委人员的政治素质、理论与法律水平,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达到了提高政治素质、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其次,要加强业务建设。要认真学习人大制度理论,精通人大业务知识,还要掌握与法工委工作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和专门人才。要认真学习法律,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再次,要坚持廉洁自律。法工委不仅要督促整治司法腐败,而且要长期坚持廉洁自律,支持、督促政法部门加强队伍建设。法工委也存在于社会的大环境中,也同样受某些腐朽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所以,既要实施监督,又要接受监督,要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总之,只有充分发挥法工委的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才能有为有位,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营口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5]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包括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单位)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市诚心诚意 局是我市城市商品房预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商品房预售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或转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城镇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预售商品房,均须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准预售。

第七条 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供下列证件或资料:(一)市开发办与开发经营单位签定的开发协议书;

(二)建筑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在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及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等);

(五)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供允许向境外预售批准文件。

第八条 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单位申请后,须详细审查各项证件或资料,并到现场进行勘查。经审查合格的,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要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准进行预售。

第十条 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应与承购人签订由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预售合同,预售合同要同时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预售方必须从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预售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须按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次日起到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止,按银行现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返给购房方。

第十二条 开发经营单位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严禁挪用或占用。

第十三条 预售的商品房正式交付使用后,开发经营单位应持有关证明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然后开发经营单位和承购方在一个月之内到房地产市场交歇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并按实际成交价0.5%缴纳交易手续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交易手费: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联建住宅楼用于解决本单位或联建单位职工住房的;

(二)军转干部转业后五年内第一次购房的;

(三)国家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有关政策无偿分配的房屋;

(四)解险和动迁住宅,新居面积超出原面积享受优惠价部分。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责令停止预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和权属转移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手续费。未按期补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额0.5%的滞纳金;

(三)将预售房款挪作他用的,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追回挪用款项,并处以挪用款项1-3%的罚款。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要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对以权谋私的违纪者,由据单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