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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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号)精神,加快发展民政部门第三产业,我部制定了《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现印发各地,供参考。民政三产中其它的事业发展规划,待条件成熟后下发。
民政三产是民政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地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民政三产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深化改革,增加资金投入,用好用活国家赋予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工作,促使其既快又好地发展。各地民政部门在发展
民政三产过程中有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部。

附一: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
社会福利业是国家和社会为优抚对象、老年人(主要是鳏寡孤独 )、残疾人等提供各种生活服务和劳动场所而举办的事业。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包括优抚安置事业和社会收养事业;第二部分是社会福利企业单位(含假肢业单位);第三部分是国家为优? Ф韵蟆⑾忠劬酥贫ǖ奶厥獗U洗胧? 社会福利业不仅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有较强的福利性、服务性、政策性,在我国直接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关系到国防建设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福利业发展基本估价我国的社会福利业单位相当一部分是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其中有少数是接收国民党或外国“慈善团体”办的所谓“福利机构”。当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主要任务是为优抚对象提供休(疗)养场所,收养社会上“三无”对象( 即
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组织伤残军人、 困难户、残疾人开展“生产自救”,褒扬烈士。但是,在“文革”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和破坏,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福利业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色:
(一)深化社会福利业改革,采取国家、集体、家庭相结合、多途径的方式,在城市实行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的方向转变,在农村实行集体福利集体办,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道路。到一九九二年,社会办收养事业单位所占的比重已从一九七八年
的83.8%上升到95.6%;社会办福利企业单位所占的比重已从零上升到86.3%。
(二)社会福利业发展登上了一个新台阶,发挥了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
1.优抚安置事业包括优抚卫生事业单位、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单位。一九九二年,优抚安置单位已发展到3531个,工作人员4.5万人;分别比一九七八年增加1.6倍和2.8倍。
2.社会收养事业包括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养老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收容遣送站等事业单位。到一九九二年,社会收养事业单位已达4.3万个,职工16万人,床位83.9万张,分别比一九七八年增加3.8倍、 3.6倍和3.1倍。
3.一九九二年,社会福利企业已达5万个,职工190.9万人(其中残疾职工77.8万人),福利企业生产增加值达278亿元;分别比一九七八年增加56倍、15倍和92倍。
4.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优抚方式已见成效,军地两用人才得到开发使用。一九九二年,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34万人,优待烈军属290万户;几年来,全国累计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280多万人。
(三)社会福利业发展纳入国家第三产业发展规划。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在全国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加快第三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主题报告中,对于九十年代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作了安排,其中改革和完善社会
福利业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提出了今后社会福利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四)社会福利业是我国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之一,并在财政上予以扶持,税收上予以优惠,促进其发展。
二、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以及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趋势日渐明显,社会及群众对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现有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与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适应城乡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一)覆盖面小。据统
计,全国地市县中没有福利院的还有1500个。乡镇敬老院的覆盖面只有6 2.9%。优抚休(疗)养院床位可容量只占优抚对象8%。全国县以上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只有70%。(二) 企事业单位素质偏低,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社会经济效益不高;民政直属福利企业退休职工比例大,
负担沉重;一些安置盲人较多的福利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生产门路,转产难度更大,在市场竞争中缺乏优势。(三)抚恤、补助、供养标准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物价调整后,供养水平与实际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优抚对象、收养对象反映很强烈。(四)国有工业企业职工严重超员,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就业十分困难。(五)社会福利业发展仍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明显增大。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国家投入少,资金不足,造成了基础设施长期得不到改善,“欠帐”较多,抚恤、补助、供给标准偏低。社会福利业发展投资的主体是国家,但我国每年用于城市社会福利业方面的投资:城镇福利5700万元,优抚事业单位4000多万元;事业费拨款占国民生产总值1.1%,不仅低于发达
国家水平,而且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
2.扶持政策不完善、不落实。如各种社会福利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对外营业,采取“以副补院”的办法,但因缺乏相应的扶持保护政策,特别是经费包干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很难开展,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单位仍然处于一种单纯依靠国家拨款维持生存的状态。福利企业原有政策优
势逐渐弱化。税收制度的改革,所得税率的降低,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再明显;财政包干使一些地方对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难以兑现;新的出口退税制度使福利企业出口产品不能得到应有的免税照顾;兴办合资合作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原有的长期减免税照顾,使福利企业引进资金、技术的
机制受到严重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随意改变或调整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从事商业经营的福利企业和厂矿举办的福利企业,还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致使这些地方缺乏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积极性。
3.管理落后于发展。社会福利业普遍存在人员素质低,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管理粗放,不仅弱化了国家优惠政策的优势,而且加剧了社会福利业因先天不足而带来的困难,影响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正常发挥。
4.在城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用工有了自主权,这与以往采取指令性的手段安置退伍军人办法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使本来存在的安置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引起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各地在推进社会福利改革中,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改革措施。但由于
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涉及到诸多方面,因而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社会福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主要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的精神,我国社会福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加快改革步伐,立足民政,面向社会,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在巩固、完善、
提高和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以国家兴办为骨干,集体兴办为基础,个人兴办为辅助的覆盖面较广、设备较齐全、生活有保障、卫生的社会福利网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八五”以至“九五”期间,社会福利业生产增加值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其中社会福? 笠档脑龀に俣纫锏?2%以上。福利事业单位要在确保完成国家政策性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向社会开放,扩大服务面,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扩大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优抚对象不低于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妥善安置复
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为实现上述目标,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改造、提高、开放与发展。
改造:计划在五年内要基本完成对城乡各种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的危房改造任务;对大中城市各种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的医疗康复设备进行更新换代,以增强其康复医疗能力,为扩大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提高:要把各种社会福利院真正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和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窗口,扩大功能,开展上等级、上水平的管理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本着“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原则,加强科学管
理,不断提高效益。力争在“八五”期间,有三分之一的优抚医院达到当地同级医院的水平。
开放:各种社会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要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增加对外有偿服务项目,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社会服务问题。并应用经济手段,积极参与解决、减轻企业办社会、企业办福利的包袱,为企业转换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搞好院办经济
,走“以副补院”的道路。有条件的各种社会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应转换机制,向经营型转变。
发展: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原则,国家应适当再发展一批各种社会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农村要依靠集体的力量,国家给予一定补助,进一步推进乡镇和村的敬老院建设。到一九九五年,80%的地区实现乡乡镇镇有敬老院。城镇,要依靠街道有计划地建立一批? ⌒头稚ⅰ⑿问蕉嘌幕闵缁岣@ノ唬平缁岣@瞪缁峄2扇【蠢显耗谏韫馊偌涞陌旆ǎ饩龉吕嫌鸥Ф韵蟮氖昭侍狻? (二)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加强管理为手段,以技术进步为先导,加快调整产品、产业结构的步伐,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拓宽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渠道。到一九九五年,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增加值要达400亿元,其中民? 棵胖笔舾@笠滴?0亿元, 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人数达95万人。
(三)优抚工作应继续完善国家、集体、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大力开展“双拥”活动,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要依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四)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要继续走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道路,发挥他们的特长,使其有用武之地。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应支持国营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先培训,后上岗,并向第三产业转移,可重点安置在公安、保安、金融、邮电、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行业。
四、政策与措施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经济落后,一方面要保证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考虑人们对社会福利的需求。因此,发展社会福利业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在国家适当投入和政策扶持下,充分调动起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启动社会福利业的内在活力,使之保
持与社会经济发展大体平衡,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一)将社会福利业的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社会福利业的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精神,予以支持,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将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危旧房的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拨出专款,划出专项建筑指标,加以解
决。危房改造和医疗设施改善的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采取中央拿一点、地方拿一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拿一点、社会集资一点、单位自己出一点的办法。
(二)加快社会福利业技术改造的步伐。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借助外部力量,依靠自身的创收,进行设施改造,为其对外开放创造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现代化。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产品结构的调整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国家
允许免税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特点的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创汇、高效益和节能低耗的产品上下功夫。对生产国家限制发展和禁止免税产品的福利企业,要帮助他们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实现转产。民政直属社会福利企业要以技术改造为主,集中精力开发一批拳头产品。老、少、边、穷地区
的社会福利企业,要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丰富的优势,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项目和产品。
(三)随着各地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加大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适当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和福利院收养人员的生活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上涨而同步提高,保持收养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民一般生活水
平。
(四)完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福利业社会化。发展社会福利业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独资、合资兴办社会福利业,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多层次兴办社会福利业的新格局。欢迎港澳台同胞和国外友好人士、政府、团体在中国兴办
社会福利业。凡是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业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社会兴办的均可参照执行。
社会福利社会化,需要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号)的精神, 争取有关部门从政策上予以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应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创收活动,在经费包干中不予冲减基数,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各级民
政部门和国有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在明确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可以用国有资产以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参股、控股、租凭等方式扶持开办第三产业。新办社会福利单位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扶持单位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给予减免分红、租凭、资产占用费等优惠,或将这些产权收益低息
贷(借)给所办社会福利单位,分期偿还。税收政策应对社会福利发展给予扶持。免税部分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工商管理部门要简化社会福利业登记审查程序。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社会福利业价格和收费标准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要对社会上向社会福利业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减轻社
会福利业单位的负担。
同时,长期稳定地坚决执行对福利企业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并根据新的经济形势和地方实际情况,调整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制定鼓励福利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优惠政策,适当调低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逐渐确定某些产品由福利企业生产。
(五)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福利业自我发展机制。要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把企业推向市场的原则,推行集团体经营,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业大多数单位由福利型和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社会福利企业,要全面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并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优抚安置事业和社会收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创造条件不断扩大企业管理经营部分。赋予社会福利单位经营、用工、分配自主权。除国家规定需要特许和专项审批的行
业及产品外,社会福利单位可以突破行业界限,根据市场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社会福利中的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向集体、个人出租或出售。
(六)加强行业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产业化。各级民政部门要转变原有的部门管理观念,对社会福利业实行行业管理,以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形成整体力量,确保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要制定社会福利行业标准,建立社会福利证和年检制度,履行对社会福利单位经
营性的监管职责。国家对社会福利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凭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业证,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立法工作。社会福利业的发展最终要走法制化的道路。“八五”期间,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已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五保工作条例》、《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项法规,组织实施《社
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等级管理标准》;另一方面,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退伍军人安置法》、《军队退休干部安置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立法确立国家和社会安置就业退伍军人优先的原则和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线
,把社会福利业的发展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附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
殡仪服务业是社会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三产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殡仪服务业不仅关系着精神文明建设和国有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进步。

一、我国殡仪服务业发展的现状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改造旧行业的基础上,殡仪服务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一九五六年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倡导火葬至一九六五年为创建阶段,主要任务是布点建馆,先后有75个市和12个县建立了近百个火葬场或殡仪馆。从一
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八年为发展阶段,在建馆的同时,殡仪服务的辐射面逐步从城市扩大到农村,从城镇居民扩大到农民。到一九七八年,全国共建立了1100多个火葬场或殡仪馆。从一九七九年至今为提高、完善阶段。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殡仪服务业由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
转化,出现了全面发展好势头:
在服务设施方面,增加了300多个火葬场和殡仪服务站,300多个经营性公墓。截止一九九二年底,全国共有国有殡仪事业单位1376个,其中火葬场1239个,殡仪馆49个,经营性公墓88个;全民和集体联办的丧葬用品制售厂(店)数千家。仅国有殡仪单位固定资产原值达8亿多元,比一九? 甙四暝黾恿?倍。
殡仪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初步扭转了我国殡仪服务落后的局面,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

二、殡仪服务业中的制约因素
我国殡仪服务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总体上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满足不了客观实际的需要,其主要表现在:
(一)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设施差、设备陈旧落后。目前我国的火葬场(馆)大部分是六、七十年代因陋就简建成的,场地狭小,房屋破旧,设施不配套,设备落后,给更新改造带来很大的困难。目前全国拥有2851台火化炉,其中绝大部分是仿制国外三十年代技术产品,即仿捷炉或自制
的土炉。这些火化炉耗能高,而且严重影响了殡仪职工的身体健康。由于火化机污染问题没有解决,已威胁着殡仪馆在城市的生存。
(二)殡仪服务设施少,服务范围窄。我国每年死亡近700多万人, 但目前全国仅有1288个火葬场和殡仪馆, 远远不能适应广大群众办丧事的需要。 而美国每年死亡160多万人,却有殡仪馆22000多个,还有数以万计的公墓。日本每年死亡70万人口,全国有3000多个火葬场。迄今,我国
仍有15%的市和60%的县既无火葬场、殡仪馆,也无公墓。特别是占全国总人口40%、国土面积60%的土葬改革区,土葬殡仪服务设施更是少得可怜,有些地方处于空白。这不仅给群众办丧事带来了很大困难,也影响了当地的殡葬改革工作须利开展。此外,目前拥有殡仪服务设施的市、县因网
点少(一般只有一处),服务项目少,服务面窄,致使相当一部分群众办丧事难的问题也长期得不到解决。例如拥有近800万人口的上海市,只有2个殡仪馆,年火化量达42000多具,单馆火化遗体量大,不仅是全国之冠,也是世界之最, 殡仪馆每天接待上万人次,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况。


(三)服务和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长期以来,殡仪服务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兴办,只重社会效益,不重经济效益,因而造成殡仪服务单位的补贴达9729万元,平均每火化一具遗体补贴47元。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发展资金严重不足。一方面国家投入资金少。财政分灶吃后,中央财政对殡仪服务业分文不给,使主管殡葬部门没有发展事业的调控手段;而地方各级政府中又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对殡仪服务业缺乏认识,重视不够,仿效中央财政,殡仪服务业的发展资金排不上队,挂不上号。以一
九八九年为例,各地要求投入的资金为5000万元,而实际到位资金为1540万元,其中地方政府投入591万元, 资金缺口很大。另一方面,由于殡仪服务行业的特殊性,长期以来独家经营,排斥全民所有制以外的经济成份,没有充分调动集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金来源渠道窄,聚财办法
少,使殡仪服务业资金不足的矛盾更加尖锐和突出。
(二)管理体制不适应。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是殡葬管理所和殡仪馆政事、政企合一的体制,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使殡葬管理所往往陷入殡仪馆的经营具体事务中,忽视面上的殡葬改革工作和社会上丧葬用品的管理。这种体制既不利于管理又不利于经营,影响了我国殡仪服务业的发展

(三)价格体系不合理。我国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没有遵循价值规律,服务价格一直很低,且所有的项目均由物价部门定价。改革开放后,收支倒挂的矛盾有所缓解,但运尸、火化、骨灰寄存三大支柱服务项目仍然亏损严重,落实不了国家规定的“保本微利”的经营方针。目前,火化一具
尸体全国平均定价20元,仅够所耗平价柴油的开销(目前全国火化用油有三分之二是议价柴油);运尸用车定价一公里0.6 元,仅是平价汽油的开销,不足出租汽车收费的三分之一;骨灰寄存一年收费3元。 平均每天不到一分钱,只有自行车存车费的五分之一。定价不合理和实行物价指令性
计划管理,严重制约我国殡仪服务业的发展,形成了火化遗体越多,赔得越多的局面。
(四)殡仪职工素质低。受封建传统和世俗偏见的影响,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歧视殡仪服务业,瞧不起殡仪职工。加之,殡仪服务工作条件差,劳动艰苦,环境压抑,造成殡仪职工队伍青黄不接,特别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人才。据统计,目前全国2万多名殡仪服务单位职工? 校⊙б韵挛幕潭鹊恼既种弧?
三、殡仪服务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
殡仪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改革和发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的殡仪服务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全社会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丧葬服务,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丧葬消费需求。其目标和任务是:
目标(1991—1995年)
完善和扩大殡仪服务体系,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初步建立起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减少亏损;提高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生产水平,加强行业管理。
任务(1991—1995年)
兴建土葬服务设施:殡仪馆(土葬区)增加200个,每年增加40个; 经营性遗体公墓增加300个,每年增加60个。
完善火葬服务体系:殡仪馆或火葬场五年增加25个,每年增加5个; 殡仪服务站五年增加100个,每年增加20个;经营性骨灰公墓五年增加300个,每年增加60个;骨灰寄存处(楼、堂、墙、塔)五年增加200个,每年增加40个; 五年更新改造现有火葬场或殡仪馆150个,每年改造30个,? 谷?0%的殡仪馆达到等级馆水平。
促进殡葬设备更新换代:生产新一代高性能,无污染的火化炉和殡仪车;开发造型新颖、工艺精湛、文明健康的丧葬用品;扶持一批技术先进、管理有方的殡葬设备专业厂;限制质次价高、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生产和销售。
提高经济效益:大中城市殡仪馆、公墓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实现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力争80%的殡仪馆有盈利。

四、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方面的积极性,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殡仪服务业的发展。发展殡仪服务业,应在加强宏观控制的前提下,对殡仪服务业内部的不同行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即火化遗体因涉及社会治安,应由民政部门专营;殡仪馆
和公墓提倡国家和集体联办联营;丧葬用品允许集体经营,限制个人经营。为此,一方面,国家要继续对殡仪服务业予以扶持,把殡仪服务业发展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一项内容加以统筹建设规划。地方各级政府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物资分配上对殡
仪服务业应继续予以倾斜和优惠。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兴办殡仪服务业。
(二)改革殡仪服务业管理体制,增强殡仪事业单位的活力。一是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各级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所,是政府管理殡仪服务业的行政部门,它的主要任务是,推行殡葬改革,对殡仪服务业实行行业管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丧葬用品厂(店)属于第三产业,应实行自主
经营,独立核算。二是强化馆长、经理的经营自主权。他们有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定单位内部机构配置及其人员编制;确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形式;合理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横向联合。当前,应进一步完善全员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在单位内部
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真正作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提高效率,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快殡仪服务业的价格管理改革步伐。一是要下放殡仪服务项目的定价权。今后,凡需由国家管理的殡仪服务项目,不再由省级统一定价,而由县、市物价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二是殡仪服务的定价原则,必须遵循当地服务行业的定价原则(平均利润率),照章收费,使殡仪服
务业能够通过自我积累,达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目的。三是赋予殡仪服务单位部分服务项目定价权。对特殊整容、火化、防腐以及殡仪、安葬方面特殊要求,允许价格面议。四是殡仪单位的价格,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四)拓宽殡仪服务领域。积极开拓殡仪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是殡仪服务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具体体现,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改变自身面貌,利国利民。鉴于目前殡仪服务业底子薄,亏损多,又属社会福利事业的实际情况,税务部门对殡仪服务的
收入应继续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减轻国家财政对殡仪服务业补贴的负担。
(五)促进技术进步。加速培养人才。殡仪服务业要振兴,必须走依靠技术进步的道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殡仪服务业。首先,要大力扶持先进的殡葬设备,尤其是火化机、殡仪车、防腐、整容、冷藏设备的科研和生产,使之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专业化、系列化。其次,要加
强标准化工作,“八五”期间应制定出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国家标准;各种辅助设备、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的行业标准也应加快制定。第三,加快培养人才。从长远看应建立若干殡葬技术院校。目前,主要从培训入手,大力培养经营管理以及火化、防腐、整容等方面的人才。要建立起
符合殡仪行业特点的工人技术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系列,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够适应现代殡仪服务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队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殡仪职工的地位,落实特殊行业的特殊待遇。
(六)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为适应殡仪服务业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必须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八五”期间,要制定《殡葬管理条例》、《殡仪服务管理条例》、《丧葬用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在当前各行各业都在发展第三产业的形势下,为使殡仪服务业健康发展,拟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
解决兴办经营性公墓、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的归口管理问题,建立由民政部门审批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在政府和殡仪服务单位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
(七)深化殡葬改革。殡葬改革是改革殡仪服务的前提。殡葬改革搞不好,殡仪服务就不可能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这一工作,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组织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使火葬区火化率逐年提高,土葬区实行遗体埋葬公墓化,殡仪服务逐步社会化。

同时,发挥基层红白事理事会一类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乡间殡仪服务。



199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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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3月30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族基础教育
第三章 民族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章 民族成人教育
第五章 民族师范教育
第六章 民族教育的教师队伍
第七章 民族教育经费
第八章 领导和管理
第九章 职责和奖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民族教育主要是藏族教育,同时重视和发展其他民族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自治州民族教育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自治州民族教育的重点是基础教育,努力使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师范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初、中级人才。
第四条 自治州民族学校要坚持以公办为主,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农牧民集体和个人兴办学校或捐资助学。
自治州要努力改善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 以藏族学生为主的民族小学,以藏语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
以藏族学生为主的民族中等学校,实行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
汉语教学应当使用普通话。
以其他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学校,在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汉语文。
第六条 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必须把德育工作摆在首位,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二章 民族基础教育
第七条 自治州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到本世纪末,州、县政府所在地和农业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牧业区除边远地区外基本普及六年义务教育。
第八条 牧业区民族小学要以寄宿制为主,全日制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牧读、集中教学点等多种形式办学。
第九条 民族小学的布局要合理,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需要。农业区乡(镇)要有中心完全小学,村有初级小学或完全小学;牧业区乡(镇)要有中心寄宿制完全小学,村有初级小学或完全小学。人口较少的村可以联合办学。
第十条 加强和发展民族初级中等教育。努力办好现有民族初级中学,使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有条件的乡(镇)根据需要可以新建民族初级中学,也可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
适当发展民族高级中学。州要办好州民族高级中学,各县民族初级中学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开设高中部。
第十一条 民族小学和中学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开设课程。没有条件开设全部课程的牧读小学和集中教学点可以开设本民族语文和数学课。有条件的民族初级中学开设外语课。
以藏族学生为主的民族小学和中学,使用五省区协作编译的藏文各科教材。
民族高级中学按规定参加全省会考。
第十二条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有条件的乡(镇)逐步建立幼儿园或学前班。
第十三条 加强民族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州、县教育局设置教研室。

第三章 民族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自治州要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大力发展民族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条件,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实行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后分流,办好职业技术学校(班)。教育、计划、劳动、农牧、科技、财政、商业、工交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
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搞好民族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五条 民族职业技术教育要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办学方向。专业和学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民族职业技术学校(班)要建设好实习、实验基地,努力使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民族职业技术学校(班)建立实习、实验基地。
民族职业技术学校(班)举办的为教学服务的产业,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班)招生应适当照顾牧民子女,对边远地区可实行定向招生。
第十八条 自治州招收工人招聘干部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优先录用接受过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的学生就业。
第十九条 民族中小学应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开设劳动技术或劳动课,普及基本劳动常识和技术知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民族高级中学可开设职业技术班。

第四章 民族成人教育
第二十条 自治州民族成人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不断提高各民族劳动者的素质。
民族成人教育包括扫盲教育、农牧民文化技术教育、成人在职进修、自学和广播、函授等教育。
教育、共青团、妇联、科协、农牧、工会和人民武装等部门和组织,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参加成人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扫除农村牧区文盲是现阶段民族成人教育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扫除文盲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考核验收,对达到脱盲标准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脱盲证书”。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要积极举办多种形式的文化、技术学校,组织农牧民学习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牧民的文化科学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创办各种不同形式的业余文化、技术学校(班),提高民族干部职工的文化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民族师范教育
第二十四条 民族师范学校必须坚持为民族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
第二十五条 民族师范学校录取新生,以藏语文成绩为主,汉语文和其他课程也应达到合格标准。对边远落后地区可实行定向招生。
第二十六条 民族师范学校应加强藏语文、汉语文和其他各学科教学,使学生掌握民族小学教师应该具备的两种语言文字和其他学科知识。
第二十七条 民族师范学校要加强小学师资培训工作,使受培训教师具备应有的水平和素质。
第二十八条 民族师范学校在完成政府下达的师资培养培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拓宽服务功能,开设面向社会的其他专业。

第六章 民族教育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依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并配齐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各学科的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水平。
第三十条 民族学校教师由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教师的调出、调入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教育、人事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师范院校毕业生改作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民族学校的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和相应的教学能力。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教学能力较低的教师可通过在职自修、岗位培训、离职进修和广播电视函授等多种途径,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和素质要求。
第三十二条 民族学校的教师要热爱民族教育事业,爱护学生,为人师表,忠于职守,教书育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物质待遇,任何单位不得拖欠教师工资。对在边远山区、牧区工作的教职工,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同样的政治待遇,其工资除国家补助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按时发给并逐步有所提高。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民办教师老有所养的问题。

第七章 民族教育经费
第三十五条 民族教育经费(包括校舍修建费、设备购置费、经常性经费和寄宿制学校助学金等),除国家拨款外,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分别由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负责筹措。
第三十六条 民族教育经费统一由县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三十七条 州、县财政每年教育拨款应有所增长,增长的比例要高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州、县机动财力用于民族教育事业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国家下达给自治州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和少数民族补助费,应划出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发展民族教育。
第三十八条 依法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和群众集资的教育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
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民族学校应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生活。
第三十九条 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管好、用好民族教育经费,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州、县各项教育事业费的安排使用情况,要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并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教育领导协调机构,村(牧)委会成立教育管理小组。
第四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管理州级民族学校和县属民族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乡(镇)民族中心完小和寄宿制中心小学及集中教学点;村(牧)委会负责管理村小学和教学点。
第四十二条 民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或迁移,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民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组成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的主要工作和重大事宜。规模小的学校可由全体教职工会议代替校务会议。
第四十四条 民族学校的校长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任免,副职和其他成员由全体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民族学校可以设名誉校长。
第四十五条 民族学校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和改善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和班主任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寄宿制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要加强后勤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设施。要定期公布财务和伙食帐目,接受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九章 职责和奖罚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发展民族教育的规划,并与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村(牧)委会、学校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八条 州、县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认真开展监督、评估和指导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
第四十九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要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居住分散的边远地区,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超过九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或免于就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以上人民医院或其他方面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使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必须保证子女或被监护人按规定年龄入学,中途不得辍学。
禁止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宗教寺院不得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入寺当完德、满拉。
第五十一条 民族学校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适龄少数民族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
民族中小学要接收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少年入学。
民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严格控制在校学生流失。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以任何借口开除学生或强迫学生退学、转学。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学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其他财物,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干预民族教育。不准在学校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不准向学生灌输迷信思想。
第五十三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民族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按期或提前普及义务教育的;
(三)积极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长期从事民族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勇于改革,在教育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五十四条 对违犯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民族教育目标,或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要求的;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三)民族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或对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强行开除、勒令退学、强迫转学的;
(四)迫使或招收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入寺当完德或满拉的;
(五)破坏、侵占民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和其他财产,妨碍民族教育或侮辱、殴打教师、学生和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六)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和民族教育经费的;
(七)因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的。
第五十五条 依据本条例进行经济处罚的数额,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对拒不辞退所招收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处以罚款之后,工商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民族基础教育发展速度缓慢,完不成义务教育目标或上级下达的任务的县、乡(镇)、村,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未按时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家庭不能评为“五好家庭”。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经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30日

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山西省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有效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两个基地,一个中心”建设,加快全面建设运城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年终考核与半年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实行分值制,主要依据指标任务、招商项目、日常工作、指标基数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各单位和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非考核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未下达任务的单位)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类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于年底前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
  已签定合同或协议的从市境外引进的项目、资金、技术及对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对等方法,全面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步骤
  一、组成考核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确定一名副秘书长牵头,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具体承办,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抽调公道正派、懂业务的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相对稳定,并接受相关知识和业务培训。
  二、填写表格。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填写招商引资有关表格及汇总表,并由考核组组长及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评分标准
  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分值制和项目考核相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分值制,招商引资指标任务(75分)、各项工作落实(5分)、当年招商引资任务基数(20分);市直单位同上并结合项目考核(见附件)。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依据招商引资考核评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评选先进单位和确定先进个人名额。
  一、13个县(市、区)中评选先进单位4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40、30、20、10万元;个人表彰(市委、市政府表彰、评模、记功等形式,下同)名额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12、10、8、6名(表彰人员由被表彰单位确定,上报表彰人员时需平衡处级、科级、一般人员的不同比例;记功等级一、二、三等功各占上报人员的1/3,下同)。
  二、三个省级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评选先进单位1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20万元;表彰人员为4名。
  三、市直评选先进单位6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依照排名顺序,奖金分别为10、9、8、7、6、5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一等功、二等功各一名,下同)。
  未完成招商项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评选优质服务单位3个,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奖牌,奖金各10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
  五、已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但未获表彰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个人表彰名额各5、2、1名。
  第九条招商引资的工作奖金、考核费用、会议经费等由市财政局从招商引资发展基金中列支,划入运城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算中心专户,按市委、市政府表彰文件及时兑付。
  第十条未能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运城《招商引资简报》上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项考评中取消评优资格;对连续二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运城市招商引资表彰大会上黄牌警告,并进行戒勉谈话。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个环节出错,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考核对象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在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招商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而造成损失的,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有关资料的,提出批评;拒不改正的,不予考核,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四、对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虚假招商引资材料而得到奖励的,一经发现,除撤销其奖励外,交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运城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说明
  
  一、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分值制,具体计分办法:
  (一)完成招商引资任务(75分)
  以下达任务为基数,完成任务计75分,超额或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分值,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市直机关考核实行项目与指标相结合,未完成项目个数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对下达多个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其中一项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视为该单位完成多个项目。
  (三)招商引资各项工作情况(5分)
  及时反映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落实月报制度(1分),定期给招商引资简报投稿(1分),积极参加全市组织的各项招商活动(1分),财政列支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分)。
  (四)招商引资任务基数(20分)
  为了基本平衡不同单位的任务基数,搭建一个比较公正的计分平台,每完成1000万元任务计0.2分,最高计分不超过各单位下达的任务基数乘以0.2的分值。
  二、认定范围
  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范围是指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项目或资金,不包括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甲县(市、区)到乙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或资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引进或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是指从运城行政区域外引进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或社会公益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实物。
  (二)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注册并缴纳流转税(增值税25%部分)及所得税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为其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是指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置换企业产权,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引进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医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事业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引进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投资。
  (七)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购入价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
  (八)有偿资金是指项目单位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的金融机构、组织或个人引进的资金,使用期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纳入招商引资考核指标。
  (九)引进上级政府行为的资金,包括国外政府贷款,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只计任务,不计奖金(指有该项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
  (十)招商引资单位分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只能由项目落地单位和第一引荐人所在单位共同商定分解引资额比例,不得重复计算。项目个数只能计入一个被考核单位。
  三、提交材料
  1、汇报材料一式五份。
  2、招商引资考核的有关表格,加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或被考核单位公章。
  3、引资合同(协议)。
  4、受资单位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及银行汇款的原始凭证等。
  5、引进政府行为资金及亚行、世行、国外政府贷款的下达资金批文。
  6、引进国外资金的外汇管理局证明。
  7、引进国外实物资产的国家商检局价值鉴定报告。
  8、无形资产(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证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9、受资企业验资报告书。
  10、引进实物的资产清单。
  11、接受捐赠的资产清单。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检查要点
  (一)经营性项目的引资
  1、查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并与企业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仔细核对,检查是否和引资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投资人、投资额及款项用途相一致。
  2、查阅验资报告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商检局价值鉴定书等,核对投资额是否到位。
  3、查阅发明、专利证书或高科技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4、查阅有关帐户,确认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情况。
  (二)非经营性项目的引资
  查阅相关项目的会计资料,包括对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
  1、检查从境外引进的货币资金,要重点核对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①查阅银行存款增加的依据,核对原始凭证(银行收款单据)的付款人、款项用途、金额等是否与合同(协议)一致。
  ②查阅往来款项是否存在虚假引资或抽逃资金的现象。
  2、检查从境外引进的实物资产,要重点核对引进实物清单,盘查实物是否属实,价值的确认以资产评估报告书或商检局价值鉴定报告书为依据。


中共运城市委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