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308-2003)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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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308-2003)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3]193号



关于发布《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308-2003)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08—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船闸设计规范 第四篇:闸门、阀门设计》(JTJ264—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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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日


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明确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责任,严格依法征收,提高征管质量,根据《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手续费的导向激励作用,将手续费与依法征收挂钩、与收入贡献挂钩、与征管质量挂钩,逐步从单纯考核征收数量转变为重点考核征收质量,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强化征管的积极性,确保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二、收入目标任务
(一)按上年度的必成指标与期成指标的平均数并考虑政策性调整因素作为当年的必成指标(原则上当年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低于上年实绩),以政府性专项资金上年收入实绩增长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期成指标(期成指标原则上比上年实绩增长15%)。凡年度执行中发生政策调整、收费标准调整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需调整计划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作适当调整。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目标任务,由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年初由市政府统一下达。政府性专项资金委托征收协议书是明确委托执收单位责权利的协议,由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与各委托征收单位签订,财政部门负责鉴证。
三、手续费计提标准及超收奖励
(一)政府性专项资金手续费的提取、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如政府规定的手续费标准设有上、下限的,原则上对征收金额大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项目按手续费标准的下限计提,对征收金额较小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项目按手续费标准的上限计提;凡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手续费计提标准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参照上级规定的同类型政府性基金计提标准执行。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完成当年必成指标的,按政府规定标准提取手续费;必成指标与期成指标之间的收入部分及超过期成指标的收入部分,经征管质量考核后,可分别按一定奖励标准予以提取超收奖励。(见附表一)
(三)原执行政府性专项资金超收奖励的,统一以2004年实际所得的超收奖励基数作为固定奖励,如未完成2004年实绩任务的,相应扣减固定奖励。(见附表二)
(四)凡上级明确规定应在预算中安排的手续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他的原则上在相应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中计提解决。
四、考核的方法
凡承担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任务的部门,在明确征收责任的前提下,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及超收奖励,统一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收入总量、收入增幅、实际征缴率进行征管质量考核。
(一)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基础信息资料,并每年确定部分单位,实施征管质量的抽查,以此来考核征收部门的实际征管情况。
(二)实际征缴率在90%以上的,手续费按100%计算;实际征缴率在80%至90%之间的,手续费按90%计算;实际征缴率在80%以下的,手续费按80%计算。
(三)社会保障基金在按照原有的征缴考核办法考核时,如果实际征缴率在95%以上的,手续费按100%计算;实际征缴率达不到95%的,手续费按实际征缴率计算。
(四)政府性专项资金清理历年欠缴的收入(含查补收入,下同)部分实行单独考核奖励,社会保障基金查补的收入部分按手续费计提标准的上限进行奖励;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清欠的收入部分按不超过超收奖励最高标准奖励。
(五)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原则上每半年预拨80%(社会保障基金原则上按季预拨),应得的全年手续费及超收奖励,扣除预拨部分后,统一由财政部门在下年度初通过征管质量考核以后予以核拨。
五、监督管理
(一)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含超收奖励)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及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接受财政监督管理。上述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手续费不缴纳政府调节基金。
(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直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应收不收、违规减免的,同样实行减免视同支出的办法,从征收手续费或部门预算中扣减相应的减免金额;委托代征单位擅自受理政府性基金减免的,视减免金额扣减其手续费和业务费指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代征资格。
(三)征收管理部门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项目,或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项目仍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由征收管理部门从征收手续费或部门预算中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财政部门作为政府专项资金的主管机关,从2005年起,负责组织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委托征收部门等,加快构建企业的销售收入、职工人数、职工工资、建设项目面积等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信息库,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通过横向数据的比较分析,挖掘收入潜力,规范收入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水平。
(五)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建立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台帐,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47号)精神,保证政府性专项资金应收尽收,依法征收。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 的
  为进一步加强运城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全市政府网站考核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求
  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绩效考核,目的是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体现政府、部门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密切联系,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的绩效考核工作由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运城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安排,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考核主体
  考核方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被考核方为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考核的内容,由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网站设计和网站运行管理五部分组成。
  
  第六条 分类考核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考核标准,进行分类考核。
  
  第七条 考核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的考核由网上公众评议和日常考核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网上公众评议
  网上公众评议活动每年第四季度在“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
  
  第九条 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按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网站设计和网站运行管理五个方面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公布
  各网站综合考核的结果排名,通过“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将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在每年年终对本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试 行
  本办法由市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