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林王国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05:21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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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林王国新闻公报

中国 巴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林王国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邀请,巴林王国首相哈利法·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殿下于2002年5月16日至1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分别会见了哈利法首相殿下。朱镕基总理同哈利法首相殿下举行了会谈。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中巴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和共同关心的国际与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哈利法首相向江泽民主席和其他中国领导人转达了巴林王国国王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陛下的问候。江泽民主席和其他中国领导人也请哈利法首相转达对哈马德国王陛下的问候。两国有关部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劳务合作及培训领域的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2002-2004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建立中国-巴林联合商务理事会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在巴林设立中国投资与经济服务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双方对建交13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强调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不仅是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愿望,也符合两国的共同利益;表示愿继续巩固和加强两国在各领域的合作。

  关于共同关心的政治问题,双方强调,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应坚持和平共处、和平解决争端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等国际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认为这对地区乃至世界的安全与稳定十分重要。

  巴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巴方重申这一立场表示赞赏。

  双方一致强调维护海湾地区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性,重申在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框架内,通过政治谈判公正、合理地解决包括伊拉克问题在内的所有海湾战争遗留问题,以实现该地区的长治久安。

  双方对中东局势的恶化深表忧虑,对以色列对巴勒斯坦滥用武力予以谴责,强调包括建立独立国家在内的巴勒斯坦人民合法民族权利应得到保障。双方呼吁有关各方尽早恢复谈判,并敦促国际社会进一步承担起促和责任。双方强调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并将继续推动中东问题在联合国安理会242号和338号等有关决议及“土地换和平”原则基础上实现公正、全面和持久的解决。

  双方对巴林首相哈利法殿下访华并与中国领导人会见所取得的良好成果表示满意,上述成果将有力推动和加强友好的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强调通过互访落实这些成果十分重要。

  巴林首相哈利法殿下对此访深表高兴,对他及代表团受到的盛情款待深表谢意,并正式邀请中国总理朱镕基访问巴林,朱镕基总理表示感谢并接受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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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
,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989年7月24日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明传[2004]4号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家发改委4月30日召开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部署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我局定于2004年5月10日~6月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家发改委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与地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环境监管的作用,实事求是、扎扎实实地做好此次清理工作。

 二、按照《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重点对在建、拟建的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电石、铁合金等项目以及2004年以来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所有新开工和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已投产项目一律停产,依法严肃处理。

  三、对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逐个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等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明发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是否按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按规定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是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随意降低评价等级以及评价深度。

  (五)环保部门是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六)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在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七)评价单位、评估机构是否违法违规评价、评估项目,或者不负责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等。

  四、发动社会各界支持清理工作,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公布国家环保总局的举报电话(010-67116400)和电子信箱(eiazh@sepa.gov.cn)。

  五、及时制止、纠正和严肃查处清理中发现的各种违规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对问题严重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对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有关单位及违法违规的环保部门、评价单位、评估单位,严肃追究其责任人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并造成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抓紧部署清理工作,并于2004年6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告我局,清理结果包括:(1)清理工作的组织部署和落实情况;(2)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和2004年以来开工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3)典型违法违规项目及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4)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七、我局将组织督导组对部分地区的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并将公布典型违法违规项目案例及抽查结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