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4:17:59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由国务院正式印发,现就贯彻落实《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抓紧做好《纲要》的贯彻执行工作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纲领性文件。各级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依法治水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水利部门的各项工作。要将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落实到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水利规划计划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建设管理、项目管理、水利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和外事管理等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政;要依法管理全社会的水事活动,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
  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研究界定各级水利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水利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水利立法近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过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2、改进水利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水利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研究建立有关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重视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立法前期研究,做好立法储备。
  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把政府决策程序、办事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及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水利统计公报》等公报、报告,方便公众对公开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
  4、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配合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理顺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涉水管理事项上的职能交叉关系;科学、合理地调整内部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逐步做到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化。
  2、做好全国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整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及质量监督管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取水许可、河道采砂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水利行业建设领域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完善中小河流开发、民营资本进入水利投资领域等监管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3、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积极引导水利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发挥作用,同时对水利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4、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法律制度和机制,提高各级水利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依照防洪法规定,做好防汛预警和依法防洪工作。
  5、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完善信访法律制度,层层落实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6、完善水利财务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部门财政预算。清理和规范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
  7、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研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做好水利规划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完善规划同意书、规划保留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制度;建立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格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实行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8、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逐步实现网上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四)理顺水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根据国务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推进水利系统内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
  3、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培训上岗制度,形成能上能下的良性机制;完善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巡查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水政监察制度;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完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2、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
  4、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6、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2、研究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水利部门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等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
  3、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4、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水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水法律、遵守水法律的观念和意识,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水相适应的良好法制环境。
  5、研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加强领导,精心规划,加大宣传,强化检查,切实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水利系统贯彻落实《纲要》工作,关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关系到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水利的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常抓不懈。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安排,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领导,把《纲要》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二)制定规划,分步推进。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纲要》得到全面正确执行。
  (三)注重制度建设,以创新的精神做好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纲要》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水利的制度环境。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水利的舆论环境。各级水利部门要抓紧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对《纲要》的理解,提高认识。
  (五)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水利部门要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4年9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三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面向社会招生,依法举办的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织部分,是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公益性事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加强德育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将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组织申请举办的,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举办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育场所和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设施、设备;
(四)有具备必需的学历、业务专长和管理能力的专职校长或主要负责人;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求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六)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必须与其办学的性质、类别、层次相符。
第十条 社会力量申请办学按以下规定分级分类审批:
(一)举办学历教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地区行署和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举办初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举办艺术、卫生、体育等专业性的教育培训机构,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就业前工人技术培训和工人技术等级的教育培训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申请办学须按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四)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六)招生区域和办学场所证明文件;
(七)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或个人与省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合作办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实施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八月底前受理,第二年四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按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更换办学负责人,变更名称、类别、层次、专业,应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解散或停办的,须向批准办学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解散或停办。在解散或停办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务和财产,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好债权债务。

第三章 保障与扶持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办学者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引进资金、购置教学设备、兴办校办产业等方面,可享受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等待遇。
社会力量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其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的教育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职称评审部门应接受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学生在升学,参加地区性先进评优表彰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应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确定专管人员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服务。
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社会力量办学评估组织,负责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定期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会议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管理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审定的专业和范围招生。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经办学批准部门审核同意,招生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编制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定教材,组织教学。
实施学历教育的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通用教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发合毕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发给学业证书,需取得技术等级或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发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费、杂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实施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经原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实施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和接受的捐赠,只能用于办学。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兴办校办产业或开展有偿服务,其经营收益应当用于补充办学经费或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存续期间,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管理权,对其占用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但不得随意处置、转为他用或用于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加强财会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或以办学为名进行违法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办学名称、类别、层次、专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擅自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刊登、播放、张贴招生简单和招生广告的,或者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滥发、出售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同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侵占、私分、挪用学校或教育机构财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财产,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11月2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2012年12月31日)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必须固本强基,始终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统筹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三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全面确立重中之重、统筹城乡、“四化同步”等战略思想,全面制定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政策,全面构建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社会保障、城乡协调发展的制度框架,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农村面貌得到很大改善、农民群众得到很大实惠,农业农村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迎来了又一个黄金期,初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农村贫困人口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农村民生加速改善,办了许多深得民心的大事好事。农村综合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加快破除。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农业农村形势好,为我国综合国力在国际风云变幻中大幅提升,为现代化建设在重重风险挑战中昂首迈进,为党和国家事业在各种困难考验中兴旺发达,注入了强劲动力,增添了应对底气,赢得了战略主动。实践证明,中央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完全正确,出台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卓有成效。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呈现出农业综合生产成本上升、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的态势。人多地少水缺的矛盾加剧,农产品需求总量刚性增长、消费结构快速升级,农业对外依存度明显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艰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国民经济与农村发展的关联度显著增强,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加快,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的要求更为迫切,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任重道远。我们必须顺应阶段变化,遵循发展规律,增强忧患意识,举全党全国之力持之以恒强化农业、惠及农村、富裕农民。

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

一、建立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始终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必须毫不放松粮食生产,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着力强化农业物质技术支撑。

1.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粮食生产要坚持稳定面积、优化结构、主攻单产的总要求,确保丰产丰收。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着力加强80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支持优势产区棉花、油料、糖料生产基地建设。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规模,在重点产区实行整建制推进,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模式。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加强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联防联控能力建设。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推进种养业良种工程,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和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加强渔船升级改造、渔政执法船艇建造和避风港建设,支持发展远洋渔业。

2.强化农业物质技术装备。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设力度,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实施种业发展等重点科技专项,加快粮棉油糖等农机装备、高效安全肥料农药兽药研发。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

3.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大力培育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分销和农民网店。继续实施“北粮南运”、“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启动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商贸集团、邮政系统开展农产品流通。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

4.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充分发挥价格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激励作用,按照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继续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适时启动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农产品临时收储。优化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完善粮棉油糖进口转储制度。健全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认真执行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改善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健全大宗品种进口报告制度,强化敏感品种进口监测。推动进口来源多元化,规范进出口秩序,打击走私行为。加强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建立市场调控效果评估制度。扩大农资产品储备品种。

5.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改革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综合协调联动,落实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责任,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测,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加大监管机构建设投入,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

适应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必须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要在稳定完善强化行之有效政策基础上,着力构建“三农”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确保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

1.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继续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支持发展肉牛肉羊,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增加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食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2.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扶持和引导,切实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稳定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探索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新模式,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畅通支付结算渠道。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

3.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各行各业制定发展规划、安排项目、增加投资要主动向农村倾斜。引导国有企业参与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策。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三、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1.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2.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3.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

  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继续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不断改善推广条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加强乡镇或小流域水利、基层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和抗旱服务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与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2.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生产性服务。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3.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发展专家大院、院县共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庄稼医院、专业服务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涉农企业加专家加农户等服务模式,积极推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全程托管服务,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到田到户。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加快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启动金农工程二期,推动国家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建设。发展农业信息服务,重点开发信息采集、精准作业、农村远程数字化和可视化、气象预测预报、灾害预警等技术。

  五、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3.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

  六、改进农村公共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按照提高水平、完善机制、逐步并轨的要求,大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覆盖力度,逐步建立投入保障和运行管护机制。“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要注重改善农村居民用电和农业生产经营供电设施,中央投资继续支持农村水电供电区电网改造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推进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乡镇、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和东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连通工程建设,加大农村公路桥梁、安保工程建设和渡口改造力度,继续推进农村乡镇客运站网建设。加快宽带网络等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沼气可持续发展,优化项目结构,创新管理方式,鼓励新技术研发应用。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和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积极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科学规划村庄建设,严格规划管理,合理控制建设强度,注重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制定专门规划,启动专项工程,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经村民会议同意。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加大避灾移民搬迁投入。

2.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改造长效机制。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改善办学条件,配强师资力量,方便农村学生就近上学。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深入实施农村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立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积极推进异地结算。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水平调整机制,研究探索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整合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相对统一的标准。完善农村优抚制度,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全面实施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搞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把推进人口城镇化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加快改革户籍制度,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权益保护,推动农民工平等享有劳动报酬、子女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问题,加强生产扶持、社会救助、人文关怀,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人身安全。

  4.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加大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力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统筹安排新的退耕还林任务。探索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增加湿地保护投入,完善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搞好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土壤环境治理,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加快农村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县和示范村镇。开展宜居村镇建设综合技术集成示范。

  七、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城乡利益格局、农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

  1.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扩大农村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强化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健全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提升推动农村发展、服务农民群众能力。加强农民合作社党建工作,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探索功能定位。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问题。

  2.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继续推广“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逐步建立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公开目录和时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实现村务公开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延伸。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推行乡镇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有序发展民事调解、文化娱乐、红白喜事理事会等社区性社会组织,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3.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党和政府主导,依法维护、统筹兼顾广大农民群众多种利益,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强农村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效途径,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依法保障外出村民在本村、外来人口在居住村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乡镇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

  4.保障农村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农村抗灾救灾、警务消防、疫病防控等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农村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筑质量标准,增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能力。深化农村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在农村警务室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人员的有关激励政策。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市。依法打击乡村黑恶势力、黄赌毒和各种刑事犯罪。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树立健康文明、遵纪守法的社会新风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工作的领导,确保劲头不松懈、力度不减弱、力量有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熟悉党的“三农”政策和国情农情作为必修课,把善于做好新时期“三农”工作当作基本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三农”工作水平。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推动“三农”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确保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意义重大、任务繁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奋力拼搏,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再创农村改革发展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