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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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6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地方石油公司、各有关单位:


《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04)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分类标准”)已正式颁布,这是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的一次重要改革。为全面实施新分类标准,推进我国油气勘查、开发及储量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新分类标准培训工作


今年9月底前,国土资源部将组织两期培训,培训对象分别为各油田股份公司、油田分(子)公司主管储量的处级(含)以上领导及石油天然气储量评估师;10月底前,各石油公司应完成油气储量套改试点油田的储量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培训;年底前,各石油公司应完成对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保证从事油气勘查、开发、油气储量套改和储量报告编写等人员正确理解、掌握和应用新分类标准。


二、清理、修订或制订与新分类标准配套的技术标准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分类标准,国土资源部将组织人员,对原有各类储量报告编写要求、经济评价规范等进行清理,根据需要修订或制订与新分类标准配套的技术标准。各石油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全面推进新分类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开展全国油气储量套改工作


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进一步厘清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家底,国土资源部将统一组织开展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套改工作。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套改工作将于8月份展开,于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石油公司要对本公司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探明储量进行全面套改。


四、按照新分类标准进行油气储量报告编写和评审备案工作


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油气资源储量勘探、开发评价及报告编写工作应采用新标准,2005年4月1日后提交的油气资源储量报告,应按新分类标准编写,并按新分类标准评审备案。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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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

安徽省人大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决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规划、主要措施和情况以及对违宪违法重大事件的处理,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条 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和财政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规划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 本市下列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部署及其实施情况;
(三)依法治市的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四)有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
(五)重大灾害、淮河污染的防治措施;
(六)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基本国策的执行情况;
(八)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九)缔结友好城市和授予以本市命名的荣誉称号;
(十)确定市树、市花、市徽等本市标志;
(十一)须本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十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有关事项,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廉政和勤政情况;
(二)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情况;
(三)影响较大的集体上访事件和其他重大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和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的申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六)办理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审议意见、评议意见和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本市行政区划的变动方案,市辖县、区及乡、镇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更名;
(二)市级国家机关机构设置方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和派出的行政机构的设立、变动、撤销或更名;
(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规定、决定和命令;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的设立、变动、撤销或更名。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备案的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6日
  法官形象是社会公众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法官经过主观努力所表现出来的形象特征所形成的整体看法和综合评价。在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当代中国法官职业群体的形象塑造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当代中国法官形象的认知,将影响到其对法官职业活动的判断、评价,并会从对法官的印象上升到对司法的信念。因此,现代法官形象塑造不是一个简单的“面子工程”,而是关系到法治建设成败与否、民众对司法信任程度的实实在在的大问题。

  当代中国法官形象的塑造要放在整个中国司法、法治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中予以考察、分析和理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是内部因素与外来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国法律的现代性因素逐渐生长并且日益兴盛,但在法律制度外部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古老传统在法律精神领域的影响仍然是坚韧顽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官形象的塑造既要考虑几千年传统法文化对民众法律观念的浸泡,也要顾及近代西方法文化对民众观念的产生的变革,还要考察新时期诉讼当事人和民众的阶层构成与法观念现状,在动态发展中不断修正法官形象设计,最终形成既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特征,又符合现代司法规律和当下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现代法官形象。

当代法官形象塑造要符合现代司法规律,体现时代性。中国历史上,传说最早的司法官吏是尧舜时代的皋陶,他以半神半人的面貌出现,不仅面貌怪异,而且审判方式也很奇特,每当诉讼双方争执不下时,他就牵出一头奇兽来作出裁判,这就是“獬豸”。由此,獬豸与司法官吏结下不解之缘分,成为历代司法官吏的象征。如果我们全面审视历史上的法官形象,他们身上所承载的其实是人民群众对“公正”、“清廉”、“严格执法”的期盼,但是这些“法官”的司法工作方式、遵循的司法程序已经落后于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可以想象,如果今天的法官像皋陶一样运用“神兽”裁判,像包拯一样既侦查、控诉又审判甚至刑讯逼供,显然不能赢得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现代法官形象的塑造要立足于当代法治发展的现状,不可能脱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与传统司法相比,现代司法强调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成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发展方向。

当代法官形象塑造要契合社会的公正感,体现民意性。法官形象是通过人们的主观印象表现出来的,离开了社会公众这一感受对象,法官形象就无从表现。社会公众实际上是带着一定的标准来评价法官形象的,而且社会评价标准与法律职业的自我评价标准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对法律职业者来说,严格依照法律而正确处理案件非常重要,亲切热情地对待当事人,耐心细致地提供司法服务,与公正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往往缺乏了解,其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首当其冲的是源自于对法官的形象感知。法官的行为,不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审判职务行为,都难免被认为是法官的人品、修养以及审判作风的反映,都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从而对审判效果发生作用。

美国的法社会学家和法心理学家在这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详细的实证研究,研究的结果表明,美国当事人对公正的评价,首先重视的是程序的样式,案件是否以公正的方法来处理;其次重视的是结果是否公正,至于是胜诉还是败诉并没有多大重要性。在评价程序是否公正时,有几个基准被筛选了出来:(1)发言与参与的机会;(2)信任感,指的是法官认真地对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获得的当事人的信赖;(3)对个人的尊重,指的是当事人的立场和权利得到了慎重考虑及认真对待时所感觉到的程序性公正;(4)中立性,即程序操作不偏向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重要性。这一研究成果对塑造当代中国法官形象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不仅要按照现代司法规律塑造法官形象,还要使法官的形象契合当事人和民众的公正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公正感是一个随着时代和场所而变化的问题,总是在微妙的流转变动。在外国法律文化中不被重视的因素有可能是影响中国民众公正感的重要因素,例如在意大利、法国等文化中,包括性关系的法官私生活不是法官职业伦理的规范对象,但是在台湾地区就认为根据习俗,可能造成法官形象的损害,应当受到惩戒。台湾地区的一则法官惩戒案例显示:被惩戒人事实因生理因素不可能有不正当的关系,但是外观上已经造成不正当的形象就会被惩戒。由此,深入实证研究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正感的主要因素,是塑造现代法官形象的重要实证基础。

当代法官形象塑造要贴近区域实际,体现特色性。中国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各地法院的法治区域环境是存在差异的。这在客观上也决定了各地方的法官形象塑造要贴近当地的生活实际。苏力教授认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各地对诉讼制度的需求一定是不同的,同样的制度设计在各地、在各个司法制度的层级绩效也必定不同,整齐划一的制度设计不仅无效,而且危险”。由于诉讼制度的设计与法官形象的设计具有关联性,这一段论述也同样适用于法官形象设计。事实上,当代中国先进法官典型的塑造也体现了区域的特征。宋鱼水作为北京的法官形象代表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金桂兰作为黑龙江宁安县的法官形象代表则是一个扎根基层,具有长期农村工作经验,会做群众工作的法官;陈燕萍作为江苏泰州一个基层法庭的法官,其服务的地区贴近苏南,正在从乡土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因此她的形象既体现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体现了积累和运用大量地方性知识的特殊技能和工作方法。这些法官形象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她们能够“看菜吃饭、量体裁衣”,以不同的方式和知识发现和回应了各自面对的特殊当事人,她们的形象与她们所处的区域法治背景相协调。

当代法官形象塑造要关照司法类别层级,体现多样性。法官形象的塑造应当契合社会的公正感,但同时又要适当高于社会的惯常思维,起到引领、教育和示范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职业群体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局面,促进司法的现代化。随着中国民众的知识文化水平甚至审美水平的提高,更多的“80后”甚至“90后”的群体成为法官的主要服务对象和法官的主体时,“法官妈妈”式的形象固然可以继续感染新一代年轻人,但可以肯定,他们不再会仅仅满足于感动,他们对司法的现代化要求会更为迫切,也更能理解现代司法的运作规律。在当前这样一种新老交替、结构复杂的社会公众面前,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塑造多样的现代法官形象。这种多样性主要是基于法官层级和法官专业领域的特殊性。如刑事法官的形象应当侧重于威严庄重、不徇私情;少年法官的形象则应当侧重体现和蔼可敬、慈爱善良;民事法官可以侧重塑造中立客观、细致亲和的形象;商事法官可以侧重塑造业务精湛、办事高效的形象;知识产权法官可以侧重塑造知识渊博、勇于创新的形象;行政法官的形象可以塑造为关注民生、保护弱势。在法官层级形象塑造方面,我们既要塑造人情练达、务实勤奋、善做群众工作,真正解决问题的基层法官形象,也要塑造更高层级的智慧仁爱,明谋善断、具有远见卓识的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形象。这些多样的法官形象群可以体现现代法官形象的包容性,增加现代法官形象的冲击力,更好地引领社会公众对现代司法的认知和理解。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