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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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99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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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民间艺人是我国社会主义文艺队伍的组成部分,是活跃人民文化生活,进行宣传教育的一支力量。为了充分发挥民间艺人的积极作用,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应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总的原则是,要贯彻“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要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因地
制宜,区别对待。根据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艺人系指长期以演出书曲、二人转、杂技、皮影等民间艺术为职业的艺人。
二、民间艺人登记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受社会主义,遵守政府法令,执行民间艺人管理工作各项规定;
2、具有一项民间艺术专长,能演出或掌握一定数量的内容积极健康的剧(曲)目;
3、有一定的表演说唱水平,具备从事营业演出的业务能力;
4、作风正派。
凡是具备上述条件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生产大队、街道)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公社签置意见,报县一级文化主管部门考核登记,发给职业民间艺术证或半职业民间艺人证。
三、民间艺人进行营业性演出,须向县(市、区)文艺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发给演出证。能就近就地组织合作演出的,发给集体演出证。无证不准演出。严禁私自搭班演出。半职业民间艺人发给定期演出证,但一定要坚持“农忙务农、农闲从艺”,不准搞长年演出。
民间艺人证件,每年须经所在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考核复查后,方可继续使用。对违反民间艺人管理暂行规定,又屡教不改者,不予重新登记,停发演出证。
四、职业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范围,一般应限定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要赴外县演出,须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介绍,并须先征得前往演出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半职业民间艺人原则上在本公社演出,如需要到邻县演出,须经公社文化站批准(没有文化站的
地方要经公社批准),并征得前往演出公社同意。无论是职业或半职业民间艺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社、出县演出。在进行营业演出时,都要认真填写《民间艺人演出手册》(时间、地点、场次、节目、收费),由接待单位签字备查。凡系外地民间艺人来我省演出,必须持有演出证,
并由所在县(市、区)文化局具函介绍,经我省有关县(市、区)文化局同意,在指定地点进行演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接待演出。
五、持有演出证的民间艺人在活动范围内的正常演出,各方面应给予支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或刁难。严禁乱点坏节目要求艺人演唱,艺人遇到这种情况有权拒演。
六、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演剧(曲)目的管理,协助民间艺人努力丰富上演剧(曲)目,提高演出质量。要积极提倡创作、改编和演出现代题材的节目。演出传统剧目,必须经过加工整理或改编。要坚持演出内容积极向上和演出形式优美健康的节目,杜绝演出那些宣传封建迷
信、荒诞淫秽、色情恐怖的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节目。要净化民间艺术舞台。演出节目,应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写入民间艺人证内。
七、民间艺人的演出收费,要根据演出节目质量和当地经济状况等,由所在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群众负担。民间艺人在书曲社、俱乐部等场所演出要按照剧场演出规定分成。民间艺人要向登记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门,或是民间艺人管理委员会
缴纳管理费,目前暂按总收入的百分之五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民间艺人的开会学习、培训辅导、供应演唱材料等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门不得另外收缴其它费用。
八、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艺人管理工作,设有专人兼管,或责成文化馆、站、社镇文教助理实施本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缴销艺人证、演出证件。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馆、站或民间艺人管理委员会,要通过开展定期
学习、举办训练班、观摩会、座谈会和评奖等活动,提高民间艺人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使其不断丰富上演节目,提高演出质量,更好地发挥文化宣传教育作用。
九、本规定的未尽事宜,各地(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原则下,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在文化部下达有关民间艺人管理工作规定之前,均以本规定为准。



1981年8月2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6〕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一、本政策适用于经福州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下列企业:(1)从事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造;(2)从事动漫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平台的开发;(3)从事动漫游戏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以上动漫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住所均必须在福州市内。
二、设立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对动漫游戏产业的奖励、资助、贴息等。
三、在福州软件园建立福州动漫游戏产业基地,建设动漫游戏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人才培养平台,为我市动漫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优质服务。
四、凡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的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在中央台、卫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在地方台(地级市以上)黄金时段播出的按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三维动画片给予加倍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五、凡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国家重大奖项的给予加倍奖励。获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
六、鼓励我市动漫企业设立或院校、企业合作设立动漫游戏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七、对自带动漫游戏原创题材来我市动漫产业基地发展、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下的资金资助。
八、对我市动漫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购买从事动漫游戏创作研发所需的软件工具,按照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额度不超过其贷款期间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九、对我市动漫企业租用福州软件园区内的生产研发用房,其租金两年内实行减半优惠。购买、受让福州软件园的研发楼或土地使用权的,经审核认定享受软件企业相关待遇。
十、福州电视台优先安排播出我市动漫企业的动漫影视作品,开设专题节目推介我市动漫企业的动漫游戏作品。支持福州广电集团、报业、出版等媒体单位与我市动漫企业合作,创作、出版、发行动漫游戏及相关作品。
十一、支持我市动漫企业开展宣传和营销活动,凡参加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节庆和展会的,展位费用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十二、本政策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福州软件园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政策制订实施细则。
十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