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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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

  为进一步贯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销售使用。

  二、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对不能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GMP认证申请,但已进行药品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于2003年12月底前报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确认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申报备案企业(或车间)应于2004年6月底前申请GMP认证,且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药品GMP认证。

  三、对2004年6月30日前未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或者2004年12月底前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或车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终止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注销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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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关税[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煤矿瓦斯治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进口发生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比照中联煤层气公司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免税。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五、本通知规定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具体管理规定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二五”期间继续执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进口免税物资是指在我国进行煤层气开采作业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附后。

  三、除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外,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进口发生前的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免税资格的申请文件(其中地方单位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其所承担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期限)、拟进口物资的应用范围,同时附上已取得的探矿证或采矿证以及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即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非项目业主单位的承包商需与项目业主单位共同出具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的承包证明文件。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集中一次审核申请单位的免税资格及相关免税项目。

  四、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符合政策范围的勘探开发项目(包括合作项目)汇总报财政部,并对照上一年度对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进口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项目所需物资进口手续。

  五、进口单位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符合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清单,并填报对应的已经审核项目。其中,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合作项目,需出具经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的用于该项目的进口物资清单。具体操作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六、本规定附件所列《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包括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以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与实际用途相符为主。该《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商品名称或税则归类与《免税物资清单》所列不一致,应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七、在实际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煤层气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八、经海关核准备案,依据本通知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可在经审核认定的不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之间转移或转让,并可临时用于煤矿瓦斯治理和抢险救灾。具体操作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九、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认定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各项目实际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进口金额、免税额、物资使用等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备案,并抄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单位的免税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擅自超出确定的项目范围组织进口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将取消免税资格。

  十、对用于勘探开发煤层气的免税进口物资,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附件下载:

20110830附件.doc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8/P020110830395486707684.doc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81年9月29日,铁道部

根据中日两国政府间贷款换文的内容及通过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提供的日本政府贷款的具体要求,在国家未公布财务管理办法前,暂按本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一、目前,铁道部所使用的日元贷款,属于政府间贷款,由国家统借统还,因此用以进行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下达到有关建设单位。
二、日本“基金会”的贷款,是一项用以为完成贷款工程必需在国际市场购买物资和支付咨询,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劳务的外资借款,应按有关协议、合同及指示文件使用。贷款购入物资的价款(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折合的价款)及附加支出均由铁道部贷款办公室按转帐拨付,作为基建拨款通知各建设单位列帐。
三、利用贷款在国际市场购进物资的附加支出,包括银行手续费、中技进口公司手续费、代理费、关税、工商税和涉外事务增加的管理费(包括贷款办公室经费)等,种类多、数额大,为了充分发挥贷款效益,不打乱现行预算管理,不影响预算技术经济指标和建安成本的可比性,附加支出均不计入建安成本,只计入建设成本。
四、贷款购入物资的价款是以外币表示,折合人民币时,按照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的规定,应先按银行公布的采购合同中的外币和美元的比价折合为美元,再按一美元等于2.80人民币的内部结算价,折合人民币表示的价款(以下简称折合价)。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大,为了不虚增交付使用财产成本,此项差价可在其他基建投资科目中,增加贷款购进器材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额项目,核算投资完成并予以悬记,待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再转应核销投资支出科目予以核销。
五、贷款购进物资到岸后的接运、保管业务由物资管理局的有关物管处或材料总厂负责办理,并应单独建立相应的业务财务帐目。凡经验收的到岸物资,发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贷款购进物资,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应将点收凭证、发料单按清算价(即按牌价折合的合同价)列报清单及时送部物资管理局核转贷款办公室以便办理转帐拨付。物资处或材料总厂按清算价计算核收业务费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直接办理结算。
六、各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对贷款购进物资,除为归还垫拨贷款工程项目者外,不要和非贷款工程混用,如因特殊需要发生调剂串换时,可在数量相等的基础上,互相串换调剂使用,按国家调拨价格办理料价结算。
七、贷款工程的验工计价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贷款购进器材均系转帐拨付,在验工计价时,应将使用贷款购进器材价款扣除,即应列报清单,按清单扣除。但为了简化手续,使用的材料亦可按预算数量扣除。
八、贷款购进物资价款的转拨,由贷款办公室根据经部物资管理局核转物资管理处或材料总厂的发料单及有关单表区分国拨价(设备比照类似产品国拨价)、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采办附加支出转有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列入基建拨款—本年转帐拨付贷款购入器材款帐内。其中设备和材料的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应摊列其他基建投资科目有关项下,采办材料的附加支出摊列其他基建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财产。如采办附加支出,中技公司结算较晚,不能随同器材价款转拨时,贷款办公室在支付各项附加支出后,应将附加支出补转建设单位。
九、施工单位收到贷款购入物资,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器材采购成本(设备不包括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材料不包括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及附加支出)计算材料差价。对于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入帐,材料按计划价入帐。
十、根据贷款购入器材按转帐拨付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增设如下二级科目:
(1)基建拨款—以前年度贷款购入器材转帐拨款;
(2)基建拨款—本年贷款购入器材转帐拨款;
(3)其他基建投资—贷款购入器材附加支出;
(4)其他基建投资—贷款购入器材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
十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会计决算总表中应按照增设的二级科目相应加设行次,反映利用外资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
十二、根据贷款协议的有关条款,贷款办公室需设置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帐目,以便通过借款人与贷款人核对贷款的实施状况和核算外资贷款的动用、转拨与核销,为此,暂设置如下科目进行核算,待业务全面开展后,再视业务活动的需要予以增补。
(1)借款人—外资管委会,核算中国银行的代理行已在中国银行日元帐户中支拨的贷款;
(2)采办代理人—中技公司,核算在采办中的贷款物资的清算价;
(3)铁路接运人—××物管处或材料总厂,核算业经物管处或材料总厂接收、保管的贷款物资的清算价款;
(4)转帐拨付贷款购入设备款—××局,核算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已接运并发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贷款购入设备清算价款;
(5)转帐拨付贷款购入主要材料款—××局,核算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已接运并发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贷款购入主要材料清算价款;
(6)转帐拨付贷款支付劳务价款—××局,核算技术合作或聘请咨询者的劳务支出;
(7)预付器材款,核算根据合同规定,按一定比例由中国银行的代理行从中国银行日元帐户中支出的预付器材款。
十三、根据贷款协议、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及结算采办附加支出的有关规定,贷款办公室应设置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帐目核算:
1、以国内投资为支付来源的贷款购入物资各项附加支出以及各项附加支出的转拨,应设置贷款购入器材的附加支出科目及贷款购入器材附加支出转拨科目。
附加支出中的贷款办公室经费,可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并可结合业务特点增加涉外活动经费项目。经费支出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
2、贷款购入器材的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以及差价的转拨,应设置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科目及差价转拨科目。
十四、支付贷款购入物资附加支出及核销贷款购入物资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所需的国内投资,应包括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之内,并注明抵补附加支出和核销投资款额,其中用于支付附加费用部分,由财务局核定清算资金交贷款工程办公室掌握使用,贷款工程办公室支付后转各有关单位并定期进行清算。
贷款工程办公室应在银行开立帐户,以便结算贷款购入器材的各项附加支出,及其他有关结算事项。
十五、贷款工程办公室应比照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编报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季(年)度财务决算,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部分应另编平衡表,报有关部门。
十六、本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如与财政部将要公布的管理办法发生不一致时,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