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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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在乡和康复医院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的请示》([1990]内民政优函第24号)收悉。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含领取抚养金的,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 因伤口复发死亡者的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的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鉴于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无工资收入,他们因伤口复发死亡,其本人月伤残抚恤金(或抚养金)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一律按军队少尉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高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按其月伤残抚恤金( 或抚
养金)标准计发。



199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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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5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沟油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卫生部门负责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监管责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市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依法对废油产生、处置利用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规建设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负责食用油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督促在餐饮服务单位中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办法;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实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证照齐全的食品加工企业非法使用地沟油进行整治,对原材料进厂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依法查处经营地沟油产品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行业整治工作,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有关地沟油犯罪行为和封闭炼制贮存窝点。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的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

  第六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二)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禁止将含有油脂的污水和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交由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生活垃圾网点。

  (五)禽畜屠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应送交有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处理,禁止流入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

  第七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

  (二)转运地沟油应制定运输方案和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三)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密闭容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转运应按照就近转移原则,本市有利用处置单位的,不得跨市转移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

  (五)地沟油转移前,必须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市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移运输。

  (六)不得擅自倾倒、转移餐厨废弃物;禁止将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贮存、利用处置。

  第八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利用处置地沟油、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地沟油、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九条 地沟油及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加工处置过程产生二次污染,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所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核定的数量;每年提交一次年度污染物监测报告。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办法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

  (四)执行固体废物申报制度,地沟油处置利用单位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全年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危废物管理台账;处置废物的种类或数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设置废物识别标志,将生产过程中二次产生的危险废物送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

  (六)严格按废物经营范围规定的类别从事废物经营活动,禁止不按照经营范围规定从事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

  (七)建立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转移、贮存、安全处置报告制度、管理台账制度,相关联单存档保存5年。

  第十条 地沟油加工利用处置项目实行环保准入制度。涉及地沟油及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市环保部门审批;不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地沟油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废油利用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制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计划;执行地沟油安全处置措施,所用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生物柴油、工业油脂、动物饲料等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自查核查,环保部门应对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灌装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核查进料、出油记录等情况,发现进料与出油数目明显不符,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未办理环评审批擅自动工建设、投入运营的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置企业,环保部门依照权限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运营,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超过试运行期未申请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运行。对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补办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工商部门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增加财政预算编制的公开透明度,加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财政预算安排的公众参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三亚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是指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申请使用或追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通过举行听证会,在重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中引入公共选择程序,并根据听证意见和财力许可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科学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听证范围和项目


  第四条 可进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的项目包括:


  1.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



  2.城乡统筹的民生项目以及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


  3.经费安排申请比上年增长较多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进行听证的项目。



  5.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


  6.在预算资金安排上存在争议及其他需要提请听证的项目。


  具体听证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或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选择确定。用于防汛、抗旱、减震、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追加支出,不属于预算追加听证范围。


  第五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实施但具体金额需要通过听证确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先按项目预算估计数的30%预拨项目实施资金,其余资金安排及拨付按听证意见确定。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六条 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机构为预算听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市人大财经工委、市政协科经委、市财政、市监察、市审计及市政府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及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组成成员6-10名,并从中推选听证主席1名负责主持预算听证工作。听证委员会在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预算听证的组织工作。


  听证委员会成员不作固定,每次召开听证会之前,根据听证的项目内容,由上述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邀请各推选一名公正、廉洁并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员参加听证。另外邀请的纳税人代表必须在两名以上,从公开招聘确定的纳税人代表库中随机抽取。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需要专家学者参加的,从我市的人才及专家库中符合条件的专家里随机抽取。


  第四章 听证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对已确定需要听证的项目拟定听证会议议程,组织召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听证会。


  预算资金安排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经确定为预算资金安排听证的项目,由听证委员会办公室邀请成员单位推选代表成立委员会并在听证之前10个工作日向接受预算听证的部门(单位)送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听证通知书》(以下简称《听证通知书》)。


  2.听证委员会按照《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听证时间开展听证,如有变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接受预算听证的部门(单位)。


  听证委员会在预算听证之前和听证结果出具之前,可组织开展听证调研,部门(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听证调研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专门安排,予以保障。


  3.接受预算资金安排听证的部门(单位),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在听证之前5个工作日向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听证项目支出预算编报情况、政策依据和相关材料,属于以前年度已组织实施过的原有项目,必须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属于以前年度从未组织实施过的新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


  4.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会按以下议程进行:


  (1)听证委员会主席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确认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宣布听证书记员及公证员名单。


  (2)项目部门(单位)陈述人通报申请项目安排依据、可行性及效益评价、预算金额的测算及其他有关情况。


  (3)听证委员会成员及旁听人自由向项目方陈述人提问。项目部门(单位)陈述人必须如实一一回答提问。


  (4)听证委员会成员就是否安排听证项目预算资金、具体安排金额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5)公证人员对听证过程进行公证。


  (6)听证委员会主席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陈述。


  具体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听证结果的议定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经过听证后,二分之一以上参加听证的听证委员会成员不同意安排该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项目,由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经过听证同意安排资金的项目,按参加听证的听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议定的最低金额安排预算资金。若听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由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听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安排。


  第十条 预算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听证情况拟定项目听证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意见书面通知听证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接受听证的部门(单位)。接受听证的部门(单位)必须执行听证委员会做出的听证意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听证委员会的听证意见,结合年度市级财力情况,择优安排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听证前撤回申请,或者经过听证决定不予安排或追加的项目,在本预算年度内不得就同一项目再次提出资金安排申请。


  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的预算追加项目,有关单位不得再次提出预算追加申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预算听证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财政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联合不定期对已接受听证并安排预算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听证意见和听证内容实施项目的部门(单位),将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