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40:25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抓紧解决农村中小学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8月下旬至9月上旬,由我办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到河南、安徽、湖南、陕西等4省的12个县市、50多所学校,对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的印象是,通过近几年的专项治
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蔓延的势头总体上已有所遏制。但是,收费不规范的问题仍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中小学收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部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学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但许多地方都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
定。湖南省临澧县政府决定并经县人大讨论通过,收取“教育维持费”,用于解决教师工资,仅1998年就收了331万元。该县望城乡的中小学向每个学生收取1元钱的“教师奖励基金”。据学校反映,这也是县政府规定的。湖南省长沙县政府规定向小学生收取“职教费”。调查组从
该县黄兴镇中心小学的收费卡上看到,每个学生交了10元。安徽省定远县教育局、物价局联合行文收取“综合费”,用于给教师发午餐补助,小学生每人60元,中学生每人30元。湖南省临澧县政府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危房改造任务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仍在收取教育集资款,按在
校学生人数向学生平均摊派,用于归还前些年为“两基”达标修建学校所欠的债务。该县官亭乡从小学一年级到初中三年级的学生,今秋入学,每人都交了50元。安徽省含山县擅自变更学杂费收费标准,对村办小学的学杂费也按城镇学校的标准收取,每个学生每学期要多交18元。
(二)教育系统擅自加项超标收费。这一类问题主要集中在学校代收费环节上。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仍在举办收费的复习班、补课班,随意收费。河南省鲁山县■河乡一中要求升初三的学生暑假提前二周上课,每个学生交补课费30元。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中学给初一、初
二学生搞“3+X”培训班,每人每月收培训费5元。陕西省合阳县有的农村学校,既没有电教设备,也没有开设有关课程,却向学生收取20元“电教费”。问起理由,校长说因为上语文朗读课时用了录音机。河南省禹州市教委按照许昌市教委的指示,每年组织全市中小学生体检,向每
个学生收取体检费6元,但实际用于学生体检的费用人均仅0.88元。1998年度全市14.7万余名中小学生参加体检,共收体检费88.2万元,除12.9万元用于学生体检外,许昌市教委拿走4.41万元,各乡镇教育办公室以劳务费名义扣留17.64万元,其余53.2
5万元作为禹州市教委的计划外收入。有些学校在征订教材时,采取强制手段搭配推销辅导读物,有的甚至要求学生购买两套以上的辅导读物,使辅导读物费超过课本费。不少地方把勤工俭学搞成了经常性收费项目。河南省南阳市教委向各县教委下达勤工俭学纯收入指标,层层分解到学校
、班级,由校委会与班主任签订责任书,并规定完不成任务的班级不能评为“文明班”,班主任不能评为“模范班主任”,学生不能评为“三好学生”。该市南召县南河店镇许田村小学,去年要求一、二年级学生每人交花生、紫丁根(或山蔓肉)各5斤;三、四年级学生每人交花生、中药
材各8斤;五年级学生每人交花生、中药材各10斤。如不交实物,必须交现金。
各地还普遍存在学校频繁收取临时性收费的现象。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是两种:一是考试试卷费,通常一学期要向学生收2-3次,每次2-5元;二是班务活动费,搞一次活动就要收一次费,少则2-3元,多则10多元。这些收费虽然每次交的钱并不多,但给家长的感觉是学校经
常在要钱。陕西省洛南县景村镇一名初中学生对调查组讲,一学期交纳的各种临时性收费大约为50元。如果遇到学校统一置服装、组织看电影,临时性收费的金额还会更多。
(三)社会各方面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比较普遍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保险公司通过学校推销业务,由学校强行向学生摊派保险。不少地方的中小学向学生代收平安保险费,并作为学校代办项目予以公布。学校说是学生自愿,但学生家长反映开学不交保险费就不准报名。二是摊派报刊图
书。在河南省调查期间,几位校长向调查组反映,省里有关部门向学校推销图书,有时还打出领导的旗号,学校明知有的书编写水平不高,阅读价值不大,却难以顶住,只能网开一面。在安徽省,校长们也讲,各种各样的书报,有的是新华书店强行搭售的,有的是共青团组织征订的,有的
是社会其他部门摊派的。三是“随读代征”。一些地方违反规定,通过学校收取提留统筹费和各种建设集资款。湖南省临澧、慈利两县去年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就是直接向学生收取的,并称这个办法有效。调查组在安徽省了解到,一些地方修路、建自来水厂也向学校摊派任务,向学生收
钱。
调查中,许多学生家长都说,现在学校收费太高了,上不起学了。有的家长反映,今年秋季开学他们是靠借高利贷给孩子交的学费。调查组途经陕西省黄龙县时,到路旁一个有18户人家的小村子了解情况,发现该村有5个孩子因家里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二、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一)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湖南省教委反映,去年教育总支出中,财政拨款只占44.1%,其余都是靠别的办法解决的。该省慈利县教师按规定应享受的综合津贴、生活补助、年终奖等总计2328万元没法落实,而且还欠教师基本工资560多万元。教育经费不足,一是有些地方
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相应地增加财政拨款;二是教育经费被挪用。湖南省湘西地区的一个县,1998年挪用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328万元,占实征额的38.1%;三是地方财政困难,这是主要的。这次调查的安徽省和陕西省的几个县,每年教育支出都占县本
级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但中小学校学生人均事业费、人均公用经费仍长期处于很低的水平,有的还欠发教师工资。地方领导讲,目前财政已不堪重负,长此以往,难以为继。
(二)代课教师多,行政人员多。近几年,农村学校中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新情况,就是在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之后,又增加了许多所谓代课教师。河南省鲁山、禹州、南召三县市共有代课教师5237人,占教师总数的20.3%。按规定,教师请病假、产假时可临时聘请
代课教师,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代课教师不仅数量大,而且成了事实上的长期教师。代课教师大量增加,有公办教师不愿意到农村、村办小学师资空编多的原因,但主要是因为基层干部凭借权力往学校安插亲属。基层教育行政人员膨胀的问题也很突出。调查组在河南省南召县看到,有
的乡镇教育办公室人数多达17人,养人越多,收费越滥。
(三)利用收费牟取私利。河南省禹州市神后镇教办1998年3月至1999年4月,共收取教材、辅导读物、假期作业、学生保险等费用28197元,拿出21469元作为年终福利费和加班补助分给7位工作人员,人均3067元。禹州市教委每位工作人员出股金1000元
成立了学生体检中心,将全市中小学生体检工作交给该中心去办,仅1998年一次体检,每人就分红700元。
(四)经费管理制度不严格。目前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是通过多渠道筹集的,包括财政拨款、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社会捐资、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和校办产业减免税收入用于学校的部分等。渠道多,漏洞也多。有的地方收费标准不公开,有的地方收费卡不规范,收了费
也不给票据,学生和家长心里是一笔糊涂帐。有些学校把学杂费收入与预收代支费用混在一起,没有按规定专项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哪里有缺口补哪里,公用经费不够了再向学生伸手。
三、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建议
鉴于目前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调查组建议,今冬明春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主要抓好两件事:一是统一制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和收缴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由各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
的,坚决进行清理,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中央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在集中整顿中,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努力增加经费投入。义务教育属于一般性政府公共事务,有关资金应主要来自政府。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增加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义务教育事业。

(二)严格教师编制管理,精简教职人员。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初中学校布局,除少数偏远山区外,按适度规模的原则,合并规模过小的学校。有组织地安排城镇多余教师到农村学校轮岗。减少教育系统的管理人员,严格控制非教学单位从中小学抽调或借用教师。采取坚决措施
,清退不符合规定的代教人员。
(三)降低学生课本价格。现在,多数地方学生课本用纸精良,彩色胶印,价格较高。湖南省中小学用书实行彩色和黑白两种版本,农村用黑白版本,价格降低了近一半。这种作法应当提倡。
(四)加强教育资金的征管和监督。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力度,做到应征不漏。对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以及中小学收费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严禁
截留、挪用。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教育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并千方百计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1999年10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4]141号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天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水市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计划的县乡公路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行政村的乡村道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公路(公路段养护管理的除外)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要达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业务接受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县乡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县乡公路标准化养护六条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
第七条 县乡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乡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下达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养护计划分解为季、月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
第九条 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养护月报表。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 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 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二条 列养县乡公路所需的养护砂石料由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路线等级、路况质量、车流量提出采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报请县区政府批准后,由公路沿线乡镇政府负责采备,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原则上要求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每公里采备养护砂石料不少于20立方米,县道每公里不少于80立方米,乡道每公里不少于50立方米。
第十三条 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预防抢修工作,及时清除桥涵淤积,疏通公路排水系统,修补、加固驳岸、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提高公路和构造物的抗灾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雨天巡路制度。要事先制订抗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发生水毁、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及时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辖区内较大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指挥车辆通行,防止发生交通事故。除特大水毁和较大滑坡、塌方灾害外,一般阻车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第十五条 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的养护也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乡村道路由沿线行政村受益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养护。乡镇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辖区内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乡村道路养护备砂数量由乡镇政府根据路面状况自主决定,原则要求每公里不少于30立方米。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道路中断或桥涵等设施损毁的,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进行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八条 乡村道路的绿化由乡镇政府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报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投入力度。在每年财政收入中列支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各县区每年所安排的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乡村道路修建支出切块30%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养护砂石料的采备;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用于道路建设的专项资金,也切块15%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列养线路的养护经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区列养公路的里程、等级等情况,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先拨付大部分给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包干使用。剩余部分养护经费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条款,按检查考核结果决定拨付或扣除。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解缴、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执行。养路费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报帐制后,县区财政部门在拨付乡村道路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先经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否则,不予拨付。具体验收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各项财经制度,确保养护经费合理、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县乡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实施情况及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各乡镇政府乡村道路养护计划的实施情况及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列养路线的养护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必须对全部主养路线和总里程不少于25%的重养路线进行一次集中检测。自检和量测的结果应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养护月报表每月进行一次随机抽查。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全市列入养护计划的县乡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县区检查的排名结果向全市通报。
第三十二条 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乡村道路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路政管理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向乡镇政府通报抽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乡镇政府及时整修,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月抽查结果和半年检查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或授予其他荣誉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县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县乡道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六)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经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
(二)不按时上报月报表达3次以上,或报表与实际情况不符者,责令其重新补(填)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三)月抽查结果达不到计划指标3次(含)以上的县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半年、全年检查综合排名最后的县区,视其情况扣除1至3个月的养护经费。
(五)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公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停拨或按比例扣拨该路线养护经费,责令相关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擅自挪用或挤占返还的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养路费,导致养护质量达不到年度养护计划要求的,次年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养路费不予返还。
(八)乡村道路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乡镇政府未及时进行修复的,不予全额拨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路政案件未能及时查处,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扣除全年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10%—15%。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


1988年9月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集体或个人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及技术改进,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有关改进日常工作或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以及其它有关的科技成果,经实际应用后,使某一单位的工作或生产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
(一)科学技术管理(包括经营管理、工程管理)工作的改进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科研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取得效益的(包括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三)与广播、电影、电视有关的工艺方法,操作、维护方法,试验、检验方法以及设计、统计、电影技术、计算技术,安全、医疗、劳动保护技术及其他各类技术的改进提高;
(四)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的改进及发展新产品;
(五)设备、仪器、装置等的改进提高;
(六)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七)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及办法
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用意义和技术难度的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奖金额 荣誉奖
一等 一千至二千元 奖状
二等 五百至一千元 奖状
三等 二百至五百元 奖状
四等 二百元以下 表扬
对借鉴或采用国内已有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技术改进并取得成效者,应当根据其效益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经高一级奖励机构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八条 集体完成的项目,其奖金应按各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行政负责,吸收技术、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本单位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项目的评议审定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对已采纳并取得成效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措施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实施奖励;对未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措施,应该向建议人说明未采纳的原因。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等级的确定,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并授奖;其中一、二等奖项目,采用单位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部内司局级单位(电影系统由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先统一归口)及部直属处级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一、二等奖项目,应报部技术局备案。
第十二条 奖金和奖状由采用单位发放、授予。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非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可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发生的争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荣誉者,应当由授奖单位撤销其奖励及荣誉,追回所得奖金;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技术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公布的《广播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规定
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否则一律不予受理。除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在申报时均应填写,不得漏填。
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书的规格为标准16开纸,竖装订,不加封面。左边留25毫米作为装订用,填写字迹应工整,有条件的最好打印。申报书及其附件一式两份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局科技标准处)。初审通过后,按通知要求份数补送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二、《建议密级》由申报单位依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填写。
三、《批准密级》由部技术局依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对建议密级进行审核后填写。
四、《部级序号》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填写。
五、《项目名称》应简明、准确,与该项目成果登记的内容一致。一般不准用代号。
六、《完成单位》指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作出贡献的单位。
七、《主要完成人员》指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有较大贡献的个人。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五人,并须按对成果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如确有困难,可按姓氏比划排列,但应注明。
八、《任务来源》指所申报的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内安排的或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
九、《计划编号和名称》指所申报的项目在科技计划中的编号和名称。
十、《研制工作起止时间》指该项目从开始研究到成果通过鉴定的时间。
十一、《成果用于实践时间》指成果正式应用于实践的时间。
十二、《基层申报单位》指申报项目所属的基层单位。
十三、《组织鉴定单位》指该成果鉴定时的组织单位。
十四、《申报部门及日期》指基层申报单位所属的厅(局)级单位提出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日期。每次申报奖励项目受理截止期限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的,以收到日期为准。
十五、《申报等级》指该项目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
十六、《批准等级》指经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最后评定并经部批准的奖励等级。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十七、《成果登记号》指成果按“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进行分级登记管理时的登记号。申报部级以上的奖励项目应有部级以上的成果登记号(部级成果审核登记后,部技术局将通知申报单位)。
十八、《图书资料分类号》由申报单位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填写。
十九、《申报奖励项目的详细内容》必须按规定的填写提纲及顺序填写。
(一)《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应引用国内外有关技术文献(注明哪个国家、年份),说明当前在解决同类课题已有哪些先进的技术(产品应注明型号),所用的科学技术原理,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优缺点,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并对以上各项进行综合评述。
(二)《项目的详细内容》
1、“主要技术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真实地阐述本项目采用的科学技术原理,解决的关键技术,必要的图表、主要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和总体的技术水平,以说明是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
2、“项目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
应着重就(一)项内容做技术(或措施)上的全面分析对比,综合评述,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3、“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
应扼要说明申报项目的可应用范围,实际应用和推广难易程度以及推广程度等情况。
4、“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系指由于采用新技术或措施,已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原则上不含间接的经济效益,如有须分别列出,同时说明计算经济效益用的计算指标依据和效益的计算方法。社会效益应详细地作出定性的说明,凡能用定量说明的,均须有具体数字。
(三)《项目保密要点》应将保密内容简明、准确地归纳为几个要求。保密具体内容在申报书原文下方划出标记。
二十、《曾获何种科技成果奖励、奖金额》指申报的项目曾经在何时获得何种科技成果奖励〔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或司、局(或地、市)或基层单位的奖励〕及奖金数额。
二十一、《附件目录》指必须随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附报的文件。
(一)技术鉴定证书及其附件或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应是原件的副本或影印件。
(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经济效益应由上一级财务(政)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社会效益应由有关部门定性地(如能定量则应定量)加以说明,并出具证明,由上一级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
(三)成果应用于实践的证明。由主要应用或生产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完成单位情况表和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应按所附格式填写。
(五)主要研究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文件。应是该申报项目研究实验报告的副本或影印件。其它必须附送的文件指申报者认为必须附送的有关文件。
二十二、《申报部门意见》由申报部门负责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机构填写。(一)说明对申报项目建议奖励等级;(二)说明理由。
二十三、《部科技奖评审办公室初审意见》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填写。
二十四、《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意见》在评审委员会成员表决后据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