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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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改革开放以来,在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多次调整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关于要建立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可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以贯彻国发〔1994〕9号及国办发〔1994〕62号文件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二、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已经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地区,可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进行调整、完善。
三、非国有企业原则上也应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施行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自行决定。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行业和单位,也可按上述精神执行。
六、本通知下发后,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部、财政部。




19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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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



为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二、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三、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费用。
四、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医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家属(或单位)承担。
七、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
八、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6年10月30日

株洲市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株洲市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政府对农民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民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和社会救济补助以及用于农村公益事业、改善农村电、水利、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资金。具体包括:
(一)个人补助资金:主要有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水稻良种补贴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大型农机具补助资金、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村干部补助资金、农村建房补助资金、农村低保人员生活补助资金、农村社会医疗补助资金、抚恤(优抚)资金、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计划生育扶助资金以及对农民发放的其他补贴资金等。
(二)专项补助资金:主要有扶贫资金、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乡村道路建设资金、林业资金、农业资金等上级补助农村的各项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辖区内的乡镇财政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及由县级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乡镇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乡镇财政机构负责本乡镇专项资金的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主管部门用于乡镇的专项资金管理,并督促检查本辖区范围内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检查监督,上级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五条个人补助资金管理遵循补贴政策公开、计算依据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对象公开的原则。专项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取向原则;坚持分级负责申报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审核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分配原则;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对个人补助(补贴)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发放至个人;凡对农民的补助(补贴)资金,应通过乡镇财政的信息化网络直接上报发放项目、名单、标准,由县财政审核后直接通过网络发放到农民个人帐户上。
第七条各乡镇财政应建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库,凡是需要向上级申报的专项资金,由乡镇财政机构在项目论证的基础上负责申报,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逐级上报。
第八条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分配乡镇财政专项资金,规范乡镇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积极推行政府采购,提高乡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用于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的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乡镇财政机构要进行监管。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查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审查监督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参与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及其它签证工作,以便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从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发放给个人的补助(补贴)资金运行过程中,不准擅自变动补贴标准,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村组集体代领补贴,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
第十一条上级财政拨给乡镇财政的各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处分。
第十三条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其具体规定的,依照其具体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