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4〕2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依据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部门,取消其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的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和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级、晋职资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目标任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并实行
“一票否决”。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9人以上;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当年累计重伤9人以上;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所属及主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并实施“一票否决”。
(一)一年内发生1次特大安全事故(1次死亡10人以上);
(二)一年内发生2次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2次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重伤9人以上);
(四)一年内发生1次急性中毒30人以上且情节严重的责任事故;
(五)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六)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七)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整改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多次督促未按期整改完毕的责任单位;
(八)对所属单位瞒报、漏报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统计情况、考核结果和实施“一票否决”的建议,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权限实施。
第九条
对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时,应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审查内容,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对瞒报、漏报事故而逃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撤消,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完善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和《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基地,是指为全市适龄公民履行法定绿化义务提供开展植树、抚育、管护等活动的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由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
(二)区县(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由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
(三)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可以采取独立建设或者合作共建的形式。
第四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二)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三)方便就近,适地适树,规模适度,造管并重;
(四)公开透明,资源共享,服务市民,惠及民众。
第五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级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统筹协调、考核评比、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县(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的规划布局、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管理维护、考核评比、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负责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的备案工作;落实本辖区内市级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管理维护等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的布局规划、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管理维护、考核评比、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定向或公开向社会征集的方式,选择权属明确、具有适度规模、交通方便、符合城乡规划的宜林(宜绿)地块或地段作为义务植树基地。
适宜新造林的义务植树基地面积应在30亩以上;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纳入各级义务植树基地,应根据所纳入义务植树基地的类别,于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即申请报告、土地或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整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基地建设经费概预算等。
(一)经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初核合格,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纳入市级义务植树基地。
(二)经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核准,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纳入区县(市)级义务植树基地。
(三)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所在地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纳入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采取合作共建的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应分别报所在地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结果,与核准的单位签订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协议书,并落实好义务植树基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后,正式对社会开放义务植树基地。
第八条 全市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相关单位对口联系的合作机制,完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平台。
第九条 各级义务植树基地要树立标示牌,注明义务植树基地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年度等信息。
第十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主体,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抓好宣传发动,接受单位或个人报名申请;
(二)分类指导,统筹安排,任务对接,组织实施。
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护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路牌设置、线路指引;
(二)场地平整、苗木组织;
(三)现场安排,种苗、工具和肥料的提供;
(四)管理维护、确保树木成活保存。
第十一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由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并建立管护责任制,确保基地树木的成活率达到90%以上,未达到标准的,由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予以补植。
第十二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的义务植树基地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验收内容:绿化面积、株数、成活率、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等。
(二)验收标准:绿化成活率90%以上、管护责任制落实、档案资料健全。
(三)验收时间:每年10月。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奖励、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专项中安排,并报同级政府审批。
(一)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义务植树宣传发动广泛,组织实施得力的;
(二)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建设成效好,养护管理到位的;
(三)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长期坚持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质量高、效果好的;
(四)城乡居民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长期坚持参与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活动,态度积极,影响较大的。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义务植树基地资格。
(一)不按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工作的;
(二)对照年度实施方案,义务植树基地建设验收不达标的;
(三)在义务植树工作中乱收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管护不力,致使所植树木大量被盗、损毁、死亡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