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9:01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现发布《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2000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活动,促进本市职业介绍工作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进行其他职业介绍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介绍是指为满足求职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以及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介绍家庭服务员、介绍医疗陪护、劳务派遣以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业务。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类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五条 开办以职业介绍为主营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
(四)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申办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供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备资金的出资、验资证明。
(六)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七)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本市的法人、组织在本市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当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办者取得《许可证》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开办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经营地点、业务范围等应当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中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劳动保障局组织的资格考核,取得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职业介绍洽谈会,通过新闻媒介发布职业介绍洽谈会广告,必须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会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主办单位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招聘会的申请书;
(三)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单位的使用协议;
(四)举办招聘会地点的租用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招聘会期间合法使用场地的文件;
(五)招聘会的组织方案和会场平面图;
(六)拟发布的招聘会广告样式;
(七)主办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自接到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职业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持《批准书》向市公安部门报送安全保卫方案。市公安部门自接到安全保卫方案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招聘会广告进行审核。
拟发布的招聘会广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聘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二)招聘会名称及举办的时间、地点;
(三)招聘会的规模(如展位设置情况、参会单位数量等);
(四)招聘会的服务内容;
(五)参会办法;
(六)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获准举办招聘会的单位,擅自变更招聘会内容的,视同未经批准举办招聘会。如确需变更有关内容,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招聘会内容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发布启示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当对参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招聘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聘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招用人员的批件及招聘简章;
(三)招聘单位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当保障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于招聘会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招聘会情况报告交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聘会场外进行招聘活动。
第十九条 在固定地点举办日常定期小型招聘会(参展单位200家以下),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定期小型招聘会的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时间、地点、频率举办招聘会,未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对招聘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组织方案实施的,视同未经批准举办招聘会。
第二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及用人单位发布、刊播、张贴招工、招聘广告,需经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6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锅炉制造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锅炉制造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来,已出现外商独资在中国境内开办锅炉制造企业的情况。为确保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这些企业制造固定式承压锅炉必须遵守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及有关的锅炉安全监
察法规。现就对这些企业实行锅炉制造安全监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拟在中国境内独资开办锅炉制造企业的外商,应事先向当地省级劳动部门提交建厂方案(主要包括建厂计划、生产规模、锅炉产品种类等),并由省级劳动部门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劳动部职安锅炉局)备案。
二、独资企业制造的锅炉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取得我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1.由独资企业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的锅炉产品;
2.注明中国或中国某地生产的锅炉产品;
3.在我国销售、使用或返销我国的锅炉产品。
制造属于E1级及其以上级别锅炉的企业,须向劳动部职安锅炉局提出申请,由劳动部审批并颁发制造许可证。制造E2级锅炉的企业,须向当地省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劳动部门和劳动部职安锅炉局共同审查,省级劳动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
三、独资企业在生产制造许可证规定的锅炉产品前,须将锅炉产品设计图样和有关安全的技术资料报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审批。
四、凡取得我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的锅炉产品出厂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1994年4月1日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通知

(2003年10月10日)

教语用〔2003〕2号


  为进一步提高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系统,现将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国语[1997]64号)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印发你们,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是国家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依据,各级测试机构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要严格执行,以确保测试质量。

  为方便实施《大纲》,国家测试机构将编写相应的指导用书。各级测试机构应根据《大纲》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进行培训,并开展科学研究。

  请将执行《大纲》的情况和建议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6097030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制定本大纲。

  一、测试的名称、性质、方式

  本测试定名为“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GHUA  SHUIPING  CESHI,缩写为PSC)。

  普通话水平测试测查应试人的普通话规范程度、熟练程度,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本大纲规定测试的内容、范围、题型及评分系统。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口试方式进行。

  二、测试内容和范围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包括普通话语音、词汇和语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范围是国家测试机构编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词语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普通话水平测试用话题》。

  三、试卷构成和评分

  试卷包括5个组成部分,满分为100分。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音节,不含轻声、儿化音节),限时3.5分钟,共1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声母、韵母、声调读音的标准程度。

  2.要求:

  (1)100个音节中,70%选自《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表一”,30%选自“表二”。

  (2)100个音节中,每个声母出现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每个韵母出现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4个声调出现次数大致均衡。

  (3)音节的排列要避免同一测试要素连续出现。

  3.评分:

  (1)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1分。

  (2)语音缺陷,每个音节扣0.05分。

  (3)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

  (二)读多音节词语(100个音节),限时2.5分钟,共2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声母、韵母、声调和变调、轻声、儿化读音的标准程度。

  2.要求:

  (1)词语的70%选自《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表一”,30%选自“表二”。

  (2)声母、韵母、声调出现的次数与读单音节字词的要求相同。

  (3)上声与上声相连的词语不少于3个,上声与非上声相连的词语不少于4个,轻声不少于3个,儿化不少于4个(应为不同的儿化韵母)。

(4)词语的排列要避免同一测试要素连续出现。

  3.评分:

  (1)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2分。

  (2)语音缺陷,每个音节扣0.1分。

  (3)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

  (三)选择判断[注],限时3分钟,共10分。

  1.词语判断(10组)

  (1)目的: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词语的规范程度。

  (2)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词语对照表》,列举10组普通话与方言意义相对应但说法不同的词语,由应试人判断并读出普通话的词语。

  (3)评分:判断错误,每组扣0.25分。

  2.量词、名词搭配(10组)

  (1)目的: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量词和名词搭配的规范程度。

  (2)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列举10个名词和若干量词,由应试人搭配并读出符合普通话规范的10组名量短语。

  (3)评分:搭配错误,每组扣0.5分。

  3.语序或表达形式判断(5组)

  (1)目的: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语法的规范程度。

  (2)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列举5组普通话和方言意义相对应,但语序或表达习惯不同的短语或短句,由应试人判断并读出符合普通话语法规范的表达形式。

  (3)评分:判断错误,每组扣0.5分。

  选择判断合计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答题时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1分,如判断错误已经扣分,不重复扣分。

  (四)朗读短文(1篇,400个音节),限时4分钟,共3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使用普通话朗读书面作品的水平。在测查声母、韵母、声调读音标准程度的同时,重点测查连读音变、停连、语调以及流畅程度。

  2.要求:

  (1)短文从《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中选取。

  (2)评分以朗读作品的前400个音节(不含标点符号和括注的音节)为限。

  3.评分:

  (1)每错1个音节,扣0.1分;漏读或增读1个音节,扣0.1分。

  (2)声母或韵母的系统性语音缺陷,视程度扣0.5分、1分。

  (3)语调偏误,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4)停连不当,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5)朗读不流畅(包括回读),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6)超时扣1分。

  (五)命题说话,限时3分钟,共3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在无文字凭借的情况下说普通话的水平,重点测查语音标准程度、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和自然流畅程度。

  2.要求:

  (1)说话话题从《普通话水平测试用话题》中选取,由应试人从给定的两个话题中选定1个话题,连续说一段话。

  (2)应试人单向说话。如发现应试人有明显背稿、离题、说话难以继续等表现时,主试人应及时提示或引导。

  3.评分:

  (1)语音标准程度,共20分。分六档:

  一档:语音标准,或极少有失误。扣0分、0.5分、1分。

  二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有方音但不明显。扣1.5分、2分。

  三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但方音比较明显;或语音错误在10次-15次之间,有方音但不明显。扣3分、4分。

  四档:语音错误在10次-15次之间,方音比较明显。扣5分、6分。

  五档:语音错误超过15次,方音明显。扣7分、8分、9分。

  六档:语音错误多,方音重。扣10分、11分、12分。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共5分。分三档:

  一档:词汇、语法规范。扣0分。

  二档:词汇、语法偶有不规范的情况。扣0.5分、1分。

  三档:词汇、语法屡有不规范的情况。扣2分、3分。

  (3)自然流畅程度,共5分。分三档:

  一档:语言自然流畅。扣0分。

  二档:语言基本流畅,口语化较差,有背稿子的表现。扣0.5分、1分。

  三档:语言不连贯,语调生硬。扣2分、3分。

  说话不足3分钟,酌情扣分:缺时1分钟以内(含1分钟),扣1分、2分、3分;缺时1分钟以上,扣4分、5分、6分;说话不满30秒(含30秒),本测试项成绩计为0分。

  四、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确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确定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依据。测试机构根据应试人的测试成绩确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划分两个等次。其中:

  97分及其以上,为一级甲等;

  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为一级乙等;

  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2分,为二级甲等;

  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为二级乙等;

  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0分,为三级甲等;

  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为三级乙等。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测试对象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免测“选择判断”测试项。如免测此项,“命题说话”测试项的分值由30分调整为40分。评分档次不变,具体分值调整如下:

  (1)语音标准程度的分值,由20分调整为25分。

  一档:扣0分、1分、2分。

  二档:扣3分、4分。

  三档:扣5分、6分。

  四档:扣7分、8分。

  五档:扣9分、10分、11分。

  六档:扣12分、13分、14分。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的分值,由5分调整为10分。

  一档:扣0分。

  二档:扣1分、2分。

  三档:扣3分、4分。

  (3)自然流畅程度,仍为5分,各档分值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