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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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号





  为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4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第一条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章程应当载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章程应当载明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载明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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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影响了贷款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延长了建设工期,干扰了投资和金融工作的正常运转,而且给建设银行贷款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加大了贷款风险。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以后面临
的新形势,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特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各行必须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的落实问题,强化贷款项目自筹资金的评估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建总发字〔1994〕第54号文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完善贷款项目自筹资金的落实内容,对自筹资金的筹集方式、数额、来源、分年度安排情况及其可靠性等进行调查分析,并应附具有法
律效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出资证明。
(一)对于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企业资信状况的调查分析,论证企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了解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掌握企业的负债情况和偿债能力;根据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和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安排,分析企业的资金平衡
情况,对企业自有资金的筹集能力作出较为准确的测算。项目评估报告中要附有近三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以及项目建设期内各年的自筹资金来源测算表。
(二)对于拟采用企业债券作为自筹资金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银行在评估审查工作中要认真审核其手续是否齐备完整,是否经过中央或省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对其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发行能力及发行数额等进行分析测算。项目评估报告中要附有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银行
对企业发行债券的正式批复文件。
(三)对于拟发行股票作为企业自筹资金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项目评估报告中应附有国家有权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发行股票的正式批复文件。
(四)对于使用地方自筹资金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包括使用地方预算内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地方政府各有关厅局办或公司筹集的资金、发行债券等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银行要调查了解地方政府各出资方近三年来各年的资金筹集能力和安排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建设期内
本地区在建工程和拟建项目的地方自筹资金计划安排及到位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地方自筹资金的总来源与总安排的平衡问题,切实做到量力而行,防止出现资金缺口。项目评估报告中应附有详细的调查分析数据表,以及出资方正式的出资承诺文件。
(五)对于使用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包括部门集中所属企业的有关资金以及归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银行要对主管部门五年规划中各项专用基金的来源和总体安排、年度计划中的具体来源和安排数额等进行调查分析,着重分析预测其资
金筹集能力和数额,并附有详细的调查分析数据表格和出资方正式的出资承诺文件。
二、对于经评估审查确认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前景乐观、财务效益良好、项目建设期限短、有还款能力的项目,出现有部分自筹资金不足的情况时,各行应如实向总行报告,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由总行与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协商处理方式。
三、对于目前在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地方、部门自筹资金没有按原计划、原比例及时到位的,如仍拟使用地方、部门自筹资金安排新建项目,建设银行原则上视为地方、部门自筹资金不落实。
四、经过评估审查,凡是自筹资金不落实的贷款项目,建设银行原则上不予承诺贷款。
五、对于经审批决策承诺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与项目法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应有20%的自筹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应有30%的自筹资金存入建设银行。
六、在建项目发生超概算问题,原则上不能增加建设银行贷款。对于有市场、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发生超概算需要增加建设银行贷款时,必须在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超概算方案并与贷款银行落实增加贷款额后,才能在批准的贷款规模和投资计划内发放贷款。凡新增建设银行贷款超过建设
银行原承诺贷款额50%(含50%)的项目,建设银行需进行补充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承诺新增贷款。
七、各级建设银行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监督各项自筹资金按计划按比例同步到位,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构成配置比例合理供应贷款资金。



1994年8月18日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例如,对于“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如果合同的缔结地是英国,准据法即为英国的实体法;如果合同缔结地为中国,准据法即为中国的实体法。
准据法在通常情况下,国家有关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指引可以顺利地确定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据法。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加以解决。
1、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是指该国内部法律体系不统一,由于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在该种情况下,究竟适用它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
(1)外国的不同做法
各国对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根据准据法所属国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②直接根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
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④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所属地方的法律代替其本国法;
⑤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
(2)中国的做法
中国兼采上述第①种和第③种办法,表现为《民通意见》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2、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国际私法上准据法所属国经常存在新旧法交替的情况,包括:
①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后有所改变;
②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发生变更;
③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发生变化。在出现新旧法交替时应当如何确定准据法,就是所谓的时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2)各国的做法
对以上第①种和第②种情况的处理,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原则,一般由准据法所属国在其新修订的准据法中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溯及力及溯及力的范围。对于第③种情况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各国国内法的冲突规范本身加以规定或通过“时间因素”的明确规定给法院提供具体指示。
3、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即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准据法问题,通常做法是由该国的人际冲突法或人际私法确定。如果该国无人际冲突法和人际私法,则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其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