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发布《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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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发布《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改委关于发布《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2)0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形式)

  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中,凡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的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定价权限)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由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交的定、调价材料,接受价格初审,而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布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市场销售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中,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品种,经营企业应上报生产经营成本等价格材料,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协调平衡其销售价格;其他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可自主定价销售。

  第五条(定价原则)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鼓励适度竞争。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必须反映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经营企业可根据各自经营状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定价适度竞争。

  ——坚持公平公正,实行集体审议。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结合经营企业实际购进药材价格和实际经营成本状况,对矛盾突出的品种应通过集体审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高零售价。

  ——坚持统筹协调,自觉接受监管。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医保支付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合理价格,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定价办法)

  制定中药饮片价格应以药材市场行情及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由经营者依据生产成本、费用等因素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出价格申请。经营企业需提交中药饮片价格申请、中药饮片成本申报表、生产企业GMP证书、原药材进货发票、上年度企业销量等材料。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在收到企业上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中药饮片进行价格初审,对中药饮片的生产成本、市场供应等情况开展监测、调查,并组织召开价格协调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市价格主管部门收到行业协会的初审意见后,应进行价格复审,并安排最高零售价格。对其中矛盾较为突出的饮片价格应提交市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讨论,按会议提出的审核意见做出定调价决定,安排最高零售价格。

  第七条(作价公式)

  (一)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中药饮片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饮片含税出厂价格(饮片含税批发价格)=〔原药材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各项期间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各项期间费用标准为5元/公斤,成本利润率为5%。最高损耗率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项目 净制 净制+切制 净制+切制+炮制 净制+炮制 其他+炮制
损耗率* 10% 15% 30% 30% 35%

  *中药饮片中的全草类品种最高损耗率标准可上浮15%。

  (二)中药饮片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饮片最高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加价率)

  最高流通加价率为:25%。

  第八条(价格公布与执行)

  上述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药专刊)统一向社会公布。属于市场调节价管理,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中药饮片销售价格,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通过其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药专刊)向社会公布。

  本市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执行审核公布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

  第九条(价格监督与检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者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价格。所售中药饮片应质价相符,不得以次充好、超加价率销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中药饮片零售价格调整申报表

  申报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饮片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现行最高零售价格(元) 原药材单价(元/公斤) 损耗率 申报价格 备注
1
2
3
4
5
6
7
8

  注:申报饮片为新定品种应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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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等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子〔2010〕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质监主管部门:

为了提升家电下乡产品售后维修服务质量,根据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的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质监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调研,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持续发挥家电下乡的政策效应,推进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农村地区家电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弱的突出问题,特提出本工作方案。

一、必要性

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对激发农村居民消费潜力,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拉动消费需求增长,促进行业发展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品种、数量和销售范围的不断扩大,对农村家电售后维修服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家电下乡政策,巩固、加强政策的实施效果,推进家电下乡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十分必要。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统筹规划推进家电下乡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监管机制,规范售后维修服务体系;以企业为主体,引导督促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加强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建设,提升售后维修服务能力;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和支持多方参与,积极发展第三方服务公司,促进家电售后维修服务专业化;充分发挥相关机构和协会的协调、服务、自律作用,保证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科学、有序,保护农村消费者利益。

(二)发展目标

逐步建立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适合农村市场特点的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的分工协作机制,重点培育和建设针对农村地区的专业型售后维修服务企业,形成多元化的售后维修服务格局;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社会化的售后维修服务体制。

三、工作措施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开展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调研和监督检查,了解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现状,研究制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建设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推动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开展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调研,研究制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组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遵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地家电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布点和服务能力现状、售后维修服务实际需求进行调研;组织部属高校大学生对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开展调研,梳理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存在的问题;依托协会等相关机构开展对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现状进行调研、汇总、分析,形成调研报告。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重点解决网点布局、服务能力、服务保障、人才培养等问题。

(二)开展对生产企业售后维修服务能力的监督检查

组织家电下乡生产企业结合投标时的售后维修服务承诺,进行售后维修服务能力自查,并上报其售后维修服务网点信息,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数据库。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部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家电下乡生产企业投标时承诺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报部。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售后维修服务能力薄弱的生产企业,要督促其提升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对边远地区售后维修服务没有覆盖的地区,要引导生产企业通过多种途径提供售后维修服务;对发现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覆盖率、售后维修服务能力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取消其家电下乡中标资格。

(三)统筹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

1、搭建全国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家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骨干企业的积极性,集成各种资源,推动建立完善全国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为家电企业、消费者和售后维修服务从业人员搭建家电维修信息交流平台,推动提升我国家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水平。

2、建设和改造农村地区售后维修服务网点

各地政府可对农村地区县、镇、村三级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建设和改造给予支持、扶持、补贴或优惠。充分利用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平台的资源优势,通过技术培训、专家指导等方式提高售后维修服务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实现家电产品“小修不出村,中修不出镇,大修不出县”。

3、引导生产企业提升售后维修服务质量

引导家电下乡产品中标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售后维修服务能力,逐步明晰服务网点的设备、人员、备件供给水平,督促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的同时要加强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建设,做好产品运输,切实为农民做好产品安装、调试、培训、故障维修服务等工作,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维修服务工作。

(四)促进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可持续发展

1、不断探索售后维修服务新模式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家电下乡产品售后维修服务的经营、管理、营销模式,提升本地服务质量。鼓励企业针对地区特点,探索建立低成本、符合地区实际需要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根据家电下乡产品的销量、维修服务范围、覆盖区域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售后维修服务模式,通过预约、上门、巡回、远程诊断等多种方式实现售后维修服务。

2、完善家电下乡产品“三包”服务规定

进一步健全家电下乡产品“三包”规定,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家电下乡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组织开展家电下乡产品售后维修服务技能培训

依托当地行业协会、相关机构、家电企业等单位的力量组织开展售后维修服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售后维修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鼓励城乡在岗人员、社会人员参加家电售后维修服务培训,促进就业。

4、制定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会同财政部、商务部研究制定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结合家电售后维修服务实际,对生产企业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可作为确定家电下乡企业及对企业考核的参考依据,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和质量。

针对农村地区地广人稀、人力和资金水平配套不足的特点,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管理办法。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不定期组织实地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监督服务网点的服务质量。

四、工作计划

第一阶段:开展调研,制定规划。2010年3-10月,开展多种形式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现状调研,2010年年底前,在调研基础上,研究制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第二阶段:统筹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2010年3月启动筹建全国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平台,2011年起开展平台试运营,用1-2年的时间逐步完善平台功能和数据;引导生产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布局,统筹建设和改造农村地区售后维修服务网点。

第三阶段:完善规章制度,促进家电售后维修服务可持续发展。从2011年开始,争取用两到三年的时间,不断探索售后维修服务新模式,完善家电下乡产品三包服务规定,组织开展家电下乡产品售后维修服务技能培训,制定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管理办法,促进家电售后维修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五、组织领导

推进家电下乡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工信、财政、商务、质检等多个部门及相关机构、行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现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发挥家电下乡牵头部门作用。商务部门要督促销售企业积极参与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领域家电下乡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翻新废旧家电的行为。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相关机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协调组织作用,为建立家电下乡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财预[2010]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现就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目标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责任。地方财政是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省级财政要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基层的财力倾斜和支持力度。市级财政要强化统筹所辖县区协调发展的责任,帮助困难县乡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县级财政要强化自我约束,科学统筹财力,规范预算管理,切实保障相关部门、乡镇基本运转支出和民生政策支出。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财政的指导和帮助。

  二是以奖代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地方工作实绩实施奖励,体现政策正确导向,形成合理预期。中央财政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较好的地区,给予激励性奖励,体现正向激励。对消化县级基本财力缺口取得成效的地区,给予保障性奖励,支持地方财政弥补财力缺口。

  三是动态调整。根据有关政策和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县级财力保障水平,建立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的动态保障机制。在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制定、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既要保障基层政府的基本支出需要,又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

  中央财政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保障标准根据基本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筹资责任和支出标准,以及与财政支出相关的保障对象和支出成本差异,综合考虑各地区财力状况后分县测算。中央财政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核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

  (二)地方财政采取措施弥补县级基本财力缺口

  县级财政要强化科学发展观念,努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强收入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努力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同时要继续深化财政管理改革,严格控制和精简财政供养人员,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和民生政策的有效落实。对于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满足基本财力保障的县(市、区),省、市级财政要根据县级基本支出需求,统筹考虑财力状况,通过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充实县级财力,帮助其弥补基本财力缺口。同时,省级财政要制定必要的约束机制,加强对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帮助县级财政合理安排预算,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以及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对县级基本财力存在缺口的地方,省级财政要制定保障缺口弥补方案和工作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中央财政根据工作实绩实施奖励

  1、对县级财力保障较好的地区给予激励性奖励。根据各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情况,核定各地县级财力缺口额、实际缺口率和全国地方平均缺口率。将各地实际缺口率与全国地方平均缺口率相比较,实际缺口率低于平均缺口率的地区纳入奖励范围。奖励额根据各地区县级财力保障努力程度,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和奖励调整系数核定。

  2、对地方消化县级基本财力缺口给予保障性奖励。根据各地消化县级基本财力缺口数额,结合地方财力水平和奖励调整系数,对地方弥补财力缺口工作实绩给予保障性奖励。考虑到消化缺口情况需要根据当年决算数据测算确定,保障性奖励采取拨付清算制度,当年参考各地消化缺口工作计划拨付,第二年根据工作实绩进行清算,同时测算拨付下年度奖励资金。

  3、对地方工作绩效给予考核奖励。根据地方上年度县级重点支出保障、上级财力下移等方面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实际效果,对做得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逐步将各地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工作情况和乡镇财政管理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于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县级财力保障水平,财力缺口县缺口额继续扩大的地区,中央财政扣回奖补资金。

  (四)具体工作步骤

  为了保证奖补资金及早发挥效益,切实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实行当年核定,当年下达,事后清算的办法。具体工作步骤为:一是每年10月底前,中央财政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调整确定下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二是11月底前,地方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下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标准,制定财力缺口弥补方案和工作计划,上报中央财政备案。三是次年2月底前,地方向中央财政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工作进展情况、财力缺口弥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等内容。四是原则上次年6月底前,中央财政考核各地上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状况,对财力保障较好的地区给予激励性奖励;根据各地弥补财力缺口工作计划,按一定比例拨付本年度保障性奖励资金,同时清算上年度地方消化财力缺口的保障性奖励。五是中央财政动态跟踪缺口县财力保障情况,包括缺口县增加财政收入,上级增加对县级转移支付、缺口县支出结构变化等。对3年后,即2013年仍存在县级基本财力缺口的地区,中央财政相应扣减该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用于补助财力缺口县。

  (五)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1、探索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落实基本财力保障政策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3、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通过编报虚假信息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四、完善配套措施

  在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各地要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分配关系,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均衡省以下财力分配。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当地实际,积极推进“省直管县”改革,不断完善充实改革的内容和方式。强化乡镇财政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