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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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第一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科学技术部等


公告2012年第13号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推广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技术支撑能力和装备水平,提高资源产出率,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
本名录涉及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制造、资源化、产业共生与链接四个方面、共42项重点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


附件:《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第一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2gg/t20120607_484357.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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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自治区《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和交通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市辖区内具有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区政府所在地和区内乡、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区际间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并上报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二)积极协调并争取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并负责此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计划拨付使用;

(三)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养护标准、技术规范、质评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指导各区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对各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和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组建;

(三)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四)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确定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投工投劳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检查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区、乡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第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筹集和管理本区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格按计划使用;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并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协调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及公路沿线的绿化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质量评定和业务指导;

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负责农村公路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农业、公安、水利、电力、通讯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方针,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农村公路,按本办法进行养护。

新建和改建的农村公路,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可列入次年度的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安全设施、绿化及附属设施。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可以采取专业化养护和群众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作业,可实行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的方式,也可采取群众投工投劳、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可根据沿线人口分布情况和道路等级差异,采取不同的养护方法。

沿线人口密集、道路等级高、车流量大的路段必须进行经常性养护;沿线人烟稀少,道路等级低、车流量小的路段可进行季节性养护或突击性养护。

第十四条 禁止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区、乡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区的控制范围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起),县道、乡道不小于10米、村道不小于5米。

第十六条 进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第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区、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抢通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参与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健全养护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三级公路每年每千米2500元,四级公路每年每千米2000元。

第二十条 公路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账务公开,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区的道路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近代警察职权立法扩张的背景
——以违警罚法为视角

摘要: 中国近代有关警察职权的立法呈现扩张化的趋势,违警罚法的立法演变即为典型代表。“社会本位”理念的引入为统治者通过警察强化社会控制提供了极佳道具,“国家主义”观念的宣扬则为警察职权的扩张提供了精神动力,而新生活运动就是奉行社会本位的警察在民众中宣扬国家主义精神的一次积极尝试。三者交织成为共同推动警察职权立法扩张的时代助力。
关键词: 违警罚法/社会本位/国家主义/新生活运动



清末,内外交困的中国踏上西法东渐的法律转型之旅。与之相伴,西式警察逐步取代了传统的绿营、捕快和保甲等,构建起近代中国新型的治安管理模式。在西方法治文明的影响下,警察法规的制定与警政的建设发展始终相随。数量庞杂的警察法规中,有许多是为警察确定职责与权限的。笔者查阅后发现关于警察职权的立法呈现出扩张化的趋势,即警察职权所涉趋于宽泛化和细致化。为何会出现这样的趋势?立法的时代背景怎样?为便于研究,本文将选择违警罚法作为讨论样本。违警罚法在近代警察法规中较为引人注目,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通行全国的治安法规,其内容近似今天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它的立法脉络清晰且有较强的延续性,1906年民政部颁布的《违警罪章程》是其嚆矢,随后的四次修订——1908年《大清违警律》,1915年的《违警罚法》,1928年的《违警罚法》及1943年的《违警罚法》,依次演进,以治安法规的独特角度展示着政权的更迭,社会的变迁。违警罚法一般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治安处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分则规定具体处罚的领域及行为。比对几部违警罚法,分则的内容随着每次修订在不断地扩充。这正是中国近代警察违警处罚职权立法扩张趋势的典型体现。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探析中国近代治安处罚职权实现立法扩张的时代背景。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引入

中国古代有警察之实,而无警察之名。直至清末才在内忧外患之下被动地建立源自西方近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近代西方警察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过全面控制的“警察国”时代和自由放任的“夜警国家”两个时代。①20世纪以后,崇尚个人绝对自由的夜警国家逐渐陷入财富垄断,经济畸形,贫富悬殊,强凌弱欺的社会混乱之中。时有谚语云: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由。于是顺应时势所趋与社会所求,国家开始于某种程度内对人民生活重新实施干涉,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对个人自由予以适当限制,以求社会获得共存共荣之幸福。此时国家的任务是不但要消极地保护个人生命财产与自由安全,而且应该积极地采取措施增进国家、社会与民众的福利。国家往往通过立法特别允许警察在某些场合以权力命令强制民众,以实现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在经济、文化、卫生、交通、建筑、救济等领域,警察均有参与。警察行政在整个国家政治体系中居于关键地位。

回观我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开始近代警政建设。移植和模仿国外的路径依赖导致我国近代警察自建立起,就理所当然被视为内务行政建设的组成部分。这种警察行政的定位反映了一种应和世界潮流的制度设计。由于警察最根本的职能在于维护国家稳定及社会公共秩序,因而警察职权的大小与国家的政治状况及行政权力密切相关。近代我国的国情是:浓厚的行政强权传统,史无前例的内忧外患,缺乏稳定的战争常态以及移植外法的被动选择。这些所构成的合力促使统治者在构建新式警察制度时,张扬社会本位的旗帜,模糊国家与社会之界限,以积极干涉社会公共生活促进国民福利为由,行国家行政权力伸张之实。于是,中国近代警察的职权便应和着西方兴起的“社会本位”及行政扩权潮流,也呈现出逐步扩张的趋势。具体到违警罚法,便表现为分则中所涉及的内容逐渐细密,由此实现国家对社会更广泛、更细致的控制。

诚如某学者所言,“二十世纪社会日趋复杂,经济之设施,错综万端,因之发生之危害,亦层见叠出。倘一本往日之放任主义,不加以相当之限制,则社会将陷于危险之地位,而人民即无安居乐业之可言。故国家特设机关,使于法令范围内,行使国家统治权,限制人民违法之行动,此种预防公共危害及维持社会安宁之国权作用,谓之警察权。警察之作用,即在增进人民之福利,辅助各种政务之推进,当国家政治未上轨道,尤其是在今日一般民众程度低下之中国,警察负有社会先导之责。”②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党治”、“军治”的浓厚色彩下,警察职权的扩张在警政理论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作为警学专家及警政高官的李士珍指出:就职能上观察,警察绝不限于维持社会公共安宁秩序之消极作用,而尤有推行政令、指导民众、保护民众之积极作用也。蒋介石也非常重视警察的政治职能,明确指出:“政治纲要,管教养卫四项中,无一项能离开警察……警察之于民众必须做到管与卫两方面作之君,养的方面作之亲,教的方面作之师的地步。”李士珍对蒋的训示做了解释:防止公共危害即为“卫”,维持社会安宁秩序即为管,指导人民生活即为“教”,促进一般福利即为“养”,处近日之中国,管教养卫实为建国施政之方针,警察行政必须与国策相配合以推动而达成之也。③

由此可见,警察作为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定手段,“社会本位”名义下的警察得以广泛、细致地干预民众的社会生活。这样的后果有两方面值得关注,一是促进我国近代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型。古代的中国,承担治安防卫职能的军队及官署的职权设计基本只追求维持政权的稳定,对于社会自身的发展却鲜有关注。而近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大转变,在政治、经济体制转型的背后,生活方式的转型也在悄然发生。在这其中,警察作为新时代的产物,其社会性公益职能应时产生。虽然历届政府举办警政最主要的目的仍在于维持其统治,政治性职能仍为近代警察职能实际运作中最重要的部分,但不可否认警察在促进近代新型城市的形成和建设中,尤其在城市的文明、卫生、交通等方面,卓有贡献。另一方面,正如前所述,“社会本位”在中国近代是统治者通过国家力量加大对社会控制的极佳道具,并与中国近代以来的国家主义观念结合在一起,正如下述。

二、“国家主义”观念的宣扬

我国近代警察制度属于舶来品,自清末始,其建立直接受到了日本的影响。而日本近代改革后期效仿的对象是德国。因此近代警察观念及相关制度的渊源在于日本和德国。之所以选择德、日二国,最根本的考虑仍在于国情的相似。

德国在中世纪末期,为了发展市场经济,迫切要求在政治上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这就意味着消灭领地与分封制,加强中央权力,对外则保持国家独立,实行民族自决。国家主义观念④的出现,正好迎合了德国的这种需要。而近代日本天皇一统,明治维新所引发的富国强兵效应也给了中国效仿近邻的决心。

自清末始,面临强敌环伺、国力衰微的困境,中国亟需宣扬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并以此作为抵御外侮的有力工具。军阀割据混战成为近代社会之常态,饱受战乱之苦的人民强烈渴望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以求稳定、安宁的社会秩序。此外,由于中国的近代化起步较晚,这使得原本习惯于如今却丧失了地域上政治与文化优越性的中国陷入一种文化意义上的“边缘焦虑”,并由此引发意欲重回世界政治文化中心地带的不可遏止的冲动,这种冲动一直在强烈地支配着国人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活动。⑤想要急起直追,尽快富强,就需要依靠国家的力量,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和高效运作的行政管理体系,自上而下地调动社会的人力物力进行资本积累,推动经济政治改革,实现兵强国富。

由此,相近的政治经济形势,使德、日等大陆法系中的国家主义观念较易被近代中国认同;而传统的强化中央集权、弱化地方权力及皇帝(即国家)垄断立法权的“大一统”观念与近代国家主义观念有一定的内在契合性,也为国家主义观念在近代中国的流行培育了土壤。⑥

于是,清末修律变法中,沈家本、杨度等法理派以国家主义作为变法改革的指导思想,⑦他们强调培养民众的国民意识,保障个人自由及权利,宣扬国家利益高于家族利益,虽然与西方的国家主义观念不尽相同,但却为扫除传统社会家族本位观念发挥了效用。

辛亥革命后,建立强有力的政府成为各界共识。若无统一强大的政府,就不能统一内政,进而“国防外交必因之废弛失败”,因此“民国宪法应宜以巩固国权为主义。国权巩固,国立自张,然后有发达民权之可言。”⑧而以梁启超为首的原立宪派在论证了法、德、日近代以来依靠实施开明专制而强国的经验后,也转而诉求国家主权、政府强权的国家主义,主张在统一秩序的前提下,以渐进的方式走出中国现实之危局。“国家为重,人民为轻。苟人民之利益与国家之利益冲突时,只能牺牲人民利益以殉国家,而不能牺牲国家利益以殉人民。”⑨

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在初尝辛亥革命胜利果实之后,国家主义倾向迅速抬头,国民党中有人这样认为:“共和之国,国即政府,政府即国民,绝无冲突之虞”,⑩“民主立宪之国,主权在民,民权与国权一而二,二而一也”(11)。五四以后,孙中山吸收了苏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传统的家族本位使中国人只知有家,不知有国,一盘散沙,想要独立富强,必须将家族合成国族,变家族主义为“国族”主义,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即国家主义;他在经济上主张“节制资本”,以国家资本节制民间资本,建立“集产社会主义”发展民生;他的“民权”主义舍弃了西方民主主义的核心——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肯定,强调对国家权力和自由的追求。中国人自由太多,要牺牲个人过多的自由去为国家争取自由,才能免受外侮。(1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被誉为治国方针,因之其国家主义观念也得以弘扬。在立法领域,以胡汉民为首的立法者们具体提出了社会本位、民族本位、国家本位的三民主义立法理论。“社会”、“民族”、“国家”三个概念在胡氏理论中是相近的概念,均与“个人”相对应。(13)该立法思想的提出既是为了趋附当时西方国家社会本位立法潮流、落实孙中山三民主义理论,同时,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贯彻这种立法思想正好符合稳固和加强这一时期国民党集权统治的需要。(14)在并未经历西方市民社会发展历程,又未对近代国家与社会两个概念有清晰区分的前提下,西方舶来的“社会本位”很难不成为中国“国家主义”代名词。而国家主义也就成了某些统治者进行专制独裁的堂皇武器。

由上可知,由于特殊的国情,近代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历经民主政治实验的失败,走了一段“绝对主义”国家道路,期望以此确立统一、稳固的政权,并以国家的力量加速工业化进程,从而奠定国家发展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而国家主义观念正是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其渗透在国家制度的方方面面,自然也就包括与国家政治密切相关的警察制度。

中国近代的警察制度是舶来品。国情的相近,导致主要参照物是德日警察模式。德、日二国均为近代变革较晚,但却迅速实现民族统一和国家振兴的后发现代化国家之典范。它们高度集权的国家警察模式也成了近代中国尽力效仿的对象。曾有警界人士感叹:“中国警制向来模仿日本,民国已还,仍封固步……迄今各地大小警察机关,皆视为国家直接警察机关,无立于自治机关管辖之下者。这种纯粹官治组织的警察制度,自从前之国家方面观察,诚不乏健全理论,以拥护其立法精神;但增进警卫,为训政时期筹备自治之一……将来之理想警察制度,当以自治警察为依归。”(15)自治警察的理想恰好反衬出国家警察的现实。另有警界专家甚至指出:即便真到了宪政时期,一般国民真的具备了自治能力,也以采用折衷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制度为佳。在中央的严格监督统治下,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办理警政。中央站在国家治理的立场上,加以指挥监督,使警政达到“国家的统一”的地步。(16)

总之,近代中国,“社会本位”理念、“国家主义”观念与传统的大一统观念及行政强权的特质在这特定的时空发生交织,以应对外敌环伺、内患不绝、政权频更、社会动荡的特殊社会环境。在民国立法者的眼里,社会本位是与民族本位、国家本位大体相当的。违警罚法作为与民众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种警察法规,预防危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其主旨,社会本位理念和国家主义观念为其内容的扩张提供了有力的时代注脚。而在这些表象的背后,通过行政权力的扩张加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才是真正的追求所在。

三、新生活运动的兴起

1934年初,蒋介石在南昌剿共行营发动了被他视为“救国建国与复兴民族一个最基本最有效的革命运动”(17)的新生活运动。这次运动时断时续,直到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前夕,前后历时15年,成为国民党在大陆开展的影响范围最广、持续时间最长的运动。20世纪60年代台湾进行的“中华文化复兴运动”也被认为大陆新生活运动之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