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6:02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和涉药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药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和涉药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药品安全实施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安全执法活动的监督,研究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有关问题;建立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将药品安全监管作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对药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查处药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及时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深挖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网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药品违法广告。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使用药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

(七)涉药企业(单位)要自觉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从源头保障药品安全。

(八)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相互配合。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情况。重大事件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没有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瞒报、缓报、谎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信息、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严重药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理不力或不听从统一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引发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涉药企业(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为:对涉药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在药品安全诚信等级评定中降低信用等级,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权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任免机关追究;

(三)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内设机构的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追究;

(四)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追究;

(五)涉药企业(单位)责任人,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外,对其从业行为的准入资格作出相关的限制。

第八条 任免机关、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查清事实,并根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确定责任,同时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九条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

第十条 对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部门或者上一级部门申请复审或者复核;涉药企业(单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寻求救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药品或医药器械原因,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以及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让虚报浮夸不再有藏身之处

杨涛

近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几个乡镇干部因虚报造林面积,受到免职等惩处。其中,两个乡镇党委书记、4个林业站长被免职。(《中国青年报》6月19日)
为创造政绩或完成上级规定指标,一些地方官员不惜在统计上做文章,在工业产值、农民收入等林林总总项目的数字上大渗水分,虚报浮夸己成为官场的公开的秘密。可是,为什么上级领导仍引以为信呢?难道发现虚报浮夸真得那么难吗?
看看阜新县的做法,我们发现其实发现虚报浮夸并不难。阜新县开始春季植树造林时,刚到任的县委书记王宏伟经过近一个月的调研,发现他走过的乡镇植树造林的面积有问题,再加上下乡时有人反映一些乡镇中存在虚报造林面积的情况,使他产生了清查造林面积的想法。于是,该县县委决定以核查造林面积为突破口,力刹虚报浮夸风。该县对全县35个乡镇的植树造林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对5亩以上面积较大的地块采用了先进的GPS“卫星定位测量仪”进行实测,测量的实际数字与各乡镇上报的造林面积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差。
原来,要发现下级官员的虚报浮夸难就难在上级领导有无深入调查研究。一些上级领导习惯于发指示、听汇报,不到基层走走,不到群众中看看,不擅于借助科技的力量进行复核,当然,要发现虚报浮夸的现象很难。要发现下级官员的虚报浮夸也难在上级领导敢不敢痛下决心,与下级官员较真,与自己较真。一些上级领导习惯于好大喜功,对于下级官员的形势大好的空话很顺于耳,并且上级领导也要接受指标考核,他们上面也有领导,揭下级官员的短,事实上也使自己的指标也难以完成,也就是让自己难堪。因此,如此没有壮士断腕的气概,敢于与下级较真,与自己的政绩较真,要发现虚报浮夸的现象真的是很难。
  正因为有这么多发现虚报浮夸的难处,所以, 阜新县县委书记力刹虚报浮夸风的做法就颇具魄力,令人陡生敬意。但是,要遏制虚报浮夸的现象,仅仅依靠领导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寻求制度上的跟进。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也许是有必要的:首先是要将制止虚报浮夸与政绩考核联系在一起,必要时要采取虚报浮夸一票否决制,让下级官员不敢搞浮夸;其次是上级要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标准,在制定标准时要让当地群众、下级官员共同参与进来,让下级官员不需要搞浮夸;再次,要建立平时督促检查制度,平时经常实地检查下级官员的工作,而不是等年终听汇报、看数字,让下级官员无法搞浮夸。
我想,只有虚报浮夸的不再有藏身之处,我们的经济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地维护,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文明进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间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1、2、3中“大型高炉余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国内企业申请享受该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第十三类“输变电设备”项下“直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2、4、5、9条商品;“交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0、11、13、14、15、17、18条商品;“交直流通用输变电设备”包括第3、6、7、8、12、16、19、20、21、22、23、24、26条商品。  

  附件:1.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2.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6/001aa04b79580e307eda01.xls
  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6/001aa04b79580e307f1302.xls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编号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一)
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



2
常规岛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0Hz/6.6Kv/10.5kV
持有合同订单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一)
大气污染治理设备



4
300MW及以上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吸收剂系统、催化反应设备
脱硝效率:70-90%,氨逃逸率≤3ppm
持有合同订单

(二)
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1
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转盘式微滤机
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过滤精度≤0.038μm,出水浊度<2NTU; 转盘式微滤机:过滤精度≤10μm,出水固体悬浮物<10mg/l
持有合同订单

2
污泥处理成套设备:污泥浓缩脱水设备、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


污泥浓缩脱水设备:处理能力≥20m3/h; 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处理能力≥50m3/d,出泥含固率≥60%DS
持有合同订单

3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可在线监测CODcr、总磷、氨氮、TOC、UV、高锰酸盐指数、总氮六价铬、正磷酸盐指数等项目。
持有合同订单

(四)
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5
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 脱酸塔、喷淋式饱和器

持有合同订单

6
木塑产品生产线

持有合同订单


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



(二)
机场专用设备



1
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
单套分拣能力大于5000件/小时
持有合同订单

十二
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



(三)
基础制造装备



2
重型模锻液压机
400MN及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注:该目录的编号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1已有序列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