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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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0〕15号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制定的《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7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阜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发〔2008〕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是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通过一定方式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居住,签定租赁协议,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阜阳南苑廉租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南苑小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的管理由市直公房管理处负责,颍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等特殊家庭,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有效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证》及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年审证明;

(三)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家庭的相关有效的证明。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经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如有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实物配租候选对象,报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批准配租的,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实行轮候制,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配租户数和实物配租房源,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公开组织摇号、选房。摇号选房应当按照批准配租的低保住房困难特殊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顺序进行。南苑小区廉租住房房源全部用于颍州区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配租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同时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明细表》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实物配租到南苑小区的家庭与市直公房管理处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实物配租家庭自接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实物配租申请。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租金构成要素及廉租住房保障户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廉租住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并由投资主体的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管理费用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对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取消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按配租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缴纳租金。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待条件成熟,区住房保障部门(南苑小区由市直公房管理处)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房屋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改变住房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特殊情况装修,须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承租人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超出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配租家庭中有家庭成员死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外迁的。

第十四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由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追缴租赁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保障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实物配租申请。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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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90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教育局制定的《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地区惠民政策和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哈地党发〔2009〕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本地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等。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具有哈密地区户籍和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可接受地方助学金资助:
(一)农村少数民族学生;
(二)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
(三)除第“(一)、(二)”款情形外的农业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其它农业户籍学生);
(四)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第四条 地方助学金的发放及标准:
哈密地方助学金由地、县(市)两级财政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和学费补助。
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其它农业户籍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
(一)凡哈密地区户籍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参加本地中等职业教育的,除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外,再享受地方助学金1500元。属哈密市户籍的,地方助学金的发放由哈密市解决;属巴里坤县、伊吾县户籍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为每生每年解决500元,地区财政补助1000元。
(二)其它农业户籍学生,除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外,再享受地方助学金1000元。属哈密市户籍的,地方助学金的发放由哈密市解决;属巴里坤县、伊吾县户籍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为每生每年解决500元,地区财政补助500元。
第五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每学期学生注册的同时受理学生地方助学金申请。
第六条 地区及县(市)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情况等,做好每年地方助学金的预算,并及时将地方助学金拨付到相关学校。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将助学金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条 地区财政补助的地方助学金的审核: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受理完学生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本校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后,各中等职业学校将《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
(三)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广播、电视、报纸或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将提出的复核意见报送地区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批复。
第八条 地区财政补助的地方助学金的发放:
(一)地县(市)财政部门所承担的地方助学金应在各中等职业学校开学一个月内拨付到学校专用帐户。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收到地方助学专项资金后应在15日内做好登记造册,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实名制予以发放,不允许他人代领代签,并按照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地县(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制定本校地方助学金具体管理和发放办法,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地方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加大对地方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地方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五省农业抗旱减灾恢复生产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五省农业抗旱减灾恢复生产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1]80号


有关省农业、渔业厅(委、局)、财政厅:

  根据2011年6月4日国务院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工作座谈会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减灾恢复生产给予补助。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长江中下游五省农业抗旱减灾恢复生产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江中下游五省农业抗旱减灾恢复生产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长江中下游五省农业抗旱减灾恢复生产

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2011年6月4日国务院在湖北召开的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工作座谈会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减灾恢复生产给予补助。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内容

  补助对象主要是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五个省受旱灾影响严重的农民、渔民和水产养殖户。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灾农民购买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种子、化肥、柴油等生产资料;补助渔民和水产养殖户购买恢复渔业生产所需的种苗、药物、消毒剂、柴油等,修复池塘供排水设施、毁损严重的渔业生产用渔船。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及时兑现补助资金。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抓紧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兑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要登记备案,张榜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县级财政、农业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将政策落实情况总结后于7月31日前分别报送农业部财务司、种植业管理司、渔业局,财政部农业司,总结内容包括政策成效、补助方式、落实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分片包干,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技术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田、到塘。

  种植业部门要加大在田作物田间管理,科学施肥浇水;对确实无法栽插水稻的地区和因旱绝收地块,指导农民选择适宜的农作物补种品种;协调有关部门合理调配安排农业灌溉用水,充分发挥农机、抗旱等专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帮助农民加快水稻栽插进度;要配发一张明白纸,每个村配备一名农技人员,指导农民因时因苗抗旱浇水保苗。

  渔业部门要指导渔民和养殖户修复养殖供排水设施,科学使用微生物制剂,改善水质和底质。要抓紧亲本培育和苗种生产,提高苗种生产能力,满足养殖补苗需求;加强生产管理,科学投喂;加强水质监测和调控,防止水质恶化;加强疫病监测和防控,加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力度,避免病害跨区域传播,及时做好养殖水体消毒和死鱼无害化处理;加紧修复因灾受损严重的渔业生产用渔船。

  (三)加大政策解释宣传力度。积极组织政策解读,全面、迅速、准确宣传国务院抗旱专题会议确定的抗灾补助政策措施,让基层干部群众家喻户晓,增强信心,调动受灾农民、渔民和养殖户恢复生产的积极性。

  (四)强化资金管理和督导检查。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加快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驻点到乡,延伸到村,服务到户,确保政策落实;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发改、物价部门开展农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哄抬价格行为,保持价格稳定;配合质检、工商部门加强农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