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2]448号
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生物局,中国科学院植物、 动物、 微生物所,北京大学,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2年11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与中国科学院生物局共同举办了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研究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和名单等问题。中国科学院植物所、动物所、微生物所、北京大学、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
2、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初步名单;
3、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专家名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
2002年11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与中国科学院生物局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举办了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研究讨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和名单等问题。会议由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杨朝飞司长主持,中国科学院植物所、动物所、微生物所、北京大学、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的专家参加了座谈会(名单附后)。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首先,杨朝飞司长传达了温家宝副总理、邹家华副委员长和国家环保总局解振华局长、祝光耀副局长关于“水中狼族亚马逊和食人鲳落户南宁”报道(中国环境报,2002年10月23日)的批示精神,并请各位专家对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二、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形势十分严峻,已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而且危害范围还在不断扩大、程度也在不断加重,有些物种已经难以控制。如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预防和遏制,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将会遭到更为严重的破坏。因此,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十分必要,也非常紧迫。
三、外来入侵物种的涵义和范围应明确,要与国际接轨。参考《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外来入侵物种是在自然和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和威胁的外来物种,与对农业、林业生产和检疫所指的有害生物(病、虫、杂草)不同。
四、制定和发布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是必要的,此为重要的管理措施之一。应该对名单中物种的危害和分布作简要说明,以对未被入侵的地区起到预警作用。名单中每个物种都应以完整周密的科学研究为基础,列入要准确。对存在不同意见的,暂不列入。
五、经过专家们的认真讨论,初步确定将紫茎泽兰、豚草、薇甘菊、互花米草等16个危害十分严重的外来入侵物种列入名单(附后)。此次列入名单的是第一批,今后发现新的外来入侵物种,应及时列入名单并发布。
六、专家们还对如何预防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的破坏和威胁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研究制订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规范物种的引进,也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2、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要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只有经过评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不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方可引进。对已入侵的物种,要采取生物、化学、物理、生态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3、确定重点防治区域。当前要把自然保护区等生物多样性丰富和内陆水域等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作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重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环境特殊或脆弱的地区进行外来物种引种、试验及其他应用活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活动的管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无意引入。在自然保护区内发现的外来物种应予立即清除,决不能作为物种进行保护。
4、落实防治资金。增加资金投入是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关键。国家要加大外来入侵物种预防、清除和控制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和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手段。关于清除费用,引进单位或个人要负责承担。必要时,可参考有些国家的做法,外来物种的引进单位和个人要先交纳生态环境风险保证金。
5、加强科研。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必须依靠科学,要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基础和应用研究,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部门的专家,针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外来物种入侵机制、危害机制及其控制的基本科学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力争取得较大进展和突破。要对现有的成熟技术进行组装配套,完善生物防治、低污染化学防治、生态替代、早期预警及遥感监测等实用技术并推广应用,依靠科学进步解决防治技术难题。
6、开展宣传,提高认识。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工作是全社会的行动,只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取得良好效果。要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外来入侵物种的影响、危害、防治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外来入侵物种的意识。
附件2: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初步名单
1、紫茎泽兰 Eupatorium adenophorum
2、薇甘菊 Mikaina micrantha H. B. K.
3、空心莲子草 Aternanthera philoxeroides (Mart.) Griseb
4、豚 草 Ambrosia artemisiifolia
5、毒 麦 Lolium temulentum
6、互花米草 Spartina alterniflora Loisel
7、飞机草 Chromolaena odoratum
8、凤眼莲 Eichhornia crassipes
9、假高梁 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10、蔗扁蛾 Opogona sacchari
11、湿地松粉蚧 Oracella acuta
12、强大小蠹 Dendroctonus valens
13、美国白蛾 Hyphantria cunea
14、非洲大蜗牛 Achating fulica(Ferussac, 1821)
15、福寿螺 Ampullaria gigas Spix
16、牛 蛙 Aquarana catesbeiana Shaw
附件3:
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专家名单
金鉴明 院 士 国家环保总局
李振宇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桑卫国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王印政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高贤明 副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薛大勇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张润志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姚一建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刘杏忠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宋豫秦 教 授 北京大学
徐海根 研究员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丁 晖 助 研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杨朝飞 司 长 国家环保总局自然保护司
娄治平 处 长 中国科学院生物局
王艳芬 副处长 中国科学院生物局
柏成寿 副处长 国家环保总局生物安全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4号
《呼和浩特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国民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稳定市场物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收费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和直接管理为辅的原则。对少数重要商品、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其他商品和经营性收费由经营者自行定价,国家采取间接调控方式进行管理。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价格。
第四条 旗县以上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采用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监督,并向物价部门检举揭发。物价部门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审计、财政、税收、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配合物价部门查处违反规定的不正当价格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二章 规范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在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价格时,要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属于国家定价的居民生活必需价格、行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经营性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
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和放开的部分重要商品和经营性收费标准实行提价申报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 对于放开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的生产资料价格,必要时实行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规定差价率,利润率等措施。经营者不得违反。
第十一条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和定价资格认可证。
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物价管理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建立物价台帐制度和商品价格凭证制度。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销售价格凭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向经营者索取销售价格凭证。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如实向物价部门提供商品和服务等成本资料及价格信息。
第三章 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价格欺诈行为:
(一) 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二) 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制定欺骗价格的;
(三) 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进价不清、销价不明等手段推销商品的;
(四) 伪造产地,冒充他人商品欺骗消费者购买与价格不实商品的;
(五) 混淆价格信息,趁机涨价的;
(六)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 设置国家不允许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
(八) 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垄断价格行为:
(一) 滥用行政权力或凭借垄断地位实行垄断价格的;
(二) 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的;
(三) 欺行霸市,非法操纵,强买强卖,囤积居奇以哄抬物价的;
(四) 蓄意串通,联合提价,压价以垄断市场价格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 其他垄断市场的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者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时,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品种、同一档次、同一质量的条件下,有下列所得之一者,属暴利行为:
(一) 超过市场一般价格及允许上浮幅度所得;
(二) 超过市场一般差价率及允许上浮幅度所得;
(三) 超过市场一般利润率及允许上浮幅度所得;
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改进技术,使商品和服务成本低于同行业平均成本获得的超额利润为合理收入。
第十八条商品和服务的一般价格水平,一般差价率,一般利润率由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商品,不同行业的市场供求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认定。定期测定公布,必要时由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物价检查机关依法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规定程序对被检查者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帐册,原始单据、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对被检查人员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进货成本和服务收费等有关资料的,或拒绝检查的予以认定或制裁。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举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投诉者需提供购货或消费发票、价格凭证;
(二) 投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三章中列举的实施范围;
(三) 投诉举报一般应在消费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二十一条物价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 检查处理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三)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四) 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截留企业定价自主权。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物价检查机关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物价检查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并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一)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行为,应责令当事者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倍以下罚款;对于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五倍以下或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有价格欺诈或价格垄断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生产经营者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进货成本,服务收费等有关资料的,物价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可依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罚。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处罚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呼和浩特市物价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并要根据本规定制定不同商品、不同行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