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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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融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全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向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基金担保对象为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取得《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后自主创办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徐州市区。重点扶持在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经营创业项目所需的基本技能,且已取得项目经营要求的各项许可证明;
(二)个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经济违法行为,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三)在金融机构无到期未结清的金融债务;
(四)能按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的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额度与期限



第六条 创业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 担保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确需展期的,由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合作银行确定借款申请人在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前提下,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担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自愿申请
创业贷款申请人向市中小企业局领取、填写《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申请表》与《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并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一)个体经营业者: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4.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或相关资产证明;
5.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二)小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贷款卡编码;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资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决定申请融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8.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9.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第九条 政府部门推荐
借款申请人在上述材料齐备后,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创业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情况、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在《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签署推荐意见,对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可提供第三方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该第三方必须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以及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贷款时同意从该第三方收入中扣还贷款的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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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各市、州、地委宣传部,省直各单位,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事前控制手段,在行政管理领域广泛运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于改善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观念,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宣传工作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在行政管理领域。要突出抓好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全面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提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尽快适应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新形势的需要。同时,要做好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围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突出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规范行政行为的一系列新规定。要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等制度。有行政许可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还要集中学习宣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为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宣传工作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一)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政府各部门领导和各市州地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许可法讲座,邀请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宣讲行政许可法。具体由省政府法制办承担。

  (二)各级政府、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上半年内层层举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培训班。采取专题讲座、法律知识测试和竞赛以及集中辅导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等形式,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三)各市县、省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开展法制宣传日、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图片展览、以案讲法等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宣传行政许可法的法律知识。6月下旬,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届时,省政府领导将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接受媒体采访。

  省、市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写《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供宣传工作使用。

  (四)甘肃日报、甘肃人民广播电台、甘肃电视台及各地新闻媒体都要开辟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及其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影响。介绍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有关规定。

  (五)在省委党校和甘肃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同时在“四五”普法计划、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培训考试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精心制定方案,统一部署,认真实施。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有关媒体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活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安排,精心组织,要将宣传教育活动作为今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评范围。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6月底前将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教育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国政府贷款项下向坦赞铁路局提供零配件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政府 赞比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国政府贷款项下向坦赞铁路局提供零配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就坦赞铁路局当前需要提供零配件问题,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协议下使用人民币二千万元,用于坦赞铁路局向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采购急需的零配件。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提及的二千万元人民币,其中一千万元在中国政府和坦桑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一千万元在中国政府和赞比亚政府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三条 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具体事宜,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公司同坦、赞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克              姆温吉拉
    (签字)              (签字)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钦 库 利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