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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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根据《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卫发明电〔2009〕188号),我部研究制定了《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卫生机构在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中使用。

附件: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doc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


孕产期妇女出现流感样症状后,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特点是病程进展快、病情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根据2009年10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特制定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供参考。
一、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
(一)对象。
1.所有孕产期妇女均为重点预防对象。
2.孕产期妇女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在患甲型H1N1流感后更易发展为重危病例,应予以高度重视:
(1)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者;
(2)肥胖者(体重指数≥40危险度高,体重指数在30-39可能是高危因素)。
(二)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和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宣传折页、张贴画、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措施的宣传,提高孕产期妇女的防治意识。健康教育和宣传的要点包括:
(1)促进健康行为,保证充足的睡眠,保持良好的精神心理状态,饮用足够的液体和食用有营养的食物等。
(2)尽量避免接触流感样病人。
(3)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要洗手。酒精类洗手液同样有效。
(4)尽量避免外出尤其是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流感流行地区的孕产期妇女必须外出时尽可能戴口罩,且应尽可能缩短在人群聚集场所停留的时间。
(5)及时处理使用后的口罩,避免重复使用口罩。如为可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必须严格消毒和烘干。
(6)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使用过的纸巾丢入垃圾箱。
(7)尽量避免触摸眼睛、鼻或口。
(8)保持家庭和工作场所的良好通风状态。
(9)如出现流感样症状,告知家人与其接触时戴口罩,同时尽快就诊。
2.孕前指导。
准备怀孕的妇女最好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采取避孕措施,推迟怀孕计划。
3.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事项。
孕产期妇女的家属及看护人员、从事孕产期保健的工作人员等应优先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孕产期妇女有关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事项按照我部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
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孕产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更多表现为气促,更易发生肺炎等并发症。可诱发原有基础疾病的加重,呈现相应的临床表现。病情严重者病情进展迅速,甚至危及孕产妇生命,死因多为肺炎及随后出现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孕产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可导致流产、早产、胎儿宫内窘迫、胎死宫内等不良妊娠结局。
辅助检查应根据孕产期情况进行产科常规项目检查。
孕妇行胸部影像学检查时注意做好对胎儿的防护。
三、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
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四、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分类、处理原则和住院原则
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分类、处理原则和住院原则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孕妇感染甲型H1N1流感进展较快,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应密切监测病情,必要时住院诊治,由包括产科专家在内的多学科专家组会诊,对孕产妇的全身状况以及胎儿宫内安危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如果孕妇在妇幼保健专科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建议转诊至综合医院处理。接受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转诊病例的医院必须具备救治危重新生儿的能力。
五、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治疗
(一)一般治疗和抗病毒治疗。
甲型H1N1流感的一般治疗和抗病毒治疗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孕产期妇女在出现流感样症状之后,即可尽早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奥斯他韦(达菲)和扎那米韦(乐感清)进行抗病毒治疗,同时进行病毒核酸检测。发热对孕妇和胎儿均有不利影响,可用对乙酰氨基酚(泰诺®)退热。
(二)产科处理。
1.重症病例和危重病例的处理。
孕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应结合病人的病情严重程度、并发症和合并症发生情况及病人和家属的意愿等因素,充分综合考虑终止妊娠的时机和分娩方式。
2.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处理。
(1)待产期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单独隔离。
(2)分娩期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戴口罩,防止新生儿感染甲型H1N1流感。分娩过程中加强监护,并使患者保持乐观情绪。与患者有接触的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应戴防护面罩和手套,穿隔离衣。使用隔离分娩室或专用手术间,术后终末消毒。
(3)在产后立即隔离患甲型H1N1流感的产妇和新生儿,可降低新生儿感染的风险。新生儿应立即转移至距离产妇2米外的辐射台上,体温稳定后立即洗澡。
(4)患甲型H1N1流感的产妇产后应与新生儿暂时隔离,直至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服用抗病毒药物48小时后;在不使用退烧药的情况下24小时没有发热症状;无咳嗽、咳痰。
(5)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妇,可直接进行母乳喂养。在哺乳前应先戴口罩,用清水和肥皂洗手,并采取其他防止飞沫传播的措施。在发病后7天之内,或症状好转24小时内都应采取上述措施。
(6)鼓励产后母乳喂养,母乳中的保护性抗体可帮助婴儿抵抗感染。为避免母乳喂养过程中母婴的密切接触,隔离期间可将母乳吸出,由他人代为喂养。
(7)甲型H1N1流感的患者分娩的新生儿属于高暴露人群,按高危儿处理,注意观察有无感染征象,并与其他新生儿隔离。
(三)出院指导。
甲型H1N1流感的出院标准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曾患甲型H1N1流感的产妇出院时,应告知产妇、亲属和其他看护人预防甲型H1N1流感和其他病毒感染的方法,并指导如何监测产妇及婴儿的症状和体征。出院后加强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鼓励产妇继续母乳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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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社会力量办学收取、使用、管理发展督导费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发展督导费的收取对象:凡经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及各区、县成人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和培训机构,都应按规定交纳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
二、经北京市成人教育局批准发证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将发展督导费直接上缴市成人教育局。
经区、县成人教育局批准发证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将发展督导费上缴区、县成人教育局。
三、发展督导费收取标准:经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均按学费总收入的5%缴纳。
四、各区、县成人教育局须从收取的发展督导费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城区、近郊区20%,远郊区、县15%)上缴市成人教育局。
五、发展督导费的缴纳时间:学校和培训机构每季度缴纳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3、6、9、12月的15日-25日;区、县成人教育局上缴市成人教育局的时间为:每年1、4、7、10月的15日-25日。
六、市、区、县成人教育局将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按其应得收入(区县不含上缴市成人教育局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发展督导费应当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对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开展督导检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不得用于
个人的工资和福利性支出,并接受市、区、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按期如实上缴发展督导费。凡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的,市、区、县成人教育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办,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的,除进行上述处罚外,还须按逾期天数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
天,须缴纳应缴发展督导费的5‰。
八、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从1995年1月1日起缴纳发展督导费并办理手续。
九、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成人教育局负责解释。
1995年7月20日



1995年7月20日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 证监基金字[2001]32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更好地满足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品种创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现就改进基金发行方式、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发行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可采取“回拨”机制,按照基金发行的具体情况,调整向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比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应采取网下配售方式。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的发行方案。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最低认购份额,并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三、封闭式基金发行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分阶段上市流通,有关流通安排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流通前,应当充分、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

  四、在基金发行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基金投资者,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