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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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牧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及畜牧兽医局,部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对《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http://www.gov.cn/gzdt/2010-11/26/content_1754048.htm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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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2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价值和效能,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考评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坚持“求真务实、反应快速、注重效果”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的交流、借鉴、参谋、服务、支持管理和决策的作用。
  第三条 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管理和决策支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政府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原则是“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及时、准确上报政务信息;任务是:围绕分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创新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综合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政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辅助领导决策、指导工作、交流情况提供基础依据。
  第五条 政务信息以为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下级政府和部门做好政务信息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搜集、编辑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负责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的考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专(兼)职人员1-2名。各级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为本级本部门政务信息的责任单位,对本级本部门政务信息的搜集、编辑和上报工作负责。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在为各级各部门领导做好信息服务的同时,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办好政府网站,按照《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刊物实现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
  (二)加强政务信息员队伍建设,拓宽信息渠道,健全服务网络,坚持“明确职责、任务到人、量化考核”的原则。
  (三)负责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编辑、审核、传送(加载)、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
  (五)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机构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考评。
  (六)负责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全州政务信息网络分纵向与横向两个通道。州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之间组成信息纵向传递网络,横向通道由各级各部门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及下属机构组成。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条件要求及职责

  第九条 政务信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各级各部门应明确专(兼)职政务信息人员。
  (二)政务信息人员须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熟练掌握收集、综合、通报和储存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政务信息人员工作要求
  (一)反映情况要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按程序核稿、审签。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据、事实要准确,单位名称要规范。
  (三)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不漏报、瞒报、迟报。
  (四)实事求是,喜忧兼报,杜绝弄虚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六)调研信息, 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提出的对策和措施,既要符合国家政策,又要有可操作性。
  (七)适应领导需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人员的职责
  (一)收集、编写、通报政务信息并对信息资料进行贮存和归档。
  (二)组织、协调政务信息传送网络。
  (三)总结政务信息工作的经验,提出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四)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和规定,做好政务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 政务信息分类及报送渠道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分类
  (一)动态类政务信息主要内容:
  ⑴各级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各级各部门重大决策和工作思路以及工作进展情况;
  ⑵上级领导和上级各部门等到本地区、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⑶各地突发性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通信故障等。
  (二)专题类政务信息主要内容:
  ⑴各级各部门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各种典型经验总结;
  ⑵各级各部门的专题调研报告以及问题型、建议型、分析型信息;
  ⑶各级各部门对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渠道:常规信息按规定的渠道适时报送,调研信息按规定的渠道和时间报送,要情信息每天下午四点前按规定的渠道报送。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证书制度
  (一)政务信息员,采用持证上岗登记制度。信息员由各级各部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专任或兼任,发放“政务信息员证书”;信息员要与单位签定信息工作责任书。
  (二)《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员证书》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政务信息员名单在州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三)政务信息员如因工作需要离开信息员岗位,须报发证单位备案,并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员责任书制度
  (一)各级各部门对政务信息的保障工作,要采取层层签责任书的方式来加强。
  (二)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重要信息,信息员如果瞒报、误报、漏报,要对信息员问责;如果信息员要报而有关领导不让报,为此而造成后果的将对有关领导问责。
  (三)责任书的签定,采取个人对单位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的方式层层签定。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双向反馈制,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向上级政府按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上级政府要向下级政府及时通报政务信息工作有关情况。
  (二)政务信息报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上报信息一般由县市和各部门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必要时应经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特殊情况下,为保证政务信息及时传送,经上一级授权可以直接越级上报信息。
  (三)各级各部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政务信息,由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和选编,视需要在《黔东南政府网》、《州府信息》、《州府信息增刊》、《每日州府要情》上刊载,同时选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重要调研信息预约稿制度
  通过预约稿件的方式向所属县市和部门发出重要调研信息预约稿通知,提出预约稿的内容、撰写要求和上报时限。所属县市和各部门要按要求积极组织专人进行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特约记者制度
  (一)建立特约记者制度。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信息渠道,聘请有关报刊和网络等媒体的记者作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特约记者,使我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二)政务信息特约记者,要求熟悉实践工作和专业,具备采写、报送政务信息的基本条件。特约记者特别要注重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工农业生产、重点项目、国计民生等重点、热点方面来报送政务信息。
  (三)对政务信息特约记者,由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发放“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特约记者证”,并进行年审,不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收回其政务信息特约记者证。
  (四)政务信息特约记者报送的政务信息被采用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稿酬支付和激励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督办制度
  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对各级各部门和特约记者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督办,对拒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政务信息的单位实行扣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适时明确发布政务信息报送要点,或根据州政府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不定期发布阶段性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并定期进行信息点评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督查反馈制度
  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对领导批示的信息,要按批示内容和范围迅速转办和督办,同时负责将领导批示的复印件及其批示内容的打印件抄送政府信息管理部门。领导批示的承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导批示的承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按程序予以反馈。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保管制度
  各级各部门对信息资料应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已编发的信息应按档案部门归档要求立卷归档;采用计算机处理的信息文件,应定期脱机保存到耐久性的载体上,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由州政府办和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各级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一般采取以会代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
  (二)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编发相关业务资料,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对政务信息工作的批示和工作安排,宣传信息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讨。
  (三)各单位要不定期召开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目标考评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纳入州直机关目标考核。州人民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每月通报全州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对政务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稿酬支付和激励制度。
  (一)政务信息刊物(含政府网站)实行 稿酬支付和激励制度;政务信息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未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实行扣分,直至取消本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的补充规定

国家出版局


《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的补充规定

1986年7月1日,国家出版局

为便于社店双方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说明和补充规定:
一、关于征订包销中第一、二、四类图书的范围问题。
(一)《试行方案》规定“由党和政府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实行征订包销,是指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
(二)《试行方案》规定实行征订包销的“中、小学课本”,是指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规定的中学、小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教学大纲、教参书、教学挂图以及统一采用的补充教材;
“大中专教材”,是指国家教委和中央各部委审定、规划的,列入北京发行所教材统一征订目录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电视大学等使用的教材。
(三)《试行方案》规定“内部发行的图书”,包括限国内发行的图书,也实行征订包销。
二、关于征订经销和寄销图书的进发货业务问题。
发货店应积极支持出版社实行多种购销形式。对出版社提出实行征订经销的品种不论多少,发货店都要认真办理征订,搞好进发货业务。经销、寄销图书的编目、分发工作,仍由发货店负责(向新华书店系统分发),所需费用由出版社和发货店协商解决。销货店根据读者需要和图书市场情况确定订数并积极扩大销售。
三、关于出版社所在地书店直接向当地出版社进货问题。
(一)《试行方案》规定“除去必须实行包销的五类图书仍应通过发货店进发货外,允许出版社所在地的书店对其他一般图书可以直接向当地出版社进货”。直接进货的图书范围,包括五类图书以外实行包销的其他一般图书。
(二)《试行方案》规定:“直接进货以后,出版社、发货店、销货店的进发货折扣要作相应的调整。”是指这一进发货环节的折扣差额的重新分配,要兼顾出版社、发货店、销货店三方面的经济利益。北京地区的折扣调整,另行商定。各地是否试行以及具体折扣多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全国暂不作统一规定。
四、出版社对集体、个体书店的批销折扣问题。
出版社对集体、个体书店的批销折扣,原则上应与发货店对国营基层书店的发货折扣一致。考虑到目前基层书店对农村供销社售书点大部分仍是实行经销包退货的办法,解决农村批零分流问题还要有段准备过程。因此,对《试行方案》中规定的折扣允许逐步实行,出版社批给集体、个体书店的折扣,可由各地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基层新华书店对集体、个体书店、农村供销社的批销折扣问题。
鉴于各地销货店原来实行的批销折扣不尽一致,以及考虑到调整进发货折扣后,基层书店多得到的折扣在批销时还要兼顾到集体、个体书店、农村供销社或其他图书销售点的经济利益,因此,基层书店的批销折扣和批发形式,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变通规定。
六、在图书版本记录页上署明确切的发行者名称问题。
包销图书应署名:××出版社出版 新华书店××发行所发行;
经销、寄销图书应署名:××出版社出版发行 新华书店经销。
七、关于社店双方签订图书购销合同(协议)问题。
社店双方应根据《试行方案》规定要求,经过认真协商研究于1986年10月1日前签订具体的图书购销合同(协议),最迟应在今年年底前签订完毕。
八、关于年画、年历、挂历、台历的进发货折扣调整时间问题。
年画、年历、挂历、台历属于期销商品,采取提前订货和预印预发的办法。为便于销货店开展批发,扩大销售,凡1987年度的年画、年历、挂历、台历进发货一律实行新折扣,销货店也应按新的批发折扣批发。货款结算时间不变,仍按原规定执行。
九、关于老存货实行新的进发货折扣和新的批发折扣时间问题。
出版社、发货店的备货(即老存货),应从10月1日起按新折扣向新华书店(包括古旧书店、外文书店)发货。
书店内部调拨、调剂,也应从10月1日起实行新折扣。
鉴于销货店现有存货金额较大,特别是农村店的批发比例较大,为减少销货店因调整折扣造成的经济损失,销货店老存货的批发实行新折扣的时间,可从1987年1月1日开始(不包括年画、年历、挂历、台历)。出版社、发货店的老存货向集体、个体书店的批发折扣也可参照执行。
十、图书进发货折扣调整后,新华书店内部相关的发货折扣调整问题。
(一)新华书店北京、上海发行所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书店(二级转发)的发货折扣,可按《试行方案》规定的发货折扣适当调低:包销图书(除课本、教材外)调低二个折扣(即由七五折调为七三折);经销图书调低三个折扣(即由七五折调为七二折);寄销图书调低三个折扣(即由七七折调为七四折),货款结算时间按规定办理。
(二)照顾历史延续关系,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图书发行工作,新华书店北京、上海发行所给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书店的包销、经销图书的发货折扣一律由七五折调整为七二折,寄销图书由七七折调整为七四折,货款结算时间按规定办理。
(三)对省级书店备货的发货折扣调整为:包销图书除课本、教材外按七二折发货;经销图书按七一折发货。
(四)对实行二级进货的地市书店的发货折扣和委托其他省市书店代发货的费用,由发货店和有关书店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