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14:30   浏览:8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 年 第 93 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见附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16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二)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
  AA级企业:信用风险极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严格履行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B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较好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基本稳定。
  C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有一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履行承诺能力一般,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
  D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二节 A、B、C、D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 A、B、C、D级的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也可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业当年度评定周期的信用评定。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评定周期参加信用评定。
  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
  (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时间不足一个评定周期的;
  (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十六条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第十七条 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第十八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第十九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第三节 AA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 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信用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
  (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1%以下;
  (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 AA级企业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AA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
  (一)本评定周期内的产品、服务质量情况;
  (二)本评定周期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在周期评定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管理。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管理。对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即时取消相应资质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更新AA级企业名单。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对AA级企业大力支持,在享受A级企业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对A级企业积极鼓励,给予享受检验检疫鼓励政策,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
  (三)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四)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五)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新评定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履职过程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下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布和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与地方政府以及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态管理是指在评定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的即时管理措施。
  动态管理的措施包括布控、即时降级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12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
  布控的期限应不少于30天、不多于90天。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具体的布控期限。企业在布控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期满后布控措施自动取消,否则顺延。
  第二十九条 “即时降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24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被即时降级的企业应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计分累计36分以上的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布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D级,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动态管理的企业实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严重失信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重失信企业的审核认定: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的收集。
  (二)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前,应至少提前20日书面告知当事企业。
  (三)企业如有异议,自接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告知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四)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辩材料进行评议,自受理申辩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评议意见告知企业。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自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企业在6个月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将其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
京政发〔1988〕121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 应用于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成果进步奖。
㈠应用于本市生产建设,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⑴经过批量生产的新产品、新材料;
⑵经过生产考验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测试方法;
⑶经过实践,并有一定数量病例证实其安全有效的新的疾病诊疗和防治技术;
⑷经过国家专业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并已投产的新药和生物制品;
⑸经过三年区域试验、观察和鉴定,证明比原有品种显著增产或有特殊的优良性状,且能提供相当数量种子、种苗,进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
⑹经过试验,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并经较大面积、较大规模生产考验的农、林、牧、渔业科学技术成果;
⑺科学论证严谨,有一定创见和可靠数据,对有关部门的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资源考察、勘探新成果;
⑻已被国家专业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计量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对改进提高计量技术作出创造贡献的计量检定系统与计量检定规程。
㈡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⑴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情报研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成果;
⑵运用科学理论、方法、技术在推动科学技术经济体制改革,组织重大科学技术攻关、技术改造、重大工程建设以及开发新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开发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管理成果;⑶具有独创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
б娴钠渌砜蒲С晒?
㈣在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方面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㈤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公认、经过实践验证,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根据申报项目科学水平的高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下列三等:
一等奖:授予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杯,奖金6000元。
二等奖:授予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杯,奖金3500元。
三等奖:授予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杯,奖金1500元。
评审标准:
一等奖: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主要科学技术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领先,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市级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对特等奖获得者,颁发奖杯、奖状,给予重奖。
特等奖的评定标准是:科学技术指标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在科学技术领域里有新的突破,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授予和奖金的分配按以下办法办理:
㈠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授予集体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等奖不得超过10人;二等奖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不得超过4人。
㈡奖金应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获奖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发给,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授予个人的奖金,一定要如数发给本人。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发给项目主持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召集共同完成单位商定奖金分配方案。?
幌畛晒坏弥馗椿窠薄?
第七条 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理。
第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㈠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鉴定,并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㈡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上报,分别由区县、市属局(总公司)和高等院校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
㈢中央在京单位和其他非本市所属单位完成的对首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由该单位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初审和上报。
第十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要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要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奖杯、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申报单位的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9年1 月1 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85年颁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1988年12月27日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界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将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航时报告总行。
1990、1991年总行核定下达的地方基建储备贷款和清欠注入的地方基建储备贷款仍在原科目核算,今后由总行下达回收计划逐年收回。

附件:《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建设的需要,促进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凡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信贷计划的建行建贷项目,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多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所需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
按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给予安排。当年竣工投产的建贷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条 贷款用途。建贷项目储备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国家重点大中型建贷项目当年到贷下年度使用的需要安装设备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的款项。小型建贷项目根据储备贷款规模和资金等情况适当安排。
第三条 贷款条件。建贷项目申请储备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正式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和信贷计划的建行建贷项目。
2.需要安装设备设备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附的设备清单,并已签订订货合同,当年到货当年不能安装的国内设备;材料集备系指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并已签订订货合同。
3.所需的储备资金必须是建设单位积极动员内部资源后不足的部分。
第四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借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计划、信贷计划、设计文件和设备(材料)的订货合同以及动员内部资源等情况,于年初填写“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申请书”(附式一),并附“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附式二),向经办行申请贷款。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由经办行审查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基建贷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分行)。分行审查后,按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分项目编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汇总计划表”(附式三),并附借款单位“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
划表”,于每年三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计划部各一份。
总行根据当年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发放能力,审查平衡后,重点、大中型项目对分行按项目下达年度贷款计划;小型项目“切块”下达贷款计划。分行根据总行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和项目实际用款情况,对经办行下达贷款计划或贷款指标,经办行据此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
手续。
第五条 贷款管理。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在信贷计划中采取“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国家重点、大中型项目按项目管理,每年由总行按项目核定发放数和回收数。
小型项目实行“切块”管理。总行每年在信贷计划中对分行核定年末余额增减指标,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自主安排,周转使用。
发放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各分行自行筹措解决。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与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贷款利率一年期年利率为8.64%,两年期年利率为9%。并按季结息。
第七条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按建总函字(90)第416号文《关于印发〈贷款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流动资金类借款合同文本格式签订;贷款本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和银行结息日期,按时从基建投资和储备贷款户或借款单位其他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
挂帐。
第八条 贷款的使用与监督。经办行应根据有关规定逐笔审查发放,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和批准的计划支用贷款,不得用储备贷款扩大工作量,弥补投资缺口或挪作他用。如发现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部分罚息50%,并限期纠正,限期不改的,贷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
部贷款。各分行应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时间向总行报送“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附式四)。
第九条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在“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科目内核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申请书
年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今年基建投资计划 万元,其中建行基建贷款计划
万元,根据设备(材料)订货情况,今年需要支付为下年度储备设备(材料)款
万元,除其他投资解决相应储备外,特向你行申请建贷项目储备贷款
万元。
请审核

借款单位:(公章)
负 责 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计划表

借款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
┃设备材料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订货日期┃到货日期┃预计安装日期┃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 本年储备资金 ┃ ┃
┃动员内部资料用于储备┣━━┳━━━━━━━━━┫经办行审查意见 ┃
┃ ┃总额┃其中:申请建贷储备┃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本年基本建设贷款计划额 万元,其
中建贷 万元。
2.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应按台(套)分别填列。
3.本表由借款单位编制一式三份,送经办行审查签署意见后,经办行
留存一份,上报分行一份,退借款单位一份。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汇总计划表

分行:(公章)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
┃ 借 款 单 位 ┃本年基本建设┃其中:建行┃本年储备┃其中:申请┃
┃ ┃ 计划投资额 ┃ 基建贷款 ┃总 额┃ 建贷储备 ┃
┣━━━━━━━━╋━━━━━━╋━━━━━╋━━━━╋━━━━━┫
┃ 合 计 ┃ ┃ ┃ ┃ ┃
┃一、重点项目 ┃ ┃ ┃ ┃ ┃
┃二、大中型项目 ┃ ┃ ┃ ┃ ┃
┃三、小型项目小计┃ ┃ ┃ ┃ ┃
┗━━━━━━━━┻━━━━━━┻━━━━━┻━━━━┻━━━━━┛
说明: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制,于每年三月底
前报总行信贷部、计划部各一份。
2.本表按部门(行业)分项目填列。
3.小型项目只填列新增数。

附件:建贷项目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季报)

分行(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合同签 ┃合 同┃ 贷款起 ┃ 合同借 ┃年 初┃
┃ ┃ 订日期 ┃金 额┃ 止日期 ┃ 款利率 ┃余 额┃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本年发放贷款 ┃ 本年回收贷款 ┃ ┃ 备 ┃
┣━━━━┳━━━━━━━╋━━━━┳━━━━━━━┫期末贷┃ ┃
┃累计发放┃其中:本季发放┃累计收回┃其中:本季收回┃款余额┃ 注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本表由分行按部门分荐目于二、三、四季后10日内报总行信贷部。
2.本表只填本金,不填利息。



199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