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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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65 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

第三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支付以上建设资金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建立并通过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开户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多幢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四)预算书;

(五)房屋建筑施工图;

(六)监管前项目付款明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项目工程相关合同,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时计提。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

第十条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商业银行通过网络系统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填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材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五)申请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的,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予以受理,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受理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同时将电子信息通过网络系统传递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一)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超出用款额度部分;

(三)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支取。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依据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的同意拨付证明及网络系统确认信息,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于每个工作日将上一个工作日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按照约定的方式以电子信息和纸质文件形式提供给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商业银行每月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给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第十六条 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经核实,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业银行开户行解除该部分房款的监管。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应当书面告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自行解除,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业银行开户行撤销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第十九条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可以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应当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

(一)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 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关闭该项目网上销售,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不得与该行再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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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加强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工作,使肺结核病人及时发现并进行治疗管理,是推进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有效实施,如期实现各项规划目标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上述相关工作,我部制定了《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病人管理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9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及追踪程序,以提高病人发现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在肺结核病人发现、转诊和追踪工作中的协调与管理,并监督该项工作的落实。
(一)将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情况纳入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至少每半年考核一次。
(二)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关于转诊和追踪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综合医院职责
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分管院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感染性疾病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
(一)病人发现
1、综合医院的首诊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
2、对于接诊的可疑症状者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3、不具备查痰条件的综合医院,直接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管理。
(二)转诊
1、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及药房抗痨药品发放登记本并认真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核查。
2、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备案,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送达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将病人转送至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每天核查报告和转诊情况。
3、对住院病人应及时报告,出院后立即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和管理。
三、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未转诊到位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追踪。
(一)每周与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联系,核查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传染病报告卡和转诊登记本所报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到位情况。
(二)每天将前一天的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中的病人基本信息导出为表格,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电话、工作单位、现住详细住址、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填卡医生、医生填卡日期、报告单位等相关信息,以备核对到位情况使用。
(三)核对《初诊病人登记本》,避免出现重复登记情况,确定病人是否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对未就诊者予以登记,填写病人追踪通知单,进行追踪。
(四)追踪方法
1、电话追踪:直接通过电话与病人联系,要求其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或派出专业人员对病人进行检查。
2、村医生追踪:无法用电话联系的病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通过电话与乡级医生联系,告知病人的详细情况,由乡级医生通知村级医生,再由村级医生与病人进行联系,督促病人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
3、巡回医疗车追踪: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利用巡回医疗车追踪病人。
(五)对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考核评价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的疫情报告及转送病人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病人追踪情况进行检查。
(二)方法及内容:查阅综合医院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药房抗结核药品发放登记本以及实验室登记本,核查漏报情况;查阅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登记本和初诊病人登记本,核查追踪到位情况。
附1:医院肺结核病人及可疑者转诊登记表
附2:非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追踪情况登记表
附3:肺结核病人追访通知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
司发通〔20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部机
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
《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已经部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8月23日)


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
1.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生命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全党的大事,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大事,是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等职责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一支合格的、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的必然要求。
2.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论述,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来做;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分类指导。
3.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用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干警,用革命的理想信念凝聚人心;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统一干警思想;用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鼓舞斗志,振奋精神。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氛围更加浓厚,广大干警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明显提高,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共产主义理想明显增强,行业正气明显上升,思想政治教育各项任务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
4.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根本的是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最基础的工作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党员、教育干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党员、干警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进一步坚定信念,增强信心,认清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历史大趋势,始终保持政治立场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的纯洁性。
5.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和司法部党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江泽民论“三观”——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江泽民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江泽民论做新时期的新人》等书,从世界观入手,教育全体干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6.把思想政治教育与科学文化教育结合起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同时,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法律、科技、历史、文化、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方面的知识,进一步丰富学习内容,拓宽新的知识领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要制定规划,将其纳入各种读书班、培训班、学习日的学习内容,统筹安排,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7.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形势报告会、政治学习日、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和手段,使广大干警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经常分析干警的思想动态和思想倾向,见微知著,见缝插针,及时引导,因人施教,因事施教,因时施教。要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树立正确的形势观,用辩证的观点观察社会、分析形势,帮助引导他们认清现象和本质、主流和支流、正确和谬误,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在复杂的情况下判断是非、明辨真伪的能力。要鼓励、引导广大干警进行自我教育,坚持自觉学习,广泛开展每日“三个一”活动,即:每天坚持听一次中央台新闻广播、阅读一次党报党刊、收看一次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有条件的地方,要学习和推广监狱、劳教干警撰写《警情日记》等有益做法,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形式多样的自我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紧跟党中央战略部署的主动性和自觉意识。
8.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制度,将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政治学习日制度,把自学与集中学有机结合起来,每月安排适当时间进行学习讨论,每季度举办一到两次理论报告会或专题讲座,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报告,每年举办一次研讨会,重点围绕一、两个专题进行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学习体会,对学有所获、成绩突出者要进行表彰。要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定期对干警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考试考核,将其结果记入个人学习档案,作为考核、选用、提拔干部的依据之一。
三、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干警的组织纪律观念
9.坚持从严治政、从严治警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防止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要认真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政意识,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确保执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重点治理监狱、劳教系统少数干警中存在的虐待罪犯、劳教人员和在办理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中的违法违纪问题;重点治理法律服务领域中群众意见多、社会反应大的难点、热点问题,坚决查处少数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在办案、办证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干警的良好形象。
10.加强干警队伍纪律建设,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同切实加强和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结合起来,以保证干警队伍的思想统一和战斗力的提高。要进一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工作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执业纪律的教育和整顿,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各种违反纪律和纪律松弛的问题,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治理和防范措施,切实加以纠正,进一步严肃党纪政纪,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11.高度重视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进行教育引导,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家访、谈心制度等,及时了解干警的业余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努力培养干警良好的道德风尚。
12.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督力度,防止滥用权力。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狱务公开和所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主动监督和事前防范,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努力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措施就行使到哪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作用,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13.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和感召力。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既要管好自己,也要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考核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诫勉制度,严格党内民主生活,在班子成员之间开展积极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始终置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警的监督之下。
14.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凡涉及重要的人事安排和干部任免,必须在事先沟通、酝酿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和克服临时动议和少数人说了算。对群众没有推荐、政工部门没有考核、党委(党组)没有讨论或多数人不同意的干部人选,不能通过。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
15.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基本国情教育。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赛、参观学习、座谈讨论等活动,建立荣誉室、陈列室、展览室等,大力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授衔举行宣誓仪式,利用重要纪念日举行阅警式,定期举行升国旗、唱国歌仪式等等。
16.坚持进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引导干警正确认识国情,正确认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认识司法行政系统的现实状况,正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把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同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共同前进。大力弘扬司法行政系统形成的刻苦学习的钻研精神、争创一流的敬业精神、迎难而上的拼搏精神、两袖清风的廉洁精神和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创有为的进取精神,激励干警艰苦奋斗,开拓进取。
17.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发扬勇于开拓、勇于创新的精神,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走出新路子,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不断地有所发现,有所创新,有所提高,有所前进,使我们的事业永葆生机与活力。
18.深入扎实地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干警(单位)”活动,继续在全系统深入开展现代化文明监狱、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文明律师事务所、文明公证处、文明司法所、文明法律服务所、文明处(科)室和文明家庭及警民共建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尽快制定完善各种创建活动的相关规定、标准、措施、办法,保障创建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推动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
19.培养先进,树立典型,以榜样的力量激励广大干警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注意发现、培养、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树立一批在全系统和全社会有影响的先进典型,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通过大力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要建立奖励制度,增强表彰活动的激励作用、导向作用,更好地发挥榜样的标杆作用和辐射效应。
20.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利用黑板报、广播站、文化室、俱乐部等文化体育设施,广泛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活跃干警精神文化生活。继续开展“金剑文化工程”活动,结合司法行政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征文、书画展、文艺演出和体育竞赛等活动,使干警文化生活多姿多采,健康向上。要积极为广大干警开展文体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对那些地处偏僻、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上级机关要在经费、物质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帮助抓好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1.各地要通过召开司法行政干警家属座谈会、联欢会,走访慰问干警家属,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廉内助”等评选活动,增进单位、干警和家属三方的沟通和了解,增进家属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使家属关心、理解并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督促干警安心本职,努力工作,积极奉献。
22.司法行政系统报刊、出版、影视等单位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作用,不断推出高质量、高品位的文章、栏目、书籍和影视作品,大力宣传广大干警的无私奉献、艰苦创业精神,弘扬真善美,鞭挞假丑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3.紧密结合社会精神文化生活的新发展,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努力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和渗透力。对过去的好传统、好办法要坚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传统的方法和现代的方法结合起来,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各个职能部门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认真思考,深入研究,从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结合上进行创新和改进,找出规律,制定办法,对症下药,突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以广大干警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工作,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入脑入心。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干警在实践中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推广。注意发挥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技术和大众传媒的作用,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化传媒手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拓宽工作渠道,以提高时效性,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
五、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
24.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在全系统广大干警中努力形成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的良好风气,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广大干警要做到政治上帮助、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对干警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心要想到、话要说到、事要做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把每年办几件作用大、影响大、干警欢迎的实事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25.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开展谈心活动。通过谈心,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理解。要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走访慰问干警,对干警的医疗、休假、探亲、福利待遇及家庭困难等,要千方百计帮助解决。
26.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关心他们的生活,定期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各级领导每年都要走访、看望老干部,听取老干部的建议和意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加强老干部活动场所建设,广泛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大力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和科学健身强体等方面的知识;对身体条件好的老同志,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就有关重大课题,组织他们开展适当的调研活动,努力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教、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六、切实加强党组织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27.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党委(党组)一把手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一手抓分管业务,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可根据需要,建立由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思想政治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或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制度。
28.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牢固树立“关键在党”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抓好“三讲”教育,使“三讲”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力争取得更大的成效。
29.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和干警思想实际情况和特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使思想政治工作既有整体推进,又有重点突破,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要根据当前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在一定时期内有针对性、有侧重地开展一两项重大活动,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力争使思想政治工作每隔一段时间在某些方面都有新的改进,新的面貌,新的提高。
30.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级干部、党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责,逐级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宣传、纪检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同,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体系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到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31.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大力表彰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树立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设立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2.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政工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和群众代表,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状况和效果进行综合测评,并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了解干部群众对加强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干警、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向干警通报改进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效果和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凡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力,导致队伍出现严重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3.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注意选拔政治责任心强、业务工作精、思想作风正,热爱政治工作,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干部充实到政工部门,配齐配强政工人员。要认真落实中央〔1999〕6号文件精神,严格按同级副职配备政工部门领导干部。
34.县(区)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精干、高效、协调的政工机构。监狱、劳教机关要按照《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的规定,实行“双首长负责制”,设立政工机构,配备专职政工干部。要注意关心和培养政工干部,不断强化对他们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通过学历培训、业务培训、网络技术培训和外出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35.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司法部在适当时候成立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并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级学会、协会、科研院所的作用,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论证,为推进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努力开创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


20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