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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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煎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要求
第三条 中药煎药室(以下称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
第四条 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第五条 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设施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六条 煎药室应当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储药设施、冷藏设施以及量杯(筒)、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第七条 煎药工作台面应当平整、洁净。
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
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洗。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八条 煎药室应当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具体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
煎药工作人员需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第十条 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第十一条 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第四章 煎药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 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
第十三条 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第十四条 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儿童每剂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剂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或遵医嘱。
第十五条 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一)先煎药应当煮沸10-15分钟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同煎(已先行浸泡)。
(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
(三)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四)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五)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六)煎汤代水药应当将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后,去渣、过滤、取汁,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
(七)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
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第十六条 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
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第十七条 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第十八条 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内,严防污染。
第十九条 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应当在常压状态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煎出的药液量应当与方剂的剂量相符,分装剂量应当均匀。
第二十条 包装药液的材料应当符合药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

第五章 煎药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煎药室应当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药剂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煎药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药剂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SOP),工作制度、操作程序应当装订成册并张挂在煎药室的适宜位置,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
每方(剂)煎药应当有一份反映煎药各个环节的操作记录。记录应保持整洁,内容真实、数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急煎药物应在2小时内完成,要建立中药急煎制度并规范急煎记录。
第二十五条 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GB14930.1)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0.2)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的盛药器具原则上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对重复使用的盛药器具应当加强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且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 加强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药剂科负责人应当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997年印发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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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日政发〔2006〕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2005年度提供地方税收前30名的地方企业,从2006年起3年内,当年上缴地方税收增幅高于全市地方税收平均增幅的,按超出部分增量的3%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考核。
第二条 对从日照市行政区外新引进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企业,实行引资数量和税收增量双考核、实际利用外资和引资项目实现增量税收双挂钩的奖励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制定具体奖励政策并考核。
第三条 积极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含分部),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收的,市财政将连续三年按形成地方税收50%的标准扶持企业发展。由市财政局负责考核。
第四条 从2006年起,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进入全市前10名的,按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只包括机器设备和技术投入)3‰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由市经贸委负责考核。
第五条 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2000年修订),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技改投资项目,经省以上发改、经贸部门确认,引进的技术及设备免征关税及环节增值税;购置的国产设备,其设备投资的40%可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5年。由市经贸委、日照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第六条 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的企业,新增设备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对企业列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第七条 纳入市级管理的重点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3〕74号)规定予以减免;其他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由市建委等有关收费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从列为全市重点项目的现代物流业和信息产业项目中,每年选取3-5个企业给予贴息,贴息总额300万元。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重点企业的筛选和考核。
第九条 对省认定的省级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将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比上年新增部分,全部作为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企业,扶持期限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条 设立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专项补助经费。对专利和重点专利实施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600元。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奖励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同时获得多个称号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从2006年起,对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按照《日照市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日政发〔2006〕10号)的规定进行分配。由市财政局和有关区县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及配套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发展快的区县、乡镇。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将省“五奖一补”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与财政困难县财源建设相挂钩,根据财政困难县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税”)比上年增长情况,分档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省财政厅办法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从2006年起,对市级税务部门的业务经费,按照《日照市市级税务部门经费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办法》(日政发〔2006〕11号)的规定予以兑现。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30号令)精神,对征收部门非税收入超收部分实行财政与单位“五五”分成,单位分成收入可用于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同时,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单位或个人均可对不按规定征收非税收入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对市直有关协税部门的考核。考核范围为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服务业办公室等有关协税部门。考核内容为协税部门具体的协税护税工作,即除税务部门正常征管的税收外,协税部门通过协税护税工作新增加的地方税收,按照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地方税收增加数额给予协税部门5%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 对区县的考核。将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四项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三项指标,纳入各区县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由市考核办负责考核。
第二十条 全市促进财源增长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的通知

盐政发[2004]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 市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的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促进全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有关工作目标,现将我市2004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下达给你们(见附表), 其他相关工作指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下达,希各地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层层分解落实现任, 认真制定和完善各项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考核,逐月通报情况,公布进度。年终,市政府将按盐办发[2003]58号文件规定,组织综合考核。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盐政发45号表格.doc

http://www.yancheng.gov.cn/PORTALIPS/Library/PRIVATE//盐政发45号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