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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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中震发〔2009〕37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使各地建设系统更好地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宣传《防震减灾法》

  地震是严重威胁人类安全的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我国是全球大陆地震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2008年我国的地震活动数量多、分布广、震级高、损失重,除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地造成重大损失之外,新疆、西藏、云南、青海、甘肃等地还发生了15次破坏性地震。据预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地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涉及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多项工作内容。《防震减灾法》明确指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

  二、贯彻《防震减灾法》,健全和落实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制度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各地要结合《防震减灾法》的实施,深入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落实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各项管理措施。

  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适时将成熟的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制度以法规、规章的形式确立下来,推动地方抗震防灾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要在加大普法力度的同时,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建设系统实施《防震减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不断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历次国内外震害表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是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最积极、最有效的手段。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了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技术措施;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提高到重点设防类。这些规定是对《防震减灾法》上述条款的具体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相关地方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建设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要对相应的抗震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初步设计阶段报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要求应做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抗震设防作为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抗震专项论证结论进行施工图审查。

  四、继续做好现有工程的抗震鉴定与抗震加固工作

  抗震加固是提高现有工程抗震性能的重要措施。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扩大并进一步明确了应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的建设工程范围,要求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性能普查,切实加强抗震加固工作。要在保证原有抗震加固经费渠道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既有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抗震加固的新思路。

  五、强化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明确提出,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是城乡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编制和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是提高城乡综合抗震能力的有力保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中关于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的规定,加快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有条件的城市,要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按照建设数字城市的要求,积极开发建立城市数字抗震防灾系统。

  要把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一并实施。在推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重大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规划选址。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与设置应当满足抗震和震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防止发生重大次生灾害。要通过规划的实施,切实提高城乡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六、加强城乡统筹,提高村镇建设抗震防灾能力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特别是农民住房抗震设防一直是薄弱环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中小学校、统建住宅和其他限额以上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严格要求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杜绝无证设计、无设计施工和无抗震措施工程。

  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要加强宣传指导,加大对《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的宣贯力度,积极开展基层工匠技术培训,通过编印农民住房通用图集、建房知识读本(挂图)和示范工程建设,向农民普及建设技术与抗震知识,引导农民建房时加强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水平。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为契机,加强抗震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抗震防灾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新的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灾区恢复重建项目的抗震设防监管,为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高我国城乡建设的抗御地震灾害综合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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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7〕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永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永州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积极鼓励外商投资新型工业化、现代农业、基础设施、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商贸物流业等领域。外商投资可以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任何行业、项目、商品和服务,自主确定经营方式,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对我市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开采和加工的企业除外)。
  第二条 凡外商在我市境内投资第一条规定领域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足额上缴各种税收后,其地方财政享有部分,第1-3年每年将其本年度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除上缴中央、省里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和各种有偿性服务收费项目在本级政府权限内,均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按国家、省里有关规定办理,重点支持凤凰园开发区、长丰工业园和加工贸易走廊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用地需求。鼓励园区内企业集约用地,凡投资强度达到一定规模的、厂房在3层以上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第五条 投资工业企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按有关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从事其他合法经济活动。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供水、供电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水电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
  第八条 对投资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商贸物流项目、旅游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纳入我市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投资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均可在用地和税收等方面,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同时,每个项目均建立市级领导联系制度,加强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市优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要认真督促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办证全程代办绿色通道制度。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采取并联审批等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外商来我市兴办企业,凡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各相关审批单位必须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办好有关登记、发证等手续。
   第十条 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全面推行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税外负担登记采用登记卡形式,由企业持有,市物价、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收费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收费,必须如实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一条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设立市外商投资投诉协调中心(设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协调处理外商的各种投诉。
   第十二条 对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商,由市政府颁发“外商投资卡(绿卡)”。外商及家属、子女可凭绿卡到公安机关免费办理暂住证,在本市的公办学校选择就读(除交纳正常学杂费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附加费用)。对投资额大或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授予“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可特邀出席我市一年一度的人大、政协会议或重大庆典活动。
  第十三条 实际到位外资达100万美元或年缴税5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资金到位情况(以验资报告和外汇询证函为准)或缴税单,特批一辆小车在零陵区和冷水滩区区域内享受与市级领导机关车辆相同的过桥过路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关减免手续由市商务部门统一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为外商投资项目服务,认真帮助外商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单位和国土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限期报批;项目建设的水电供应要切实保证;对外来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党政领导和责任部门必须限期调处。
  第十五条 对凤凰园经济开发区、长丰工业园等实行园区管理“六不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到园区内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确有必要进行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的有效证件,并且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园区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查封园区企业财产、帐户和吊销营业执照。确需依法采取上述执法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4、不准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班,接受指定性服务,以从中谋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人员到园区内企业工作。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园区内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指外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来我市投资项目的,经市商务局登记备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后生效。此前,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制定的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招商引资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的通

绍市委发〔2004〕101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已经市委五届四次全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表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市委向省委推荐的县(市、区)党政正职建议人选;市委工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市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内设机构、群众团体正职推荐人选;明确为正局级、主持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人选。省管领导干部兼职、垂直管理部门正职人选不列入全委会表决范围。

市级部门以及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和建议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二条 全委会审议表决的主要程序是:

(一)公布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推荐、建议)人选名单。

(二)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推荐、建议)人选进行审议。

(四)与会的全委会成员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监票人名单。

(五)到会的委员当场填写《中共绍兴市委全委会拟任(推荐、建议)干部表决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投票结束,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结果经监票人核准无误后,填写《中共绍兴市委全委会任用(推荐、建议)干部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单》。

(七)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拟任(推荐、建议)人选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三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以及与拟任(推荐、建议)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四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五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对拟任(推荐、建议)人选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 全委会审议表决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不是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全委会成员中提出建议名单;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八条 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对本办法适用的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决定前要按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提名,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特殊情况下无法送达的,也可以口头征求意见。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馈。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反馈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记录备查。对拟任(推荐、建议)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市委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上不设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三)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会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推荐、建议)的决定;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推荐、建议)人选有影响任职的重大问题的,市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任用(推荐、建议)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有关调查核实的结果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九条 在全委会审议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市委全委会审议、表决和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