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12:14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8〕3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根据工作需要,特对“实施细则”做如下补充:

  一、“861”行动计划考核的项目确定原则

  列入年度考核范围的重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是八大产业基地和六大基础工程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骨干工程;

  (二)农业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交通及城建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服务业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奖励金额确定原则

  (一)分区域、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市直各行业投资责任部门年度投资计划不分数额大小,奖金均按5万元安排(按“861”项目考核的除外);

  2.县区所属开发区奖金按2万元安排。

  (二)按重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低于1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和协调服务单位奖金各按1万元安排;

  2.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1—3亿元(不含3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2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1万元安排;

  3.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3—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3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2万元安排;

  4.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5亿元以上,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5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3万元安排;

  5.按照项目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的大小,可对上述奖金安排作适当调整,预备开工项目奖金均按1万元安排,对于提前开工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以重奖;

  6.年度计划竣工的工业项目,提前1个月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1万元;提前2个月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2万元;提前3个月及以上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5万元。

  三、先进个人名额确定

  先进个人为在投资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和协调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先进个人名额可随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重点项目个数的逐年增加,原则上比“实施细则”确定的名额有所增加。

  四、其它

  (一)本补充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考核实施细则不明确的地方,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二)本补充意见由市重点工程暨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候选人以及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公示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三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南四湖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湖区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南四湖流域,包括济宁、枣庄、菏泽三市地的全部和泰安市的宁阳,临沂地区的苍山两县。
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南四湖湖体、沿岸五公里以内陆地、各入湖河流自入湖口上溯十公里河道。
第三条 南四湖的水质一九九0年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级,二000年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级。
第四条 南四湖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度、调节水资源时,应统筹兼顾,保持各入湖河流的合理流量和南四湖的合理水位,保持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制定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
南四湖流域内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均应编制本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南四湖流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并有权对污染南四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六条 南四湖流域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严防新污染源的产生。
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南四湖流域内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防治污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对于严重污染南四湖水源又无防治措施的单位,应予停产、转产或搬迁。
第八条 禁止向南四湖流域内的地面水体排放、倾倒各种工业废渣、放射性废弃物以及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和建筑、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禁止在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含汞、铬、镉、铅、砷等有毒有害废渣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在南四湖流域内指定地点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场地,必须具有防流失措施。
第九条 凡进入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切船只,应备有污物贮存器。机动船、拖轮应配备油水分离器;装有挂浆机的船只,应有集油器;运输油类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只,必须具有防漏、防溢、防流失装置。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污染物。
第十条 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应当建设含油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南四湖流域内的地面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船只、车辆和容器。
第十二条 南四湖流域内发生水污染事故,肇事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扩大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南四湖水源保护区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炸药、毒品、电流捕杀鱼类。
第十五条 禁止围湖造田及其它缩小库容的行为。
第十六条 南四湖流域内要大力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湖体沿岸种植芦、菰等植物,做好护岸护坡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南四湖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的统筹规划、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南四湖流域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体、污染源进行环境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
南四湖水质监测中心站,负责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向南四湖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排放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
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申报,拆除或闲置废水处理设施时,要提前申报,并征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