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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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4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讲求工作实效,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按照这个总体要求,提出2008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1.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2.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基础上,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五年立法规划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必须制定的重要法律,要力争在五年内制定出来,完善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律;必须修改的现行法律,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各部门法律的内容;必须有相应法规配套的法律,要督促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要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协调统一,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发挥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3.全面落实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国有资产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重要法律;修改完善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家赔偿法、残疾人保障法、保险法等法律。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法律起草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法律草案如期提请审议。

4.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食品安全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立法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对社会保险法等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5.督促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现行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应尽快制定。正在起草和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关方面应同时落实起草相关配套法规,在法律通过后及时出台,保证法律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

6.加强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制定法律宣传计划。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特别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通过后,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视频报告会、新法专题座谈会、法律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工作。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宣传工作,继续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工作,准确把握法律立法宗旨、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问题,推进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二、继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7.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务求取得实效,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8.统筹安排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工作。分别听取和审议7个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实施5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应对重大灾害的能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情况的报告、关于稳定物价情况的报告,推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工作。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情况,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情况,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检查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9.加强预算和经济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加强预算审查和监督,推动财政体制改革,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督促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0.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监督法规定,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在2007年各地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继续督促地方落实对不符合监督法或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对各地新制定的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规,有重点地进行主动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11.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加强信访综合分析,为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服务。

三、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12.以深入贯彻中央9号文件为主线,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扩大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创造条件,不断提升代表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13.认真办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要把办理代表议案与立法工作更有效地结合起来,把办理代表建议与推动改进工作更有效地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14.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完善代表小组的组织和活动方式,增强代表活动实效。加强代表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15.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参与。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适当增加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人数,继续邀请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和执法检查调研活动,发挥代表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16.认真做好代表依法履职培训工作。在组织代表初任学习的基础上,举办6期代表履职培训班,切实提高代表的依法履职能力。

17.加强和改进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为代表提供更多信息资料。完善代表工作制度,提高服务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

四、发挥人大特点和优势,扩大对外交流合作

18.以巩固和完善定期交流机制为重点,从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保持对外交往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活动,加强治国理政的经验交流,推动各领域的务实合作,更好地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独特作用。

19.做好高层互访工作。重点做好委员长的出访工作。委员长的访问,是我对有关国家进行的重大外交行动。要安排好与往访国领导人的会晤,广泛接触议员和其他政要,增进战略互信,推动互利合作,扩大共同利益,促进双边关系发展。按照国家外交总体布局,认真组织好副委员长出访活动。邀请有关国家议会领导人访华。统筹安排和落实接待有关国家议长和议员来京观摩奥运会工作。

20.巩固和深化与有关国家议会的交流机制。保持与美国参众两院交流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深了解,增进互信,扩大共识,为中美关系发展营造有利氛围。深化与俄罗斯议会两院合作委员会机制,推动双方各领域务实合作,促进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续发展。巩固和完善与日本参众两院及欧洲议会的交流机制,丰富交流内容和形式。认真筹备和举办与其他相关国家议会的机制交流活动。

21.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各层次、各领域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积极参加多边活动,继续发挥在各国议会联盟、亚洲议会大会、亚太议会论坛等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中的建设性作用。统筹安排各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对外交往。把涉台、涉藏问题放在全国人大对外交往212作的突出位置,维护我核心利益。

22.抓好换届后外事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工作落实。尽早明确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与重点国家的定期交流机制、参加国际和地区议会、双边友好小组等工作的负责人。搞好新老两届的工作沟通与衔接。加强外事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和完善外事工作联席会议等一系列制度。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23.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加强思想组织建设。把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协调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保证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办好常委会专题讲座,切实组织好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中学习,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现代科学文化等知识,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24.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完善工作制度。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建立健全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增强人大工作的权威性。

25.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思考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密切联系全国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意愿,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继续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26.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专门委员会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协助常委会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立法和执法检查的调研,不断提高审议质量工作水平。及时修改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方式。

27.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继续做好委员长视察调研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做好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宣传报道。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支持和协助新闻媒体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报道,广泛宣传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机关建设,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28. 以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建设。全国人大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集体助手和参谋班子,是政治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服务十一届全国人大工作大局,继续抓好机关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素质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素质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机关队伍,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有力保证。

29. 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把干部职工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深入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坚持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30. 继续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局处级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好各级领导班子,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推动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的文字表达能力、学习调研能力、协调沟通能力,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实际本领,更好地适应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

31. 进一步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委员长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改进机关后勤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努力解决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大家减少后顾之忧。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扎实平稳地推进机关办公大楼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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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11〕316号


北京、河北、吉林、江西、 河南、西藏、陕西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中国气象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广州市):
  2012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煤电油气运迎峰度冬进入关键时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扎实做好市场平稳运行工作,保障煤电油气运稳定供应,重点做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工作。为深入贯彻通知要求,进一步搞好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的保障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强化对煤电油气运供需状况的动态监测,准确掌握节日期间的消费需求和市场变化,加强产运销衔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同时,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预判其对煤电油气运供应的影响,一旦出现突发性、灾害性天气症候,及时通知要素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安排。
  二、抓好煤炭生产供应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煤炭生产和发运。煤炭企业要妥善安排好假日期间的生产、检修和职工生活,保证节日期间资源供给。供需双方要针对低温及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需求特点,加强沟通衔接,保证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的用煤需求,特别是要把居民供热和电煤作为保障重点。铁路、交通部门要继续做好煤炭运输组织,必要时对库存偏低地区组织抢运,确保发电供热用煤供应;要做好应对极端天气的准备,保持运煤主要通道、港口、交通枢纽有序运转。
  三、确保供电供热安全平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电力供需平衡和供热保障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电企业要加强电煤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加强设备检查与维护,确保发电供热生产平稳运行。电网企业要准确掌握用电需求和电厂存煤动态,优化电力调度,科学安排运行方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各地区要针对冬季特点,健全协调机制,要确保居民生活和其他重要用户、重大活动供电安全可靠,避免拉闸限电,有效防范恶劣天气对输电、供电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四、做好成品油天然气稳定供应。石油石化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天然气生产,根据需求增产柴油,保障市场供应。统筹资源平衡,做好产销衔接调运,优化管网运行,确保油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强化综合协调,确保油田、炼厂、管道等油气产销储运设施平稳运行。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科学调用储气资源,对重点地区和资源供应薄弱地区予以重点协调,确保居民生活、公共设施等重要领域用气需求。
  五、搞好交通运输组织协调。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春运工作和“两节”期间的运输组织,首先努力保证群众顺利回家过节和安全出行;安排好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利用春节客流相对较小时机,多运电煤、成品油和生活必需品。多渠道发布春运信息和道路预警信息,如遇恶劣天气造成车辆和旅客滞留,要发挥多种运输方式的互补作用,及时采取救援和疏导措施,确保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各车站、机场、码头要加强服务,做好通报解释工作,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
  六、强化应急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进一步完善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各个环节的应急预案。细化应对措施,备足应急物资,组织好抢修队伍,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预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全面提高应急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责任制,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隐患排查,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和极端天气对煤电油气运保障的影响。
  七、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工作。要认真组织好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和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应急机制,提高处理紧急情况和复杂问题的能力。值班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妥善处置各类问题,如有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保民生、保重点、保稳定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密切配合,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和重要物资的稳定供应,满足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今年年初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九五”期间到2010年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刚刚颁布的《律师法》第六章也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部决定把贯彻“两法”、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作为司法行政系统199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继续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研究的同时,推广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的试点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根据今年一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精神,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并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本地区未来五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有条件的中等以上城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尽快建立起为本地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参考有关地方的试点办法(见附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迅速开展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当前,应重点围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已颁布的《律师法》41条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新闻媒介,结合宣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已颁布的《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宣传、介绍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意义,使更多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随时掌握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已经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可直接与中心筹备组联系。
附件:广州、上海、武汉、北京四地区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制度
(仅供参考)(略)



199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