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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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税收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队伍建设,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设定和征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

第九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调控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后,方可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开设非税收入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缴款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规定的期限、数额,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账户。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账户。

非税收入征收方式应当方便缴款人缴款。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缴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因政策调整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不得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和非税收入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缴款人要求退付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后退付缴款人。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人退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退付给缴款人。

财政部门接到退付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付;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征收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必须向缴款人出具财政票据。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财政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照《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账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定期划解国库,不得拖延、滞留、挪用。

第十九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隐瞒、截留、滞留、挪用。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不得与执收的非税收入挂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及时核拨执收单位的正常经费。

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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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与市科技局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发放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激发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对政府科技投入的监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佛山市政府科技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主要用于高新技术领域、新兴产业及社会发展科技研究开发项目,重点支持符合佛山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及社会发展公益性技术攻关项目。

二、资金支持的对象及形式

(一)支持的对象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是在佛山市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原则上,本资金对同一项目、同一开发阶段只支持1次。

(二)支持形式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方式包括补贴和贴息。

三、资金设置的主题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业镇发展、工程中心建设、国家及省级科技项目配套、年度重大科技攻关、社会发展攻关6个主题。

(一)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将市内国家级、省级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对平台的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二)专业镇发展。对经广东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的“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和“创新示范专业镇”的相关科研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三)工程中心建设。对市内企事业单位经国家科技部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经费支持。

(四)国家及省级科技项目配套。对上一年度被列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经费配套。

(五)年度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结合全市科技发展的需要挑选2至3个专题作为本年度重大专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攻关并给予资金支持。

(六)社会发展专项。对社会发展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包括农业发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和涉及其他重大的社会发展问题的攻关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四、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

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专家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综合申请单位的技术水平、经济实力、企业信誉等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项目作出评估意见并优选资金支持项目。

(二)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管理,组织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四)项目管理费用

项目管理费是指由于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评审(论证)、执行监督、验收而产生的费用,包含支付技术专家的咨询费及其他组织费用。项目管理费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

五、资金申请、审批、发放、管理程序

(一)每年由市科技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有关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等形式,公开受理相关单位申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有关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

(三)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四)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初选合格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筛选,拟定本年度资金资助项目方案,送市政府审批。

(五)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市财政局对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六)凡获得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均纳入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管理,按其有关程序进行项目跟踪、验收、鉴定、统计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七)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帐核算,每年度将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明细表和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向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汇报。

(八)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年度的按每年年终),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有效发挥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作用,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要自行检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其中内容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条款应当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应当尽快补充;条款过于原则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通过以上措施,使劳动合同书比较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劳动合同易于履行。
三、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成。
五、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用人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培训,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七、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要做好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
八、加强行业指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企业“三改一加强”、减人增效的要求,制定行业劳动标准,指导所属用人单位大力加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岗位进行测评和分类,按照精干、效能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劳动组织,制定岗位规范和考评标准,明确职工岗位责任,为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基础。
九、加强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政策,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监督检查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纠正无效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