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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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
 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1992年11月1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引进资金,开发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领域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
  一、科技、工业、农业、交通;
  二、旅游、商业、金融、娱乐、体育;
  三、高档住宅、办公楼。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买卖、租赁、抵押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上三类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与投资者成立合资、合作经营开发企业的,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投资者成立独资企业成片开发房地产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房地产从事商留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并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预期受让人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七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售、出租房地产。但向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个人售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售、出租房地产,买卖或租凭双方应签订合同,关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出售高档住宅,须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并报房地产管理局核准。


 第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分层、分套出售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比例和剩余年限。房屋出租的期限,应与土地使用权届期的期限一致。
  出售房屋价格,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 预售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一、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预售的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条 出售、出租房地产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进行。在国外进行的,适用中国法律。
  出售、出租房地产,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其拥有的房地产,并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依法交纳税费。
  除国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外,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的外汇收支,应坚持自求平衡。投资者从开发经营中所获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投资者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必须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补交地价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其划拔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地办),并授权其对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综合协调和决策。本规定由市政府房地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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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出音[200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我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业发展很快,年出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已超过4万种,网络出版的发展势头迅猛,大量优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出版,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然而一些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由于政治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在出版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出版内容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损害公共利益;有的内容庸俗,低级趣味,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的质量低劣,粗制滥造。因此,为更好地做好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工作,提高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质量、满足社会和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重视加强审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审读工作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监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一项重要执法工作,也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需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作为新兴媒体,技术含量高,内容丰富,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正确的出版方向,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审读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新闻出版管理中的审读,主要对出版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是否存在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是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和色情暴力等方面进行审读。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计划的审核。要按照总署下发的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审核和备案工作。
  (二)对已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读。包括专项审读和日常审读:
  专项审读,即是有针对性的,对重点选题、重大选题和敏感选题的审读,特别是对涉及“双重大”内容或社会热点选题的审读。
  日常审读,即通过抽查或例行审读,及时了解出版动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监督了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整体质量。
  (三)对网络出版内容的监管。检查网站出版内容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出版宗旨。重点关注网络出版中常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争取早发现、早研判、早报告、早处置。对网络出版中所发现的重大突发事件,力求第一时间报告舆情,并按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及时处理。建立健全网络出版舆论信息收集和分析、信息协作和沟通机制,要加强对群众举报的受理和有害信息的查处工作,并依法严惩制作传播有害出版信息的网站和个人。
  三、要建立健全审读制度及程序
  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审读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调控有力的审读信息预警机制,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确保本辖区内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的审读工作有效开展。
  (一)加强审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审读办法和审读工作程序。
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审读工作的领导,成立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的组织机构,并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的审读办法和审读工作流程。
  (二)建立必要的专家审读队伍。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队伍要由政策水平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的选择要涵盖不同的学科,并要求能熟练运用音像、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同一出版物要由2名或2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审读,专家的审读要形成审读报告,供出版部门决策时参考,对审读意见分歧较大的要组织召开专家审读论证会。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出版技术手段的建设,提高互联网出版监管智能水平,增强互联网出版舆情研判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建立适合本地区互联网出版舆情分析系统,与总署网络出版监控系统有效对接。
  (四)加强信息反馈,确保审读信息的畅通。
  总署负责全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重点或专项审读工作,具体工作由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承担。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审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要与总署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要有专人负责。总署将及时向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全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读工作的动态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便于审读信息的沟通,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设立了工作信箱:yinxiangsi@yahoo.com.cn,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工作信箱,工作信箱的回执可在中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网上进行下载,请填写完整并盖章后于2007年3月10日前反馈我署。
  四、严格执行重大出版情况报告制度
  对本区域发生或审读中发现的重大出版事项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出版问题,各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地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及时报告总署。
  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尽职尽责,扎扎实实地把好审读这个关口,为促进我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事业健康、繁荣发展服务。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