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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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等问题的批复

195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11日民二(57)字第393号报告及附卷均收悉。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如果他们愿意回大陆居住,只须持在港、澳居住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居住证等),即可向我边防检查机关领取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往目的地申报户口。
此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来文所举黄琴芳与尹凯宜离婚一案,被告人尹凯宜即愿回乡,法院可即告知他上述回乡应注意的事项,并限期回来在案件审理时出庭;同时,还可向他提出如无故拖延不回,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如果被告人逾期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回来,即缺席判决。至于判决书的送达方法,可仍参照我院1956年7月21日(56)法研字第7374号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抄送你院)所提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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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公众提供可及、优质、高效、私密性良好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有效控制艾滋病疫情,现将关于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oluntary Counselling Test,以下简称VCT)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CD4检测任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的VCT服务。无定点医院和承担CD4检测任务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至少应指定1所县级以上具备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的医疗机构承担VCT服务。从事VCT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范提供相应的服务。对艾滋病疫情较重或预计服务需求量较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承担自愿咨询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地区承担VCT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咨询电话,方便群众了解有关信息,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及时接受VCT服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VCT服务纳入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的全员培训计划,并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特别是从事VCT服务的医务人员既熟练掌握艾滋病防治业务知识,又了解国家防治艾滋病的有关政策。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对开展VCT服务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登记、汇总,定期到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费领取艾滋病病毒检测试剂,并将检测工作情况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提供VCT服务纳入当地的艾滋病整体防治规划,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提供VCT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医疗机构予以适当经费补助,以保证咨询、检测工作需要。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

——刘秉勋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拥有四千多年的国家发展史和法律发展史。公元前21世纪,随着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建立,作为国家统治工具之一的“法律”也产生了。随着中国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和清等各朝代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整到完整的发展过程。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民事法律内容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并有自身独特的特点。
一、 夏商时期
我国的法律产生于夏朝,商朝开始出现民事法规,但还很简略。这从土地所有制、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所反映,这种民事关系的调整大都归之于礼。
商朝实行土地王有制,即商王拥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奴隶主贵族通过商王的分赐而占有土地,但没有买卖、处理土地的权力,奴隶也是所有权的客体之一。
商朝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据清末学者王国维考证:商代21个王,一般都只有一个法定配偶,称为“妻”;至于妾,则地位低贱,数目较多。商朝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史记?殷本纪》称:“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小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说明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嫡亲长子。
二、 西周时期
西周,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也日益活跃,除礼之外,还有“八成”、“六约”等涉及民事、诉讼方面的成例或法规。“八成”中有“听闾里以版图”等调整土地、借贷、买卖关系的法律规定①。
周王对土地和奴隶具有最高所有权,但奴隶主贵族逐步取得了处置土地的权力,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将土地用作赔偿、出租、赠与和交换。如《?鞫γ?芳窃卣曜蹇锛镜磷?鞯暮蹋保帮觯??倥芯隹锛疽浴疤锲咛铮?宋宸颉迸獬?鳌?br> 西周已有各种契约行为出现,其中买卖契约称“质剂”,《周礼?天官?小宰》记载:“听买卖以质剂”;债务契约称为“傅别”。
和商朝一样,西周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礼来调整,但规定比商朝具体明确,它要婚姻成立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达到婚姻年龄;须是异性相婚;要履行“六礼”程序。可见,和现代婚姻制度相比,也有一些相似之处。西周的继承制度仍然严格执行嫡长子继承制。
三、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在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也比以前有了很大变化。这表现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更广泛化,不仅包括王公贵族和奴隶主,还包括一些农民;奴隶本身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越来越淡化,逐渐演变为自耕农。
四、 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确立的早期阶段,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民事法律内容也日益完善,这表现在: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内容之一的所有权也与以前有所不同,它不仅包括官私土地的所有权,而且包括土地之外的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偷摘他人桑叶,价值不到一钱,就要依法罚服徭役30天。
婚姻制度的规定有两个基本特征:一)加强了国家对婚姻制度的行政控制和调节作用。不仅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须经过官方登记认可,而且规定婚姻关系解除也须经官方登记认可。二)婚姻制度虽然仍然维护封建夫权,造成男女不平等,但也对夫权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男方不得任意伤害妻子;秦律允许妻子揭发控告丈夫的一般性犯罪。
经济法规逐渐丰富。如在出土的云梦秦简中,就有这方面详尽的材料,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和《效律》等,其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方面。
五、 隋唐时期
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经济水平空前发展,与经济生活昔昔相关的民事法律内容也有更详尽的规定。如《唐律》中出现了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户婚律》,和包括买卖、借贷等民事法律方面内容的《杂律》,虽然还存在刑、民不分的问题,但已经是历史上一个巨大的进步。
在所有权方面,唐律保护以均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买卖、借贷方面,唐律严格要求订立契约,土地买卖的契约大都写明双方姓名、土地亩数、坐落及四至、每亩地价及中人等。以奴婢、马牛等作为买卖标的,均要由市司按时立“市卷”。
为了维护封建君主政权的权威,唐律进一步将儒家礼教纲常融汇到婚姻家庭立法之中,维护父权、夫权。如《户婚律》规定:遵长享有财产权、对子孙的教诫权和主婚权。
六、 宋元时期
宋元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民事法律方面也体现了一些新特点:
1) 明确民事行为能力。《宋刑统》的《户令》规定:“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上为中,其男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2) 所有权方面有了补充规定。肯定土地买卖和租佃制度,确定相争田地、庄稼的归属标准,规定“阑遗物”归属的具体条款。
3) 确定广含租佃、租赁、买卖、典质和借贷等多种债的关系。
4) 完善财产继承制度。《宋刑统》律文附赦令不仅相沿前制确定继承人和遗产的分配,而且有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门,分别对一般财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和死亡客商财产继承作了详密的规定。
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是这个时期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的体现,对于明清封建社会民事经济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七、 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在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又有一些新的变化。
在田宅等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方面,明朝不实行均田制,因此明律中设有“占田过限”的条款,“田多田少一听民自为而已”②。注重田粮的欺隐、诡寄以及田土的换段、挪移等罪。既保障了田宅等私有财产的正常交易,也在法律上确立了这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巩固了封建社会后期的经济基础。
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明朝的《大明律?户律?婚姻》的规定基本同唐代相同,但又有较大变化:一是注重婚姻写立婚书的自愿,如:“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二是亲民官、豪势之人的婚娶设专条约束。增加了“取部民妇女为妻妾”、“强占良家妻女”等条款。与前朝相关的法律规定相比,又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清朝沿袭了前朝的大部分法律规定,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具有维护满族特权的特殊性。一方面,法律肯定满族人关后强制圈占土地和奴仆的所有权,规定:“旗民自首私垦余地,准业主作为己产,售卖所其自便”;“旗下奴仆俱不准赎身”。另一方面,律例严禁民人典买旗地、旗房,规定:“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据照违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入官”。
综合我国古代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古代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我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内容也日益丰富和完善,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对于我国各朝代的经济基础的稳定和经济生活的规范,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掌握了我国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规律对于我们现代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注:
①《周礼?天官?小宰》
②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十三上

作者:刘秉勋

1972年5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 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