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与观念冲突之我见/熊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7:43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复议制度与观念冲突之我见

熊伟


  自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的十余年间,行政复议工作除了《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初稍微“热”一点外,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皆是门庭冷落,无人问津。且不说普通老百姓不了解行政复议的性质和作用,就连行政机关领导也很少过问这项工作,见诸于新闻媒体的行政复议工作消息报道更是寥寥无几,难怪乎曾经有人认为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萎缩,名存实亡。但是,这项制度对于限制行权的过分膨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确实有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潜力和作用。因此,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对《行政复议条例》进行了修改,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将原行政复议条例上升为行政复议法,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特别是2006年12月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后,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以来,行政复议工作犹如枯木逢春,即将翻开其崭新的一页。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如何去旧鼎新;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其生命活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与社会大众现实观念存在的不兼容问题作一些深层次的探讨。
  
一.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催生行政复议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展开。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60余部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了600余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还制订了大量的规章。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的同时,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实践证明,法制的建立既可使改革的成果得到巩固,又在为改革试点提供规范化的前提下促进新政策的出台,逐步形成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新规范。
  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和发展,以及新的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要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于是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管理社会事务,便成为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的主要措施。在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制订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部门,遵循行政管理规范,实施行政管理,必然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经济利益),一旦管理相对人认为其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自1990年10月1日起可提起行政诉讼;1991年1月1日起便可申请行政复议。
  从立法上讲,这似乎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了一个第三方公正调处的平台。然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平台的作用与设计时的初衷相去甚远。
  
二. 行政复议因与行政诉讼过多的雷同性,其作用正逐渐被信访制度所取代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都是以监督、保障和救济为目的,换言之也叫做“保护弱者”。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相对于行政机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无需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如果,这种行政职权行使不当,又没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评理”的渠道,势必叠加逆反情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政权的巩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平台的设计者,试图通过这个法定的、程序性的、公正的平台解决那些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不当行政行为”。然而,行政复议仍属雷同于行政诉讼式的准司法程序。一般老百姓不熟悉,行政机关也不喜欢。现在老百姓对管理者有意见,要吗走信访渠道;要吗走极端,引起新闻媒体重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也就是说,信访和媒体已成为解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矛盾纠纷的主渠道,而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正在逐步被边沿化。程序性、对抗式、复杂化的行政复议纠纷处理平台几乎是门可罗雀。

三.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基本沿袭西方国家“三权鼎立”的司法制度,缺乏在我国实施的社会基础。这种社会基础既包括社会意识,也包括社会体制

  从社会体制入手来考察行政复议制度,不难发现其权力制衡原则、司法最终监督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等,在我国实施起来与西方国家有着大相径庭的情况。比如,司法最终监督原则,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中叫做“诉讼终局”原则。由于行政复议绝大多数决定不能终局,必须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而法院的行政判决虽然形式上二审终局,但并不能真正的终了,行政机关未执行二审判决,老百姓不按终审判决办事的案件不胜枚举。表面上是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还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这种不能终局的原因还是与社会体制有关,因为在法院之外,还有信访程序,而信访包罗万象,即使法院判决生效,通过信访仍然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且既不缴诉讼费,也不用请律师,还避免了繁杂的举证和调查,可谓简便有效。
  不能否认“诉讼终局”原则,一当遇到“信访”则决不能终局。自然申诉、抗诉等司法程序更是形同虚设。所以,司法最终监督原则既不能使行政机关有效地处理问题,也不能实现其最终的权威性和确定性。
  从社会意识来看,由于千百年封建意识形成的君臣思想、官本位思想以及近代世俗观念等在社会意识中的普遍性和顽固性。特别是纠纷最容易发生的群体—农村村民和下岗待业人员,其法制思想的缺失甚至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在这些群体中,现代法制理念与封建残余思想存在着激烈的观念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调研中将1990年12月24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归纳为,老百姓由于怕官,在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上往往是“不敢告、不会告、不愿告”,就是这种观念冲突的真是写照。有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从其出生时起,就决定了它先天的缺陷,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仍然摆脱不了相同的命运。笔者认为制定这部法律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其运行的环境确实存在诸多问题。老百姓不敢告是一方面,行政机关在与老百姓对簿公堂的问题上也存在较大的思想障碍。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很自然地把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视作“老子与儿子”的关系,在处理与管理相对人的纠纷时,往往是居高临下,不容置疑。一旦得知在复议或诉讼中与管理相对人平起平坐,行政机关多数都采取应付态度。尤其是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让行政机关难以接受。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认为,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本来是裁判员。可是,一旦复议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还要当被告,挨板子不说,“裁判”的权威扫地。所以,多数行政机关对待行政复议不是消极怠工,就是维持了事。理论界曾有人总结出行政复议的种种弊端,比如:管辖体制条块分割,复议功能弱化;机构缺少独立性,复议公正难以实现;黑箱式操作,复议公信力不高;受理缺少积极性,复议渠道不畅通;媒体宣传太少,公众认知度不够;组织和物质保障条件较差;综合处理案件的能力不强等等。这些原因归结起来,说到底,还是行政机关首长的法律意识问题,在深究下去仍然还是社会意识的潜在作用。所以,无能从社会意识,还是社会体制来讲,都缺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模式的生存环境,也就无怪其实施过程会出现种种问题了。
  
四. 行政复议制度设计时对复议机关的角色定位不准,是行政复议功能难以发挥的主要原因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就如同古代角斗或擂台摸式的演化,一旦进入复议程序,当事人双方便通过举证、申辩、答复等形式竭尽全力进行争斗、对抗,最后总要分个“输赢”,谁败诉了,面子上都不好看。当然,在建国几百年的西方国家,由于其风俗习惯的不同,抑或是法制观念的普及,对这种争斗的评判大家早都习以为常。但是,在改革开放后行政法才刚刚起步的中国老百姓心目中,民不与官斗,官不与民争利;“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观念还是根深蒂固的。“民告官”、“打官司”,无论民还是官都会觉得伤和气,败诉一方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责任。老百姓走复议或诉讼渠道往往是万不得已,行政机关复议或应诉大都迫于无赖。复议或诉讼均不是“民和官”价值取向的主渠道,无论输赢最后都是耗时耗力,得不偿失。虽然,有人把行政复议当作“救济”渠道,视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但实际上由于行政复议基本上不能终局,缺乏权威性,其救济作用微乎其微。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关的层级监督也因“裁判员”也要被“打板子”当被告,而很难发挥实际作用。救济没有权威,监督难以发挥作用。行政复议机关究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判员”还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援团”?行政复议法的设计者似乎并没有定位清楚。当然,行政复议功能就不能正常发挥。

五.修改行政复议法,确立行政复议的独特地位

  2009年6月,四川省出台了《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规定“大调解”工作体系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协调联动。《意见》确立了调解优先原则,在机制保障、突出行政调解作用,强调人民、司法、行政三大调解联动等方面有显著特点,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这种强有力的领导体系,自下而上的工作队伍,灵活务实的工作方法,不失为当前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思路。行政复议工作完全可以在改革行政复议制度,修改行政复议法后,解决行政复机制软弱无能的尴尬问题,承担起化解行政纠纷的主要责任。
  改革行政复议制度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要解放思想,突破不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法理论禁锢。在众多陈旧过时的行政法理论中,对行政复议功能影响最大的,当属“行政复议是二次行政行为”一说。该理论再与诉讼终局原则相结合,便形成了行政复议决定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的问题。按照这一理论的逻辑关系,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不当或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复议决定,从而达到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实现对复议申请人的救济目的。但是,实践证明行政复议法在立法上忽略了行政管理中大量涉及的有第三人的情况。比如确权行为(土地使用权),复议机关无论维持、变更还是撤销原行政行为,总有一方当事人不服,形成“跷跷板”情况,原有的纠纷通过行政复议没有任何进展。再如行政确认行为(如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只能选择“是”与“非”。进入复议程序后,复议机关无论作出“是”与“非”的复议决定,不是工伤申请人不服,就是用工单位不服。而且,对实体正确,但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确认行为几乎无法改变。如果撤销、变更或是确认违法,责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结果仍然一样,对于管理相对人来讲,问题没有解决,反而认为行政机关官官相护。而这类行政复议案件往往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个案与个案之间没有可比性。上述行政复议案件比因行政处罚引起的复议案件要多得多,哪怕把作出“一次、二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都诉至法院也是于事无补的。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必须改革行政复议制度,摈弃行政权力怕什么就定什么条款来限制的思路,而应该从怎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和信访的特殊优势来考虑问题。笔者集十八年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体会,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坚持行政复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同级政府复议为主,发挥政府主导全面的作用,通过行政复议,发现行政决策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以政府通报(通知)的形式,纠正违法个案,防止相同事件发生,指导面上工作。
  (2) 确立行政复议复查、评议的法律定位。行政复议机关复议中应吸纳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公正透明地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作出评判。改《行政复议决定书》为《行政复议评查书》,并通过社会媒体予以公布。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用《通报》、《整改意见书》等行政内部管理方式下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评查书》有不同意见,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简化复议程序,缩短复议时间。废除《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对受理的规定,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专门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只要当事人通讯联系方式明确,一律以《行政复议评查书》给予回复的办法处理。根据现代通讯条件,既可书面回复,也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网上公布等方式回复。凡是回复的《行政复议评查书》行政机关必须存档备查。所有复议申请均不受时限、次数限制。
  进一步体现及时便民原则,大刀阔斧地压缩行政复议办理时限规定,基本时限设置为一个月,特殊列外情况再延长一个月。即行政复议机关以月为期,每月处理一批行政复议申请,并公布一批《行政复议评查书》,当月未公布的顺延至下月。
  (4)变革目前行政复议实际上是一人或二人办案的模式,采用由行政复议机关邀请社会各界组成的专门审查会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汇报,专门审查会议讨论,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决定的形式对复议事项负责。
  按照以上观点,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社会救济”相分离的原则。通过为群众答疑解难和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既有利于做好群众的工作,又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改正工作,还实现了复议机关公正、权威、亲民的价值取向,最终实现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工作要求。
  行政复议制度实施十八年来的历史证明,行政复议如果只是处理个案,是没有出路的。如何使政策和法制观念更好的融合,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发现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规范行政执法,才是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目的。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作者:熊伟
单位:四川省泸州市政府法制办

参考资料:
《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改革思路》;《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律关系研究》;《行政复议法释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毒品的危害及其预防对策

洪 碧 华


[摘要] 当今社会,吸毒贩毒、青少年犯罪和恐怖袭击被称为三大公害。毒品危及人类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风气,耗费大量资财,诱发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稳定。文章阐述了毒品的含义和吸毒的危害,探索了新时期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目的在于贯彻“预防为本,重在宣传”的方针,普及禁毒知识、增强禁毒意识、打击毒品犯罪。

[关键词] 毒品、吸毒 、禁毒、预防教育、对策

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现在不把贩毒、吸毒问题解决掉,从某种意义上是涉及中华民族兴亡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必须提高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 ” 2004年4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全国禁毒工作汇报时指出:“禁毒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安居乐业,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可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非常重要,意义深远。
一、 毒品与毒品犯罪
(一)毒品的概念、特征及来源
按照《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杜冷丁、美沙酮、盐酸二氢埃托啡、三唑仑等。毒品首先是一种药品,用之得当,会防病治病,用之不当会成为瘾癖,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目前,我国未将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白酒、香烟认定为毒品。毒品具有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特征。其中依赖性分为生理依赖性和心理依赖性两个方面。生理依赖性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不断地使用某种药物带来的生理上的变化,表现为一种周期性的或慢性中毒状态,需要继续使用该药方能维持机体的基本生理活动,否则就会产生功能紊乱和损害性反应。心理依赖性是指人在多次用药后所产生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药物的主观渴求或强制性觅药的心理倾向。
毒品有两大来源,其一是从毒品原植物如罂粟、大麻和古柯叶中提炼;其二是用有关的化学药品合成。但目前世界上的毒品90%以上来自原植物,来自世界三大毒品产地,即“金三角”(东南亚的缅甸、泰国、老挝三国交界处)、“金新月”(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的交界处)和“银三角”(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秘鲁和黑西哥等几国交界处)。 这三大产地被称为“恶魔的温床”,形成了特殊的“毒品经济圈”。
(二)毒品犯罪的概念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将毒品犯罪定义为:不仅指非法生产、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并且包括为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在我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身心健康活动,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制造、运输、走私和贩卖毒品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许多跨国犯罪集团都参与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典型的国际性犯罪,据联合国调查,在80年代,全世界一年的毒品交易额高达5000亿美元,其规模已经大于石油贸易,仅次于军火贸易,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13%。据联合国禁毒署1997年度报告,世界人口的10%卷入了毒品的生产和消费。制止毒品泛滥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打击毒品犯罪是各国司法机关所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中国公安禁毒部门2001年全年共破获毒品案件11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7.3万名;缴获海洛因13.2吨、鸦片2.8吨、冰毒4.8吨、“摇头丸”207万粒、各类易制毒化学品208.2吨。
二、吸毒的现状及危害
近代中国,深受鸦片烟毒危害,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人忘不了这个耻辱。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坚决措施禁绝鸦片,被国际社会舆论赞誉为“无毒国”,享誉达30多年。但改革开放后,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我国毒品犯罪死灰复燃,并泛滥成灾,呈蔓延趋势,形势严峻。已由毒品过境国转变为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放眼国内,多少人成为毒品的奴隶,多少人被毒品结束了生命,多少人被毒品逼上了犯罪之路,多少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妻离子散,多少财富烟消云散,多少人的辉煌前程和美好人生被毒品葬送!毒品所造成的人间悲剧一幕幕、一桩桩,令人惨不忍睹,让人叹息,让人沉思。
(一)吸毒的现状
1、吸毒人员持续增加。据统计,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1998年59万人,1999年68万人,2000年86万人(西部地区占50万),2001年90万人,2002年达100万人。福建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2003年比2002年增长16.8?,2004年比2003年增长18.5?。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80%以上是35岁以下的青少年;而且西部吸毒人员比东部的多。吸毒人员以社会闲散人员居多,并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新滋生的吸毒人员中,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成为主流,呈现群体性、低龄化特征,且女性占相当比例。
2、涉毒区域日益扩大。截止2002年底,全国共有2148个涉毒县市(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2%),其中吸毒人员在千人以上的县市214个,均比上年有所增加。2000年,福建省涉毒的县市为62个,占总数的72?。2006年,涉毒的县市达81个,占总数的91?,其中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在百人以上至千人以下的县市有38个,千人以上的有七个。涉毒地区由边境向内地急剧延伸和大面积扩展,大中城市已经成为毒品的主要消费地并不断延伸扩展。在整个中华大地,已经很难找到一块未受毒品污染的净土。
3、毒品种类日趋增多。1996年1月16日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出被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计237种,其中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119种。最主要的毒品是五种,即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其中,海洛因的销量最大,在100万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吸食海洛因人员占87.6?。海洛因对人体的麻醉作用比鸦片强320倍,吸食海洛因的吸毒者强制戒毒后复吸率仍高达90%以上。近年来,出现的新品种不少,如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全国大中城市许多歌舞娱乐场所吸食摇头丸、氯胺酮现象相当普遍。
(二)吸毒的危害
从某种意义上说,吸毒比战争、地震、水灾、瘟疫等灾害更可怕,更残酷,更具毁灭性。这些自然灾害,都只能夺去人的生命,不能夺去人的意志和灵魂;而吸毒不仅能夺去人的肉体,扼杀人的生命,它还能使人精神颓废,道德沦丧,使人类文明丧失殆尽。选择毒品,意味着选择通往地狱之路。生命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珍爱生命,必须拒绝毒品。现实中,一些青少年由于对毒品无知和好奇,或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尝试开始,逐渐成为不能自拔的瘾君子,最终为毒品所吞噬。吸毒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吸毒对人的身心危害极大。吸毒会对身体产生毒性作用,表现为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导致戒断反应,它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表现为全身疼痛、顽固性失眠、焦虑和内心渴求等,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出现精神障碍与变态,最突出的表现是幻觉和思维障碍,有时会丧失了正常的伦理观念、道德观念,甚至丧失人性;感染各种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等。吸毒还是严重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渠道。吸毒者常常共用针头注射引起交叉感染,或是卖淫、嫖娼而传播艾滋病毒。截至2005年底,福建省886例艾滋病毒感染病例中,因吸毒而感染的达144例,占总数的16.25?。个别地区,吸毒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高达50?。
2、耗费大量资财,诱发违法犯罪。按吸毒人员日均吸食海洛因0.5克计算,每人每天至少需花费毒资200元,这样的话,全国每年因吸食海洛因直接耗资就要多少个亿?每克海洛因在我国地下交易市场的中间价为每克240元人民币,假定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每年消费15吨——20吨海洛因,那么仅此一项,就需花费人民币50亿元左右。国家为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教育、缉毒、戒毒”三环节投入的费用又要多少个亿?为维持吸毒需要,许多吸毒人员走上以贩养吸、抢劫、盗窃、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据调查,福建省吸毒人员70?的毒资来自非法所得,一些地方“两抢”、盗窃案件60?系吸毒人员所为。
三、预防对策
“预防为本,重在宣传”是我国禁毒方针。目前,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尚未引起重视。需要加强宣传,拓宽覆盖面,贴近群众;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方式方法,探索新思路。
(一) 坚持“长”与“短”互补
禁毒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集中性宣传与日常性教育相结合。加强“6.3”虎门硝烟纪念日至“6.26”国际禁毒日的集中宣传,整合资源,产生“轰动效应”。同时要有长远打算,坚持“长”与“短”统一,在工作部署上,既要放眼全局,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长期规划,又要立足当前,拿出分步实施的具体措施;既要认真组织集中性宣传活动,又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工作。
(二) 坚持“新”与“旧”统一
在教育方法上,既要沿袭传统形式,又要不断创新机制。如利用禁毒挂图展板、悬挂标语横幅、设置咨询宣传台等形式,开展社会面的宣传;通过集中授课、组织观看禁毒VCD及影视片等形式,加强在校生的教育。创新形式,注重针对性、科学性和互动性,寓教于乐,探索多元化的禁毒宣传教育,是新形势下加强毒品预防教育的客观要求,也是强化宣传教育成效的有效途径。
(三) 坚持“点”与“面”结合
既要充分发挥禁毒主管部门这个“点”的作用,又要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做好宣传、教育、文化、广电和工、青、妇等“面”上工作。禁毒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能单靠禁毒部门“唱独角戏”,必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如成立禁毒协会,开展禁毒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互相配合。
(四) 坚持“标”与“本”兼治
普及禁毒知识、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是“标”。加强禁毒宣传、提高防范意识是“本”。实行“标”与“本”兼治,综合治理。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同时,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形成自觉抵制毒品的社会氛围。重点解决吸毒人员戒断难和复吸率高的难题。继续发挥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作用,认真做好对吸毒人员的脱毒治疗、生理康复、心理矫治和法制教育工作,使吸毒人员尽快摆脱毒品控制,重新回归社会。要发动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自治组织,创建“无毒社区”,推动禁毒工作进基层、进学校、进家庭。把创建“无毒社区”与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相结合。
总之,“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吸毒贩毒是一种严重犯罪,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目前无法杜绝和根治的,选择毒品就是走上不归路,就是走向地狱之门。相信,随着公民禁毒意识的不断提高,随着禁毒人员的不断努力,吸毒贩毒会得到有效的控制。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医学家会找到满意的治疗药物和方法,彻底消除瘾君子的毒瘾。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关爱生命,拒绝毒品。
(作者单位:中共漳州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1]杨凤瑞编:《社区禁毒》,西苑出版社,2003年7月版
[2]杨凤瑞、刘晓航:《全民禁毒教育读本》,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版
[3]魏芳群编:《遏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指南》,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
[4]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编:《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
[5]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国禁毒品报告》,2000-2005年度。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漯政办〔200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代表、委员共提出建议和提案363件,其中交市政府系统办理345件,占总件数的95%。为认真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1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各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和委员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进一步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在提高工作质量、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各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切实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充分利用走访等各种形式,作好汇报解释工作,提高代表、委员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予以解决,限期答复;应该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把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

  三、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答复意见的落实兑现。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从交办、督办、答复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各承办单位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在2003年7月底前,将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别列表统计,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完成情况;对尚未办理完毕的,要说明原因,报告拟完成时限。市政府办公室将在2003年8月中旬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完成情况,对重视办理工作、答复质量高、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办理工作差的单位提出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办理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分别标注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二)承办单位认为批办意见有不妥的,务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将原件返回并说明理由,不得拖压搁置,不得擅自转办其他局(委、办)。(三)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于2003年5月20日前将协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答复应附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代表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五)复文抄送市人大选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3份、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3份。(六)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于8月31日前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略)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文格式(略)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