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盗窃案引发的刑事公诉风险问题的思考/贺轶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50:56   浏览:8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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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盗窃案引发的
刑事公诉风险问题的思考

作者:贺轶民
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电话:010-65014161

一般来说,由于民事诉讼调整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容易引起关注,特别是涉及诉讼标的额较大时,相应的诉讼费用更为突出。而刑事公诉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来履行职责,这之前侦查机关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此,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风险很容易不被重视。但是,随着法院审判中心主义的兴起,法院进行刑事庭审判决时担任居中裁判的角色越为彰显,检察机关的公诉风险研究也就显得较为重要。
一、一个刑事公诉风险的典型案例
郑某某盗窃一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幼年父母双亡,由其姑妈王某抚养成人。王某有一子王甲、一女王乙。2000年郑某某随王某来京做小生意,和王某、王甲、王乙一起生活,并受雇于王某,由王某每月发给其工资。后来王某欠郑某某工资1000余元没发放,郑某某便偷偷将王乙床铺下的存折拿出去到银行取出1万元人民币,被王乙告发归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根据王某某、王甲、王甲妻子等的证人证言和存折以及被害人王乙的陈述,认定盗窃事实成立,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规定的情形,因此依法提起公诉。在法院审判时,王甲、王甲妻子的证言发生变化,王乙作为案件被害人也请求检察机关不要追究郑某某的刑事责任。这样,案件的发展将检察机关推向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原本事实清楚的案件却因证人翻证导致指控无力,最后法院宣判被告人郑某某无罪。
二、案件反映的公诉风险原因
一般来说,公诉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证据的变化风险和指控罪名不准确的风险,这种风险对每一个刑事案件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对有些类型的刑事案件表现得更为突出,比如本案所涉及的亲属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
1、犯罪事实主要依靠亲属间证人证言建构的证据体系,在案件当中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出现较大的变化。郑某某盗窃一案中,虽然王乙等都不是其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是他们生活在一起且又有血缘关系,王乙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可能也是出于一时的激愤,这样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作用,其本人往往事情一过就后悔,或者在亲属的影响下也不得不放弃原来要追究郑某某刑事责任的念头。因此,证人证言的变化和无罪判决的做出也就在所难免。
2、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问题。违法必究是沿袭已久的一个执法理念,检察机关打击和惩罚犯罪往往集中反映在追诉效率上。在这种执法观念的指导下,从侦查人员到检察官往往更为关注有罪的证据,而忽视了无罪证据的搜集与固定。事实上,郑某某盗窃一案的公诉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这种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事发现场一般只有亲属在,而亲属之间的有罪证言很不稳定,往往会掺杂一些主观情感,有罪证言向无罪证言转化的倾向总是存在。国家的公权力介入这种亲属关系之间去追究轻微的刑事犯罪往往出力不讨好。正是由于该案的证人证言本身就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趋势总是存在的。这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如果没有对这种证言趋势的发展概率做出正确的评价,简单地处理为有罪追诉的模式无疑会加大案件的追诉风险。
三、此类案件公诉风险的应对
此类案件的公诉风险问题相对比较集中,研究其应对策略有益于为解决一般案件的公诉风险探索出一个积极的处理模式。
1、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谨慎起诉。司法的最终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的维护。这至少又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司法来建构尚未建立的社会关系;二是通过司法来修复被破损的社会关系。毫无疑问,案例中郑某某的行为已经对与其生存相关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但是这种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完全不是只有通过司法机关才能修复。事实上,通过相关关系人的调解,被害人王乙也已经出现了欲放弃诉讼的念头,这时检察机关的追诉就应当谨慎,要提前做好证人翻证的防范性工作,避免陷入“两头冷中间热”的尴尬境地。比如,对被害人的心态要正确把握,对与此相关的关系人的证言要确实固定好,细化案件的各种证据,切断证言变化的可能。
2、建议被害人自诉或者作不诉处理。根据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案,及时消化各种有可能引发的矛盾。比如,在案件的受理阶段,应当建议被害人自诉,这样给被害人以充分的自由处分权,避免检察机关生硬介入后的种种弊端。如果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调解使得被告人认识了行为的错误,同时被害人也愿意接受被告人的弥补措施,对这类犯罪危害不大的案件应当采取不诉处理。
3、如果被害人坚决要求起诉,应当协调法院建立快诉快审的司法渠道。对待这种证人证言极易发生反复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和法院进行协调,采取快诉快审的简易审方式,快速判决、快速结案;同时建议刑罚时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证人证言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社会摩擦的加剧。
4、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思想指导下,树立案件的诉讼风险意识,节约司法成本。检察机关要适应新的形势,树立起诉讼风险意识,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监督的效果,真正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郑某某盗窃一案,从公安机关大量的侦查取证工作,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无罪又引起检法两部门检委会、审委会的大量司法性工作,司法成本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消耗非常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动用如此大的司法成本,必须计算相应的诉讼风险,尤其是要充分注意具体案件的刑事追诉目的。如果仅仅因为诸如亲属之间的轻微刑事犯罪,就过于奢侈地消费有限的法律资源,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这类案件的刑事审前程序完全可以实现比刑事追诉更为有效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审查起诉部门必须适应检察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树立刑事公诉的诉讼风险意识,从而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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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7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凡妨碍交通安全和行车视线的要限期拆出,逾期不拆迁者,由当地政府强行清除”修改为“凡妨碍交通安全和行车视线的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代为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违法嫌疑产品或者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物品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对情节严重,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该财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2、将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其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
  四、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检查盐产品经营场所、储存场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违法盐产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删除第四项中的“扣留”。
  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要求对盐产品采取封存、暂扣的行政手段时”修改为“对违法盐产品先行登记保存的”。
  五、对《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拆除其生产设备或设施的行政措施”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六、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违法计量器具及其他有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删除第二款。
  2、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不得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封存的计量器具及其他有关物品”修改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及其他有关物品”。
  3、将第四十四条中的“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封存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擅自转移、变卖、损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被登记保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可以封存或者暂扣其涉案物品”修改为“可以依法对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不得擅自转移、毁损、变卖已封存或者暂扣的物品”修改为“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3、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当事人擅自转移、毁损、变卖已封存或者暂扣的物品的”修改为“当事人擅自转移、销毁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
  4、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行使先行登记保存职权不当,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八、对《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第十九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统一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
  2、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拆除”修改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
  3、删除第十五条中的 “使用作业工具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
  4、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逾期不改的,对未达到健康合格标准的乳用动物作强制无害化处理”修改为“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对《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可以封存或者扣留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修改为“可以依法对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先行登记保存”。
  十一、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予以查封、扣押、处理”修改为“予以没收”。
  十二、对《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十九条中的“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修改为“依法对有关设施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2、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有关设施、物品先行登记保存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登记保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由当事人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第二款修改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十三、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中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1至3个月”修改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强制拆除”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单位代为拆除”。
  十五、对《贵州省邮政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十六、对《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查封”;
  2、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查封或者”;
  3、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的“封存”修改为“没收”;删除第二项中的“封存或者”。
  十七、对《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中的“拆除相关设施”修改为“依法予以取缔”。
  十八、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修改为“依法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最近,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指导共青团思想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不懈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构筑起牢固的精神支柱,努力成长为适应跨世纪发展需要的一代新人,是摆在共青团面前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团组织要根据中央《通知》精神,抓住时机,扎实工作,从以下四个方面搞好《纲要》的学习贯彻,努力把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生动、具体、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一、抓好文件学习,领会精神实质。《纲要》中明确提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是青少年,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倍加关心,也为进一步推动青年工作向前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各级团组织要以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共青团和青年工作中的基础性教育内容来抓,自觉担当起这个义不容辞的责任。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全民族、特别是青少年素质的一个基础性社会工程。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尤其是团的干部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者学习《纲要》精神,重点领会和掌握文件中提出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重点对象以及一系列具体措施,为逐步建立起持久性的爱国主义教育机制打好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爱国主义教育是一个重在建设的思想教育活动。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把爱国主义教育同青少年的学习、工作、生活紧密结合,融汇贯通到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之中,使爱国主义教育具体化、有形化。爱国主义教育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动力源泉。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既要引导广大青少年了解历史,又要引导他们了解国家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目标,使广大青少年不仅能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重要的是在为实现国家和民族振兴的奋斗过程中接受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在重点抓好全团学习的同时,团中央将从国际大背景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出发,结合青年和青年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共青团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的具体实施细则。各级团组织也要依据《纲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设计活动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贯彻《纲要》变成全团的实际行动。

  二、结合工作特点,推动基层落实。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团中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动青年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它不仅是引导青年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的有效形式,也是共青团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体现。各级团组织要把贯彻《纲要》精神同实施两个重点青年工程更好地结合起来,把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来,引导和凝聚到为祖国统一、繁荣和富强做贡献上来,努力做到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活动中把广大青少年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发出来,又在改革和建设的熔炉中进一步培养和强化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情感和意识,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纲要》的落实。一是继续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从爱国主义的最基本要求做起,使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在参加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得到陶冶和升华。与此同时,积极筹备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逐步使这项能够充分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二是把提倡和组织年满18周岁公民举行的“成人仪式”活动与青年志愿者行动结合起来,引导青少年在成人之前都能够自愿参加社会服务,从小培养起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意识。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激发青年的爱国、爱岗热情和创业、敬业精神。要通过对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业中涌现出的先进青年集体、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进行命名和挂牌服务,引导青年热爱本职、文明从业、积极进取、勇于奉献,努力创造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四是继续把以爱国主义为主题,以向青年推荐文化精品为内容的“三评一展”活动推向基层。团中央将通过向全国老少边贫县团组织赠送一批“中国青年优秀歌曲奖”音带、建立“中国青年优秀图书奖”书架、组织主演百部爱国主义影视片的部分艺术家深人基层等活动,在广大青少年中进一步掀起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读好书、唱好歌、看好片的热潮。五是通过广泛开展青工岗位训练,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引导和教育广大青年职工增强国家主人翁责任感,把爱国热情熔铸在勤学苦练、发愤成才的实际作为之中,为集体、为社会、为国家多做贡献。六是以实施《纲要》为契机,更加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工作力度,使“希望工程”在爱国主义教育的推动下有突破性进展。七是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儿童和贫困地区儿童“手拉手”互助活动,注重抓好城市儿童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手拉手”活动,力争在明年“六一”前使结对数突破1000万对大关,使城市、乡村以及边疆各族少年儿童相互间培养起爱心和友谊,受到生动的爱国主义启蒙教育。

  三、利用团内阵地,搞好宣传教育。各级团的舆论阵地、教育阵地和活动阵地,是开展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加大爱国主义教育的宣传力度,在广大青少年中全面、系统、准确地宣传好《纲要)精神。团中央和各地的青年报刊都要开设专栏,重点宣传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就,宣传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和灿烂文化,宣传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中国青年的奋斗足迹,及时报道团员青年的反响和各地团组织学习贯彻《纲要》的情况,从而形成浓厚的爱国主义教育氛围,使青少年随时随处都能受到爱国主义思想的感染和熏陶。各级团校等团内教育阵地,要进一步发挥培训教育功能,一方面通过举办学习班、研究班,为各级团组织培训骨干;另一方面编写学习贯彻《纲要》的专门教材,将爱国主义教育纳人正规的团校教学之中,使团校学员都能受到系统的爱国主义教育,初步掌握从事这方面教育的方法和本领。各级青少年宫、活动营地、教育基地等团队活动阵地,要进一步开展各种丰富多采、寓教于乐的青少年文化教育活动,使青少年在娱乐身心、求知成才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团中央在已命名五个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的基础上,还要认真规划,每年命名一批,进一步发挥教育基地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特殊作用。

  四、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活动持久。爱国主义教育贵在坚持,重在实效。各级团组织要在认真总结以往各种思想教育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新路子。首先,搞好调查研究。要组织力量每年对青少年的思想状况以及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不断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使这项活动注重实效,常搞常新。其次,加强理论指导。团中央将组织力量着手编辑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系统教材。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编写一些具体生动的教材,进一步促进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系统化、规范化。第三,抓好示范引导。各地团组织要注重发现和培养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工作典型和个人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宣传推广。继续培养和宣传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带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团中央宣传部要对各地团组织实施《纲要》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省级团委要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向团中央报告。